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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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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下午6时19分47秒,#,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人:乔宗楼,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刑 法 学,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属于客观要件。,导 言,案例导入,甲雇请乙看守山林,长期没有给乙发工资,乙不断催讨。甲产生杀乙之念。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乙果真遭雷击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程某与村长李某有很深的矛盾,想搞死或者搞残李某,听说神汉刘某可以用“邪术”把人整死,于是找到刘某,与刘某签订杀人合同。刘某让程某捏李某面人像、扎李某面人像的方式搞死李某,程某付给刘某500元酬劳。,不久李某果然出车祸死亡。,程某,高兴之余把自己所做之事告诉别人,,后程某被抓获。,案例导入,甲乙为中学好友,多年未见。一日,二人相遇,激动非常。甲高兴地捶了乙几拳,哪知乙竟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乙近年患上了高血压、心脏病,遇到老同学一时激动,又在甲的捶打下当场发作。甲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案例导入,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二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社会性。,二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不是危害行为。,欠缺身体动静的,思想不是危害行为,。,言论能否治罪,汉武帝时代,名臣窦婴曾经以平定“吴楚七国叛乱”和正直立朝而名动朝野,后来在与武安侯田虫分相争之时,田虫分加给窦婴的罪名就是:“腹诽而心谤”,最终导致窦婴被杀。,言论能否治罪,南朝萧齐时期的大臣谢超宗,是谢灵运的孙子,史称“为人仗才使酒,多所陵忽。”齐武帝恼怒谢超宗的轻慢无礼,决意除掉这个侍才自傲的人物,指使他人弹劾谢超宗,罪状就是“腹诽口谤”,最终将富有才气灵性的谢超宗赐死于流放途中。,言论能否治罪,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心理活动不是行为,“腹诽”不构成犯罪。,但是语言则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发表言论可以成为危害行为,,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罪等。,例如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他人犯罪,李某知道刘某(16岁)一直对王某不满,便告诉刘某如果给某人服用一种慢性毒药将人毒死,很难被人发觉。刘某听后买了这种毒药,给王某喝下,王某毒发身亡。,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在睡梦中的举动,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人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身体的条件反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不可抗力,在睡梦中的举动,张某经常作噩梦。某晚,张某梦见自己被一头恶狼追赶,不得不奋力与之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其妻已经死亡。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就是张某本人。,精神病人的行为,陈健系多年精神病患者,与外公陈德贵夫妻生活在一起。陈健发病后经常殴打他人,乡民政办多次将陈健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但无明显好转。一日陈健突然持一根碗口粗木棒,殴打陈德贵头部,致其死亡。,意外事件,王某某在市场卖猪肉,邻摊妇女与顾客争吵,便过去看热闹。另一摊主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脾脏破裂死亡。,意外事件,因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出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便怂恿其兄乘飞机出差。为达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其兄为吴某热情所感动,遂乘机外出。结果,飞机真的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内心不安,于是自首。,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可一概而论:,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用枪指着银行收银员,银行收银员将巨款交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刘某与王某通奸被张某发现,张某以此威胁刘某,要求刘某同他一起去抢劫,刘某怕名声不好,同张某一起去抢劫。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时行为人是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社会性。,欠缺社会性(有害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迷信行为,某甲与某乙有仇,一日,某甲与某丙闲谈中,某丙十分神秘地告诉某甲某乙犯有抢劫罪,而且丙还煞有介事地说自己几次亲眼见到乙与其他几人手持砍刀,在国道上拦车抢劫过往司机。,某甲本就与乙有仇,信以为真,遂向派出所举报乙,。后经查,丙所言完全为虚构。,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一)作为不当为而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四、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例证,秦某是个医生,,发现自己的仇人李某在医院住院,于是想找机会杀死李某。他找到李某的看护护士,嘱咐,护士,要在药方中多加入某种药物,效果会更好。结果,李某因注入过量的药物而死亡。,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这个案件涉及的是间接正犯的理论所谓间接正犯指的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或者不知情的第三人实施犯罪,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利用者不负任何责任,利用者应被视为单独犯罪,直接按照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本案秦某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前提条件。义务的来源主要有4种。,(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关键条件。,(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1.行为人负有的特定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中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经过刑法认可的,才能视为不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石某的父亲因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石某嫌其脏而一直让其独自生活。因无人照顾,老人患上了疾病并日益严重。在村里乡亲的劝说下,石某勉强接其父一起居住。但态度恶劣,经常辱骂老人。老人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草屋,病情加重,石某却不去看望。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这种义务以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为条件;,这种义务仅仅存在于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作为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的事项;,这种义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应以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来加以确定。,这种义务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后者不能完全取代前者。,某甲是医生,一天晚上值夜班的时候,送来一个病重的患者,必须进行及时抢救,否则危及生病。某甲让护士照看一下,自己等会再来。原来甲是足球迷,当晚有一场重要比赛。当他看完足球比赛,两三个小时过去了。病人因为延误了抢救时机,不治身亡。甲需要对病人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吗?,过失致人死亡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一对夫妇聘请保姆照看小孩。一天,夫妇二人都上班去了,只有保姆和两岁的小孩在家。保姆看电视入了神,忘了照看小孩,小孩跑出了家门,掉进小区的池塘里淹死了。保姆是否对小孩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呢?,保姆基于雇佣合同,负有照看小孩的义务。保姆没有尽到照看的职责并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成立不作为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朱某商店的现金被盗,其看到本村刘某(女,12岁)、侯某(女,12岁)在其门前玩耍,遂到刘某家以买糖给刘为诱饵让刘说谁拿了商店的钱。此时,侯某亦到场,刘遂说是侯拿了商店的钱,朱便朝侯脸部打了一巴掌,侯当即大哭并声明这是诬陷。后侯某边哭边跑回家中拿甲胺磷农药一瓶,返回刘家门前,声称要死在刘家并当场服毒。服毒后向刘家内走去,刘不让侯进其家,朱并没有制止和抢救,侯某中毒死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结论,故意杀人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分析,1、朱某打人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自杀的确是由打人引起。,2、侯某喝药自杀是紧迫的和具体的。如果侯某不是在当时、当地、当面喝下农药自杀,而是选择一个无人知晓的偏僻处所自杀,便无作为义务。,3、朱某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距彭某菜地14米处的一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彭某欲将该芦苇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各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和铁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彭某认为距山场集体林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即先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地锄草。半小时后,火蔓延烧越公路。彭某为逃避责任,不扑火也没报警,悄悄离开现场回家,结果酿成森林火灾。造成有8名村民在扑火中遇难。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413亩。,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彭某某烧芦苇丛,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但是,当火烧至铁路旁芦苇时,由于彭某先前的失火行为造成会烧山的危险,彭某负有扑火、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彭某某明知火烧山的可能,竟不扑火也不报案,为了逃避追究责任离开现场回家,对火烧芦苇会烧山林有意持放纵态度。其整个行为中含有间接故意,并且间接故意占主导和决定地位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彭某的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征,应按放火罪认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失火罪。,从彭某某的行为看,其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即希望不发生森林火灾。彭某某点燃芦苇丛的动机是灭鼠,对可能发生火灾的结果虽有预见的,但对这种结果可能转化为现实发生了错误的估计,主观意志上是希望不发生森林火灾,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结果持排斥态度,其点燃之前在芦苇丛附近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以防燃火蔓延,之后自顾菜地锄草的事实,说明了他当时主观上是处于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彭某拐骗儿童案,彭某到贺某家索要借款,5000,元,贺某不在,贺某妻子刘某对彭某说:“贺借你钱的事,我不清楚,你直接同贺说。”随后出去,家中留下一个三岁的儿子贺甲。彭由怨生恨,将贺甲带离贺家,企图收为养子,后感到将一个小孩带回家不现实,遂产生了抛弃小孩的念头。彭某带甲走到一片面积约,30,亩的杉树林中,拿了一块小圆镜给他玩,然后谎称解大便独自离去。贺甲在杉树林中冻饿,52,小时,后被人发现,,,贺甲已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贺甲系被冻死。,洪某,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1时许,其驾车遇一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要洪某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去医院,洪当即停车等候。等候约30分钟后,洪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匿,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老人失血过多致死。,王某自杀案,王某向苏索要欠款。两人因言语不和而争吵。撕扯中,王某用头往苏某家院墙及房门上撞,并声称要死在苏家。苏某见状,并没有加以制止,而是独自出了家门。王某的儿子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苏家,将其父搀扶着回到了家,同时叫来本村诊所医生为其治疗。因伤势严重,当天下午,王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法医鉴定王某系颅脑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在王某向其讨债过程中,应预知王某头撞墙壁的自伤行为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而王某在本案发生中负有过错,故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法判令苏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60,,即,20810,53,元。,甲邀约乙一起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有救助乙的义务?,如果乙未成年或是心智不全者,则甲因不履行救助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乙是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乙在承诺甲同甲一同狩猎时,说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狩猎”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在了解或应当了解“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同甲一同狩猎,则乙应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负责。,(,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即使作为义务来源于相同的法律规定或事实,如果作为的程度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案例,1,:被告人甲过失轧伤乙,甲打算将乙送医院,于是将乙放在助手席,途中担心被发现,便打消去医院的念头,企图将乙遗弃。开车将乙遗弃在人迹罕至之地?,案例,2:,被告人丙过失撞伤丁,丙将丁载离现场,途中将丁遗弃十字路边。,(,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义务,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千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写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做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治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为治病已经花了,15,万、体重仅剩,29,公斤、生活不能自理的,66,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煎熬。,能够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宋某因琐事与妻李某争吵。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说:“那你就死去。”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叶某规劝。叶某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在李某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某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直到宋听到凳子响时,才起身过去,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李某已死亡。,法院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有学者认为,本案的作为义务的确证是困难的。,一、争吵厮打要引发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应当具备导致自杀这一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此义务的前提条件是被扶养的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夫妻之间有无相互救助义务,李银建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争吵之后,气头上的妻子肖世花坚决提出离婚。到了乡政府后,由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没有协商好,离婚手续未能办理。当天下午,6,时许,在回家的路上,肖世花突然跳入水塘中。村民何裕坤见状,立即喊李银建救人。“她自己跳的,我又没掀她。”李银建说完,继续往家走。听到呼救后,村民周书坪赶来,同何裕坤一起将肖世花捞上来,但肖世花已经死亡。,李银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随后,万州区检察院以李银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银建对肖世花自杀负有特定的法律救助义务,肖世花的死是李银建不救助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一审法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观点无据可证,宣告李银建无罪。,万州区检察院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起抗诉。,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刑法中,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救助的明文规定,而刑法又明确规定了“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庭依据法律认定李银建无罪。,男甲和女乙恋爱并同居,后乙怀孕。甲想和乙分手,并要乙去堕胎,乙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自杀。一日,双方再次争吵,乙要求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被甲拒绝。乙说,“那我就死给你看!”,随即当着甲的面喝下事先带来的敌敌畏。甲既未夺下药瓶,也没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经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关上门出去。后乙死亡。,法院认为:,甲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与其,在发现乙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3)行为人不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周家龙偷自行车被发现。车主颜克于和廖红军、韩应龙等人尾随追赶周,并将其抓获殴打。周家龙挣脱殴打后,跑上了停靠在码头的一艘货船。三人见周逃脱,也跳上船围追堵截。周无路可逃,无奈跳入河中。,颜克于、廖红军和韩应龙三人眼睁睁地看着小偷渐渐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码头上围观的路人劝他们不要再追打小偷,并警告他们“要出人命了”,但这三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周,溺水身亡,分析,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等人对周某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判处颜克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有期徒刑,3,年。,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麦粒。于某手持铁叉准备把麦草叉到脱粒机上。于某感觉到手底下一动,并见麦草下露出红布衣的一角。他心中一惊,意识到叉中了人,便丢下铁叉,后退五六步,不作声。直到刘某上前拿铁叉叉草,才发现了麦草中被叉中的小女孩,铁叉尚留在小女孩右太阳穴上。小女孩便被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贻误了抢救时机死亡。经查小女孩是在农民休息时玩“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分析,(,1,)于某前期伤害受害人的行为系意外事件,因为于不可能预见到麦草下边会有人;(,2,)但是后期,于某因自己的先前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义务,由于他没有履行该救助义务而导致受害人死亡,于某构成了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犯罪。,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6.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例:甲乙夫妇在医院生一女婴丙,因为无力缴纳超生罚款,甲将丙放在医院门口,甲乙离去。丙因无人捡拾,被冻死。,甲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丈夫甲与妻子乙发生激烈争吵,乙称“不活了”,在家中上吊自杀。甲看着乙上吊自杀不救助,喝酒睡觉。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划分为两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故意犯罪当中,这种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既遂、未遂以及中止的标志;在过失犯罪当中,这种危害结果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罪的标志。,危害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是必须予以查明的。,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一般是非物质性的,往往犯罪行为一经实施,这种危害结果就同时发生了。对这种犯罪案件,一般只要查明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案例,刘某因为在单位一直得不到重用,对社会很不满,伺机报复社会,一天晚上来到一居民楼放火,被保安发现,没有成功。,思考:这一案件中的危害结果是什么?是否未遂?,分析,本案中没有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仍然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案例,2,王某因对李某不满,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刚刚痊愈出院,李某的房子遇到了洪水,倒塌了。李某损失惨重,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了。,本案哪些属于危害结果?,分析,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结果才是危害结果,所以本案中的危害结果只有重伤这一结果,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二、危害结果的分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1、猎人在打猎时,发现猎物的旁边有个正在玩耍的小孩,也就是说可能会打中小孩,但是猎人自认为枪法很准,不会伤到小孩,于是他还是开枪了,如果:,(1)猎人准确地击中了猎物,没有伤到小孩。,(2)猎人没有打到猎物,打死了小孩。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怎样处理?,2、王某想杀死仇人张某,于是王某把张某骗到了一个悬崖边,趁张某不注意,王某把张某推下了山崖,如果:,(1)张某被摔死了;,(2)张某被摔成重伤,但没有死;,(3)张某被摔伤,但遇到另外一个仇人被其杀死。,(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行为人用枪把被害人打死,被害人死亡就是一种直接结果。,行为人诈骗了被害人大量的财产,被害人走投无路,自杀身亡的。这时被害人的死亡就是一种间接结果。,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导 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1,)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分类,(,2,)偶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某种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而,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定罪的依据。,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对定罪有影响。,张自勇深夜持刀,拦路强奸某乙。,乙一边脱衣服一边寻机逃跑,张自勇见乙已经脱剩内衣,以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一边开始脱衣服。乙乘机一把将张自勇推倒在地,转身就跑。张自勇持刀紧追不舍。追过一十字路口,一辆汽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撞在汽车上,司机发现乙时急刹车,但为时已晚,,将乙当场撞死。,在这个案件中,张自勇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张自勇应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乙的死亡的结果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但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某种,自然因素,介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所介入的自然因素是很,反常的,,则,否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所介入的自然因素,不反常,,则,承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甲欲杀害其女友,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将其冲下山摔死。,介入因素,山洪暴发属于自然事件,其出现,是,反常的,、,是独立于甲的杀人预谋行为的,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于雪夜深山杀仇人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乙醒来后,无力自救冻死而死,。,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介入因素,火灾,是异常的。,火灾,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因素,赫某枪杀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丙的追杀行为,其仅仅是偶然地利用了丙所造成的有利的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介入因素虽然属于被害人自身行为,但其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在双方厮打的场合,不小心扣动手枪扳机可以说明并非异常,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与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g。乙醉酒回家后喝茶,中毒而死。经鉴定发现,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g,0.2g本不会致人死亡,但在乙醉酒的情况下,由于乙的特殊体质,导致死亡。,介入因素并不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而是前危害行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条件,因此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二者依然存在因果关系。,甲杀乙致乙重伤卧床不起,其间发生,泥石流,,乙因伤不能逃避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的乙,乙虽未被击中,但,因枪声受惊,导致失足坠崖而死,。,甲的行为与乙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晚些时候,溜进,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丙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脱水而非中毒致死,。故认定,B,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A,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以事实为依据,不以假定为依据。,危害行为由于,介入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如被害人因受侵害而,自杀,;被害人,拒绝治疗,或自己进行,错误治疗,而死亡;被害人,自救,而死亡),则排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致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有否因果关系?,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感染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有否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或特殊体质,而致结果的发生。则认为侵害行为同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梁建斌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梁建斌拳击李某的头面部,李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因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引起大脑内囊出血,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梁建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检察院认为:,客观上,:梁某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相结合,合乎必然的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梁某的殴打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主观上,:梁某对李某没有伤害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否因果关系?,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否因果关系?,三、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的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只有将客观世界无限因果链中的一对现象孤立出来,才能显现出原因和结果的确定性质。,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建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在到第三家医院的路上,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医院拒绝救治也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但并不影响,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虽然在主观上无法预知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甲晚上开车回家,把紧锁的院门打开,把车开进院子。乙为盗窃翻墙进入甲家,见有人回来急忙躲进院中的塑料薄膜下,,被车碾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一种行为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切要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出发。,条件不同,同样的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甲打乙,挥了一拳就把乙打死了,原因是,乙先天脾易破裂,。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特殊体质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甲伤乙,救护车送往医院,因最近的医院医疗条件差,乙死。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特定条件问题),甲伤乙,后叫来救护车送往医院,可是路途遥远,乙死在路上。死亡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特定条件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同时,一个危害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在认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假定的因果关系,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两人没有约定,但一起去杀人,,甲用刀刺入被害人心脏,乙刺入被害人肾脏,,虽然没有甲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因此两人的行为与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甲乙均负杀人(既遂)的责任。,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因在前,果在后,危害结果不可能出现在危害行为之前。如甲将乙杀死后,丙误认为乙没死,又将乙头砍下,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甲携菜刀深夜潜入乙家,朝睡在床上的乙连砍数刀后逃走,乙死亡。后查明,在甲砍杀乙以前,乙已经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时间顺序性,甲把乙打倒在地,不省人事,后来乙的仇人丁路过,将乙扔进了河中,后来法医鉴定证明,,乙在被扔进河里之前已经死亡,,由于丁的行为是在乙死亡之后实施的,不可能成为乙死亡的原因,二者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比如,甲、乙两同学,多年未见,久别重逢,欣喜异常,甲用拳轻击对方,不料,乙某当场晕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受到甲某的外力冲击,脾破裂死亡。甲某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甲在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五节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41,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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