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分析
预告:第6讲 自主报价与实体工程清单
第5讲 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清单
5.1措施项目清单设置及其背景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历程
——管理工程造价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方法
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概预算定额体系的建立(1950-1966)
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遭受破坏(1966-1976)
③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重建(1977-1991)
④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探索(1992-2003)
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体制的形成(2003-)
>1992-1997年继续按全过程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思路对造价管理进行改革,在计价依据改革方面则提出了“量价分离”及“主体消耗与措施消耗分离”的思想,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设想,以改变国家对定额管理的方式
>1997-2003年是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阶段,初步建立了“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充分发挥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作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基于主体消耗与措施消耗分离的思想,导致清单计价规范设立了“措施项目清单”!
(2)措施项目的列项及应用类型
·为完成工程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表明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应力求全面。
·通用项目—各专业工程均可列示的项目(规范正文列示)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赶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规范附录列示)
·出现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条文说明】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遗憾的是规范没给出“清单5要素”
·措施项目清单是“开口清单”。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准许下(?)增加措施项目报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施工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更改清单还废标不?】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4.1.5条的规定确定。
·措施项目的应用类型
——为全工地服务 垂直运输机械,外脚手
——为具体施工过程服务
~模板与支撑 独立列项
~挡土板 计入土方单价
思考:为有利于计量支付及变更情况下的调整,能否将“为具体实体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服务的措施(费)”纳入相应分项工程(费)?
(3)国际工程造价的一般构成
①开办费 (除非另有规定,应分摊在分项工程单价中)
施工用水电费、脚手架费、施工机械费、临时设施费、工程师办公及生活设施费、现场材料实验室及设备费、现场道路及进出场通道修筑及维持费、现场保卫设施费、场地清理费等等
——开办费在总价中的比重与工程规模有关,一般占10%-20%
——开办费涉及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需逐项分析计算、汇总
检验试验费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不包括在本费用中,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
江苏省规定该费用计算的指导方法是: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一定的费率计算;招标工程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范本约定的是“无论谁供应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进行检验或试验”,这和近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不符的。这个“不符”是如何解决的呢?实际签订的合同在专用条款中是否对通用条款有修改呢?
②各单项工程估价。包括进入分项工程单价的工资、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利润以及其他分摊费用
投标期间的费用、保险费、税金、保函手续费、业务费、工程辅助费、贷款利息、意外费用等(待摊费用)
——分摊方法:均摊法、早摊法、递减法、递增法
③分包工程价。包括分包报价、总包管理费和利润
④暂定金额。包括货物费、材料费、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
5.2施工方案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点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组织措施,其他需要的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
学习招标文件
→进行调查研究
→编制施工方案并选用主要施工机械
→编制进度计划、确定开竣工日期和总工期
→绘制施工平面图
→确定预算造价及主要材料需用量
→设计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提出合同谈判组织、目标、准备和策略等
(2)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与地位
·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投标与签订承包合同,作为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0.8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阶段分为
投标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标前设计
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简称标后设计
标前设计
标后设计
服务范围
投标与签约
施工准备至验收
编制时间
投标书编制前
签约后开工前
编 制 者
经营管理层
项目管理层
主要特征
规划性
作业性
追求目标
中标和经济效益
施工效率和效益
·标前设计的内容应对投标报价予以支持,因为施工方案及措施是合理的投标报价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技术标评审的目的:确认备选中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他们的施工方案的可靠性
例:技术标评分办法 —→导致“投其所好”
——按满分100分设置
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10)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0)
③劳动力、机械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12)
④分部项工程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12)
⑤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6)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实施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6)
⑦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10)
⑧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如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6)
⑨降低成本措施,新技术应用与承诺(10)
⑩项目班子人员素质、配备及管理经验(8)
·如何评价技术标与经济标的关联/支撑?
例:当有获得某类质量奖项要求时,当有缩短定额工期要求较多时,招标文件也要求与之有关的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评标时应考虑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的有关措施对应的成本或费用
例:脚手架费用与脚手架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例:某工程地下室电梯井坑
施工图设计明示:1砖砖胎模
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1½砖砖胎模
投标报价与施工组织如何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10.4 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0.5 如果承包人在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及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涉及到有关费用或者追加合同价款的说明或要求,发包人均不视为正式要求,将不予任何意义上的接受或认可。所有费用要求或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均应当单独书面提出。
承包商所提出的施工方法一般是:(1)尽可能容易及便宜;(2)能利用工地现场机械及人手。
工程师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方法,主要考虑:(1)不希望(不能)剥夺承包商本身技术经验得益的机会;(2)不容许造成低于标准工程的可能性。
——FIDIC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有“不向承包商指定施工方法”的明确要求。
【案例】某业主在标书中强制承包商必须满足标书规定的施工方法,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在签约时特别说明后又将此列入合同中。承包商签约后在施工中发现按标书的施工方法根本无法施工,提出按FIDIC(老红皮书)第51.1款[变更]由工程师发出变更令后改按可行的施工方法继续施工。
【51.1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指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这类工程(不包括取消拟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工程);
(c)改变任何这类工程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变更的影响应按第52条[变更工程的估价]规定估价。但是,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仲裁判定:
1)投标时所附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并不是合同FIDIC第14.1款[提交进度计划]的进度计划;
【14.1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向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
2)由于签约时已做特别说明并列入合同,这个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说明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法律和实际上可行,承包商有义务按该计划的进度安排施工;
3)经证实,标书中原规定的施工方法确实不可行。因此,新的可行的施工方法改变了这类工作的性质,承包商应得到变更令,并为此获得补偿。
【分析】若承包商在签约时不承认投标时提交的进度计划构成合同之一部分,则该计划就不属于FIDIC第14.1款范畴,对双方无法律约束。这样,承包商就会更主动,所有风险将由业主承担。FIDIC合同的总原则是承包商应该按期完工,但如何达到目标或采取什么手段则应由其自主做出切合实际的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工程进度,但无权改变或干预承包商安全、均衡和准时地完成合同的义务。
【FIDIC新红皮书第8.3款[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收到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规定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义务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如果有)、承包商文件、采购、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b) 由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定义)从事的以上各个阶段,
(c) 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d) 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i)关于承包商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和一般描述,(ii)承包商对工程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各级承包商人员和各类承包商设备合理估计数量的详细情况。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雇主人员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进度计划(在指出的范围)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实际进展或承包商提出的意向不一致时,承包商应遵照本款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标准施工合同》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问题:如何认识“施工进度计划是双刃刀”?
(3)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从工期定额的应用看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基础破土)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全部设计内容(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工程具体开工日期的规定:
没有桩基础的,基础破土挖槽开始为开工日期
采取桩基础的,原桩位打基础桩开始为开工日期
·正式开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定位放线以及属于地基处理等,都不算正式开工,也未包括在定额工期内
·发生以下情况,经承发包双方协商或确认,可顺延工期
——在施工中遇有不可预见的障碍物、古墓、文物等需要处理
——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的
——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停工
——由于重大的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
以上情况均未考虑在工期定额中考虑,因此合同应有具体约定!
·应用之一:确定工程施工工期和有关工程量的依据
例:某工程已先行发包桩基础,现单独招标地下室土方和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该地下室有二层,三类土、钢筋混凝土箱形基础,每层1400m2建筑面积。现场一般应配置80t·m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查工期定额2-6子目,统一定额工期为115天,江苏省工期调整系数0.95,因此江苏定额工期为109.25天(可取110天)
该工程量作为计算该工程垂直运输费的工程量(地下室部分)
·应用之二:确定为全现场使用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卷扬机)及脚手架等定额消耗量的依据
——垂直运输机械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即定额工期)范围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和配合机械台班。该台班量与机械效率无关,是依据工期定额计算的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中,房屋建筑在20M(6层)以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塔式起重机以房屋上层主体施工工期计算消耗量,辅助配备的卷扬机以基础以上的全部工期计算
基础工期、基础以上工期以工期定额适用项目计算
装修工程工期=基础以上工期×40%
上层主体施工工期=基础以上工期×60%
——脚手架使用分析
·应用之三:赶工措施费、提前工期奖的计算
赶工措施费指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
——从《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看
·《计价规范》的计量规则体现按设计图纸计算原则,把施工方案的影响纳入综合单价的形成当中
例:项目名称:平整场地
项目编码:01 01 01 001×××
计量单位:M2
计量规则:按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工程内容:土方挖填,场地找平,土方运输
设:某建筑物底层占地10.24m×40.24m
清单工程量=10.24×40.24=412.06m2
施工工程量=14.24×44.24=629.98m2
(含量) 629.98÷412.06=1.53
例:项目名称:挖基础土方
项目编码:01 01 01 003×××
计量单位:M3
计量规则:按设计垫层尺寸计算
工程内容:排地表水,土方开挖,挡土板支拆,截桩头,基底钎探,土方运输
设:某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1.8m×0.4m
混凝土垫层2.0m×0.1m 挖深3.0m
清单工程量= 2.0×3.0×L= 6.00L m3
施工工程量=(2.4+1.0)×3.0×L=10.20L m3
(放工作面0.3,放坡1:0.33)
(含量) 10.20÷6.00=1.70
5.3 措施费用的计价与调整
(1)措施费的计价及其类型
问题:措施项目(费)的计量与计价方法的重要性?!
·计价方法(变化)——以垂直运输机械为例
1997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
1砖外墙(混水) 1641.91元/10m3 (其中不含塔吊)
另:建筑工程垂直运输(≤6层) 999.00元/100m2
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
1砖外墙 191.12元/m3 (其中含塔吊12.83)
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1砖外墙 197.70元/m3 (其中不含塔吊)
檐高20m (6层)以内砖混结构卷扬机施工(22-1)
工作内容:在国家定额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卷扬机台班费用
综合单价: 228.29元/天
其中:机械费 166.63 管理费 41.66 利润 20.00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一般情况确定,力求全面,按不涉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列项原则,不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也不存在是否最优方案的问题。实际施工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在报价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措施具体报价。这些项目在各企业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的空间
·措施项目费用的性质分析——计价特点/支付方式(??)
——与实体项目工程量相关型 (→单价子目)
如:模板
——总额包干型 (→总价子目)
如:临时设施费
——与工期相关型
·措施项目计价的现行指导性方法
①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保护费等
②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参照指导性费率计算
③参照消耗量定额计算 (所谓可“计量”的项目)
如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按相关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计算
——首先详细分析其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然后确定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不同,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可能有差异。《计价规范》所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对措施项目仅供参考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序号
措施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利 润
小 计
例:矩形柱:C30混凝土277.28元/M3(现场混凝土)
351.15元/M3(泵送商品混凝土)
组合钢模271.36元/10M2×13.33M2/M3÷10=361.72元/M3 (周1.6内)
×8.00M2/M3÷10=217.09元/M3 (周2.5内)
复合木模212.85元/10M2×13.33M2/M3÷10=283.73元/M3 (周1.6内)
×8.00M2/M3÷10=170.28元/M3 (周2.5内)
例:有梁板:C30混凝土260.62元/M3(现场混凝土)
348.25元/M3(泵送商品混凝土)
组合钢模232.04元/10M2×10.70M2/M3÷10=248.28元/M3(100厚内)
259.79元/10M2× 8.07M2/M3÷10=209.65元/M3 (200厚内)
复合木模188.01元/10M2×10.70M2/M3÷10=201.17元/M3(100厚内)
208.97元/10M2× 8.07M2/M3÷10=168.64元/M3 (200厚内)
再次思考:为有利于计量支付及变更下的调整,能否将“为具体实体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服务的措施(费)”纳入相应分项工程(费)?
(2)措施费如何支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价执行《……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技术规范
第103.04款之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款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第104.07款之2支付
承包人驻地建设总价的90%,应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款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标准施工合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支付方式
——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对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管理力度最强!)
【建】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建】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3)措施费如何调整
这是最值得思考和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例:某合同约定: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可以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调整,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可以按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的顺延工期调整。除这三项措施费用外,其他所有措施费用(包括承包人自主增加的措施报价项目)均为总额包干性质,不因任何变更而作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条文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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