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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务处理流程
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经集团副总裁级以上(含)批准,可启动法务处理流程,法务处理流程包含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司函、律师函及诉讼仲裁阶段。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一、 启动法务处理流程的前提条件
(一) 项目中心
1、 合同对方造成工期延误,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2、 合同对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或交齐相关资料,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
3、 合同对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4、 合同对方擅自转包、分包工程,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5、 合同解除、终止及履行完毕后,合同对方应当退场却拒不退场,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
(二) 营销中心
1、 合同对方欠租达到10天,且经催租函催促无效;
2、 合同对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10天仍未完成工作,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3、 合同对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二、 法务处理流程的审批权限
1、 公司函阶段的启动:分管副总裁
2、 公司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律师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分管常务副总裁
3、 诉讼仲裁的停止:分管常务副总裁、总裁
三、 法务处理流程
(一) 公司函阶段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流程中规定的前提条件时,由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向分管副总裁提出启动法务处理流程的申请,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请表》,详细说明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及争议的发生的过程并移交全部相关材料。
分管副总裁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可作出如下判断:
1、 不予批准申请,将申请退回并督促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
2、 批准启动公司函程序,直接交法务部处理。
(1) 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2) 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 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b、 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二) 律师函阶段
1、 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
2、 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3、 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 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b、 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三) 诉讼仲裁阶段
1、 法务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
2、 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直接负责部门经与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可由由分管副总裁向分管常务副总裁/总裁申请终止法务处理流程。
合同纠纷处理申请表
合同名称
主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争议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争议焦点
争议发生经过
移交材料清单
分管副总裁 意见
签名:
分管常务副总裁意见
签名:
总裁意见
签名:
承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一次发出公司函日期
第二次发出日期
第一次发出律师函日期
第二次日期日期
起诉或申请仲裁日期
开庭日期
是否聘请律师
律师事务 所名称
承办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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