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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单.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734736 上传时间:2025-02-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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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单     一、基本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晚婚晚育政策: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三、再生育子女政策: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4、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5、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1、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恩施市农业局计生协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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