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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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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P2 2、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分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为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P3 3、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P61 4、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p98 一、宪法 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只有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的权力。宪法规定和调整的内容比其他法更重要、更系统,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基础或依据,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应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否则无效。 二、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两者不得与 它相抵触,否则无效。法律有两种类型,第一,基本法律 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等。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行政法规 第一,在法的体系中低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第二,在法的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第三,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广泛、具体。 四、地方性法规 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省、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法规 是自治条例(综合)和单行条例(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总称,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六、行政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亦称部委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两者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七、国际条约 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民、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 八、其他法的形式 6、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P101 第一,法的清理,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三种。第二,法的汇编,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第三,法的编纂,有法律效力,需要在一定数量的同类法的基础上进行。 7、法的效力(死记硬背):P105 1、含义:指法对其所有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是法不可或缺的要素。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而法的实效则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 2、效力与实效的关系:没有遵守有效的法,只能表明他没有获得好的实效,而不表明他没有效力。法的效力并不只是在对违法行为实施处时才存在或浮出水面。当然这两者的关系也是不可忽视,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效力是静态的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8、法的效力范围:p106 1、法的对象效力: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第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第二,属地原则,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保护和约束。 第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第四*,综合或折中原则,即是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或组织,无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一般使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最后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 2、中国实行的综合原则在适用上各有确定的范围: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惯例和条约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适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如果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的,一般不适用中国法。如中国的外国使节、来访的国家元首、及这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二是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在民事或商事方面,中国法在中国领域外的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私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办理。 3、选择题;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飞行的飞行器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9、法的要素分类:p113有四种;“命令”模式、 规则模式、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10、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1、理解为主 法律体系的特点;P126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1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 p128 13、民法中的子部门由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子部门。(根据其调整的特殊种类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14、从法理学的层面,以权利与义务的功能为基点,把法律权利和义务定义为;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的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6、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3.根据权利与义务对人们的效率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利益和意志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如夫妻关系。 17、填空题or选择题 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P102 第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的效 力一般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等,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际 法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主体是国家。 第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不成 文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法学上区分成文法和不成 文法,不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是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 形式。 第三,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根本法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组成和职责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通法是在根本法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的详细规定. 第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特别法是指按照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是一般法。 第五,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实体法,是指直接规定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是指为保 障实体权利与实体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实施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仲裁法等。   第六,公法和私法==主要存在于民法体系,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 法、刑法和程序法,司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为民法和商法两部门 18、选择题 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人身和人格、行为、精神产品。 19、选择题 p167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区别) 2、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 20、选择题 p173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21、案例选择题 免责的条件P177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22、案例分析中的选择题;P83 法的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填空题:指引作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第二,不确定性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判断题:法与道德宗教的评价作用的区别: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普遍的有效性,而在同一个社会中,由于每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是由于接受的风俗和纪律不同,每个人对一定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只有在与该人具有相同标准的那些人中间才是有效的。 23、填空题: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2、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来说都是以规定人与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 24、填空题、法律规则P117 二要素将法律规的结构则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三要素(主导地位)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 25、填空题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包括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6、填空题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7、填空题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三种: 1.惩罚 2.补偿 3.强制 28、判断题:P81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29、判断题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如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 30、 名词解释: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反应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P75 31、名词解释:法的作用:P83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且通过规范人对自然的开发、改造活动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作用是相当广泛的。 32、名词解释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33.名词解释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34.名词解释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 能力。 35、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6、简答题or*判断题:法的局限性,P87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第二,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第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第四,发的运作成本巨大。*第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37、简答题、p117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第一,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 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第二,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 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 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第三,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 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想对明确与恒定。 38、简答题:p1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是相对的,不过还是存在的: 1.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39. 简答题p160 法律关系的释义,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40、简答题 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失四个方面 41、 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P76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发的规范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使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调整的对象,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感情。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三、填空题: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2、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或一般来说都是以规定人与人的义务或人对神明而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42、论述题:法的本质:P81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2、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3、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及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到的。 43、论述题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范畴 法是以权力与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其次,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与义务通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与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44、论述题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第一,二者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他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总的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力的界限。因而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 有理由拒绝接受。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一,权力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力的实现。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第三,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标志着义务和权力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力去做去作为或不作为。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五,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当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45、 案例分析 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P108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各国法规定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46、*案例分析题、法律规则的分类:p119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授权性规则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个选择的自由。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通常采用“可 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用语。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定提供保障。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禁止、 严禁、不得”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的后面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权 义复合规则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 的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原 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具体,如“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标准性原则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如“民事活动应当左手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这里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均有很大的伸缩性,需解释方可适用。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47、案例分析P122 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 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对理解法律规 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 2.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 异。例如,美国法中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用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 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则作为断案依据。 48、案例分析题p160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的例子有;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的例子有:破产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的特点有: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属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横向法律的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3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双边关系的例子有债权债务关系。多边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例子: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关系例子有: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49.案例分析题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的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 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 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4.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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