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二Ο一一年九月
20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一、适用范围 1
二、核算原则 1
三、核算方法 3
四、核算方式 3
第二章 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5
第一节 COD核算总体要求 5
第二节 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7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核算 7
二、纺织业COD排放量核算 20
三、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核算 24
第三节 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30
一、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量核算 31
二、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32
第四节 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42
一、农业污染源核算总体要求 42
二、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44
(一)畜禽养殖业COD排放量核算 44
(二)水产养殖业COD排放量核算 51
(三)种植业COD排放量核算 52
第五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COD排放量核算 52
第三章 氨氮总量减排核算 55
第一节 氨氮核算总体要求 55
第二节 工业污染源氨氮排放量核算 55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55
二、纺织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59
三、其他工业行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63
第三节 城镇生活污染源氨氮排放量核算 65
一、城镇生活污染源氨氮新增量核算 66
二、城镇生活污染源氨氮新增削减量核算 66
第四节 农业污染源氨氮排放量核算 69
一、畜禽养殖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69
二、水产养殖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71
三、种植业氨氮排放量核算 71
第五节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氨氮排放量核算 72
第四章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73
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 73
第二节 电力行业排放量全口径核算 75
一、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76
二、参数选取原则 77
第三节 钢铁行业排放量全口径核算 78
一、全口径核算方法 78
(一)烧结机(球团设备)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80
(二)炼铁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81
(三)炼焦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81
(四)其他 82
二、行业整体核算 83
(一)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83
(二)新增削减量核算 84
三、参数选取原则及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88
第四节 现代煤化工行业排放量核算 89
第五节 其他行业总量减排核算 91
一、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 91
(一)宏观核算 91
(二)分行业校核 93
二、新增削减量核算 98
(一)现役源工程削减量核算 98
(二)结构调整削减量核算 103
(三)加强监督管理削减量核算 107
第五章 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 108
第一节、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 108
第二节、电力行业总量减排全口径核算 110
一、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1
(一)新建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1
(二)现役机组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2
(三)现役机组提高去除效率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3
(四)天燃气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4
(五)其他情况下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14
二、参数选取原则及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15
第三节、水泥行业总量减排核算 117
一、全口径核算方法 118
(一)新型干法窑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 119
(二)立窑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 119
二、行业整体核算法 119
三、参数选取原则 123
第四节 机动车总量减排核算 124
一、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 124
二、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26
(一)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量核算 127
(二)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 128
三、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参数选取要求 132
第五节、其他行业总量减排核算 133
一、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133
(一)钢铁行业 134
(二)平板玻璃 134
(三)焦化 134
(四)其余 135
(五)煤炭等量替代 137
二、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 137
第六章 附则 144
附表: 150
附表2-2-1 全国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新建企业排污系数表 150
附表2-3-1各省(区、市)城镇生活污染物综合产生系数(e综合)表(克/人•日) 151
附表2-3-2 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限值表(毫克/升) 153
附表2-4-1 2001年至2009年各省猪养殖总量及变化率(出栏量,万头) 155
附表2-4-3 2001年-2009年各省肉牛养殖总量及变化率(出栏量,万头) 161
附表2-4-4 2001年-2009年各省蛋鸡养殖总量及变化率(存栏量,万只) 164
附表2-4-5 2001年-2009年各省肉鸡养殖总量及变化率(出栏量,万只) 167
附表2-4-6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污系数表 170
附表2-4-7 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平均去除率表 (%) 171
附表2-4-8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各项治理措施COD去除率(%) 173
附表2-4-9 2010年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取值表(单位:千克/头(只)·(年)) 176
附表2-4-10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各项治理措施氨氮去除率(%) 178
附表4-1各省主要耗能产品新增二氧化硫排污系数表 181
附表5-1 新建机组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后排污系数及排放浓度 182
附表5-2 2010年污染源普查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污系数 183
附表5-3 几种常见煤改气燃料的热值 184
附表5-4 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用车型分类表 185
附表5-5 新注册车辆(汽车)信息报送表 187
附表5-6 新注册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信息报送表 187
附表5-7 新注册车辆(摩托车)信息报送表 187
附表5-8 转入车辆(汽车)信息报送表 187
附表5-9 转入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信息报送表 187
附表5-10 转入车辆(摩托车)信息报送表 188
附表5-11 注销车辆(汽车)信息报送表 188
附表5-12 注销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信息报送表 188
附表5-13 注销车辆(摩托车)信息报送表 188
附表5-14 转出车辆(汽车)信息报送表 189
附表5-15 转出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信息报送表 189
附表5-16 转出车辆(摩托车)信息报送表 189
附表5-17 机动车(汽车)环保标志核发信息报送表 189
附表5-18 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环保标志核发信息报送表 190
附表5-19 机动车(摩托车)环保标志核发信息报送表 190
附表5-20 机动车(汽车)环保检验车辆信息报送表 190
附表5-21 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环保检验车辆信息报送表 190
附表5-22 机动车(摩托车)环保检验车辆信息报送表 190
附表5-23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排放削减系数 192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NH3)、氮氧化物(NO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二、核算原则
夯实基础。坚持实事求是,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为基础,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依据,核算企业污染排放新增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不在排放基数统计口径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测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要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部分,要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建产能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上报的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核细工程减排项目,要翔实核查工程措施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核准削减率和削减量;核清结构减排项目,要仔细清查淘汰关闭的落后生产线或工艺设备,基于排放基数合理核算削减量,避免虚挂现象;核实管理减排项目,要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运行情况, 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转。
三、核算方法
区域排放总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减排核算量,核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绝对量是指核算年实际排放量相对于上一年的减排量(以万吨/年表示),相对量是指该绝对量相对于上一年排放量的削减比例(以%表示)。
重点行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电力、钢铁、水泥、煤化工以及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等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推动总量减排由宏观核算向更为精细化的分行业核算方向转变,使污染排放新增量逐一落实到污染源,使核算数据更为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情况。通过全口径核查核算,加强对企业允许排放量的核查许可工作,切实推进企业按浓度和总量双达标排放。
四、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初步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
第二章 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第一节 COD核算总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核算期COD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的COD排放量总和。各省(区、市)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业和生活COD排放量控制目标是指本辖区内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之和。
二、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其他工业行业宏观核算方法。按照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和其他工业行业三部分分别核算,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实行行业COD排放总量控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并与宏观核算结果相校核;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人均综合产生系数、城镇人口变化情况核算生活COD新增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四、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和项目抽样法进行核算。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排放量按上年排放基数进行核算。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排放量。对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及“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库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要求新建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的,核算COD削减量。
六、结构减排措施包括淘汰关闭落后工艺装备、产品产能、生产企业等。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核算范围与环境统计数据库相衔接。
七、工程减排措施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减排效果。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建设治污设施;现有企业要通过完善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控制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电镀等废水及难以进一步生化处理的制浆造纸、印染等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八、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管理、加严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自2013年起,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纺织企业须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九、各省(区、市)提供的GDP、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畜禽养殖总量等数据必须来源于统计、农业畜牧等部门。核算期城镇人口、畜禽养殖总量核算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存在差异的部分,在下一年核算时予以修正。
第二节 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核算
工业COD排放量为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以及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之和。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核算COD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核算期各省(区、市)工业COD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工业=E造纸 +E纺织+E其他 (2-2-1)
式中:E工业—核算期工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纺织—核算期纺织业COD排放量,吨;
E其他—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吨。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核算
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同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宏观核算方法核算。各省(区、市)应对辖区内造纸及纸制品业的所有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制浆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核实填报。
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优先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结果;各省(区、市)辖区内企业累加的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与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差异较大的(总产量相差幅度在5%以上),采用宏观核算方法结果。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全口径核算
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是根据核算期各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工业总产值、新鲜水用水量、上年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逐一核算的COD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E造纸= E造纸 j (2-2-2)
式中:E造纸— 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 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
1.新建企业COD排放量核算
新建企业是指核算期当年投产的企业,COD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造纸j = P造纸×ef造纸 (2-2-3)
式中: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
P造纸—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ef造纸—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COD排污系数,吨/吨。采用全国造纸及纸制品新建企业排污系数,见附表2-2-1。
2.现有企业COD排放量核算
现有企业是指核算期之前已投产的企业,COD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造纸j =ef造纸上年×P造纸×(co当年/co上年)×(ω当年/ω上年) (2-2-4)
式中:ef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吨/吨;
P造纸—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co当年—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吨/吨;
ω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吨/吨。
其中:
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ef造纸上年)计算公式为:ef造纸上年= E造纸上年/P造纸上年
式中:E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COD排放量,吨;
P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ω上年)计算公式为:ω上年=Q上年/P造纸上年
式中:Q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P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核算期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ω当年)计算公式为:ω当年=Q当年/P造纸
式中:Q当年—核算期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P造纸—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企业实际排水量(Q当年)、核算期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
(2)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COD排放量(E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P造纸上年)和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COD实际排放浓度(co上年)均采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无机制纸及纸板产量的企业,参照本辖区其他同等规模、同类生产工艺的企业确定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ef造纸上年);
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ω上年)无数据或明显不合理的,该企业(co当年/co上年)×(ω当年/ω上年)取1;
废水排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核算期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按该企业排入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按该企业出厂界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3)核算期企业产品产量同比发生变化的,须根据工业总产值、用电量、新鲜水用水量、药剂消耗量、废水排放量等对实际产品产量逐一校核;因责令限期治理、淘汰关闭等原因导致产品产量减少的,还应出具限期治理文件、淘汰关闭文件、环境监察纪录、关闭前后影像图片等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吨浆耗电量在1100度左右,耗水量在50吨左右,药剂(PAM)使用量在0.01千克左右;吨纸耗电量在500度左右,耗水量在30吨左右,药剂(PAM)使用量在0.005千克左右。
(4)没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该企业(co当年/co上年)×(ω当年/ω上年)取1。
(5)碱法化学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2000毫克/升左右;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但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毫克/升左右。
(6)未采用Fenton氧化(硫酸亚铁-双氧水催化氧化)等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
(7)一般情况下,不考虑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在二级生化处理后通过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再处理的削减量;新疆等个别特殊地区经环境保护部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
(8)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实施了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综合措施,配备完备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采用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二)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宏观核算
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宏观核算方法,是指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E造纸=E造纸上年+E造纸新增-R造纸 (2-2-5)
式中:E造纸—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新增—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吨;
R造纸—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1.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核算
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进行核算,计算公式如下:
E造纸新增=e造纸×(P造纸-P造纸上年+P造纸结构) (2-2-6)
式中:e造纸—各省(区、市)核算期上年造纸及纸制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强度,e造纸=E造纸上年/P造纸上年,吨/吨;
P造纸—核算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P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P造纸结构—核算期认定的淘汰关闭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P造纸)采用省级统计部门快报数据,并与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不一致的以国家数据为准。
(2)核算期上年同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P造纸上年)采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无数据或与上年国家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采用国家统计部门数据。
2.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计算公式如下:
(2-2-7)
式中:R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R造纸j—核算期第j家造纸及纸制品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新增削减量分实施结构调整、开展工程治理(包括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两种情况进行核算:
(1)实施结构调整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淘汰关闭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形成的COD新增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
a.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淘汰关闭生产设施,COD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造纸j =E上年造纸j (2-2-8)
式中:E上年造纸j—企业淘汰关闭的生产设施在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COD排放量,吨;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a)核算期淘汰关闭生产设施的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排放量,需根据该生产设施产品产量,按照相应工艺的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进行校核;小于校核数据的,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核算;明显高于校核数据的,按校核数据核算。
(b)核查期1月1日到6月30日淘汰关闭的生产设施,COD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排放量结清;7月1日到12月31日淘汰关闭的生产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在次年核算。半年核算时,COD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全年排放量计。2015年按照淘汰关闭生产设施的实际时间,从次月起核算。
(c)淘汰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的COD新增削减量,根据该设施上年产品产量,按照排污系数法核算;难以按产品产量分开核算的,可按照关闭生产能力所占全部产能的比例核算。COD新增削减量不得超过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
(d)淘汰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的认定须提供实证性的证明材料(包括淘汰关闭文件,停水断电证明,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吊销文件,环境监察纪录,关闭前后影像图片等),表明企业或生产设施为永久性关闭。
(e)自然关停的企业,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等),不予认定削减量。
b.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为鼓励各地加大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关闭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淘汰关闭措施,COD新增削减量按照排污系数法或监测数据法核算。原则上,该类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环境统计造纸及纸制品业排放量的2%。
(2)开展工程治理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a. 企业产品产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实施了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造纸j=E造纸上年-Q当年×co当年×106 (2-2-9)
式中:R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E造纸上年—上年同期该企业环境统计COD排放量,吨;
Q当年—核算期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co当年—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b. 企业产品产量明显提高,实施了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造纸j= P造纸上年×(ω上年×co上年-ω当年×co当年)+(P造纸-P造纸上年)×ω当年×(co平均-co当年) (2-2-10)
式中:R造纸j—核算期第j个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P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ω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吨/吨;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吨/吨;
co当年—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P造纸—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co平均—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所在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a)核算期企业实际排水量(Q当年)、核算期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
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环境统计COD排放量(E造纸上年)需根据产品产量、相应工艺的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进行校核;小于校核数据的,按环境统计数据取值;明显高于校核数据的,按校核数据取值。
核算期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co当年按该集中式处理设施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co当年按该企业出厂界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COD平均排放浓度(co上年)数据明显不合理的,且无超标排放行政处罚、限期治理、超标排污费追缴等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应排放标准取值。
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所在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平均排放浓度(co平均)高于全国平均排放浓度的,按全国平均排放浓度取值。2010年,全国造纸及纸制品业COD平均排放浓度为177mg/L。
(b)核算期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完成调试次月起核算新增削减量。
(c)碱法化学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2000毫克/升左右;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但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毫克/升左右。
(d)未采用Fenton氧化(硫酸亚铁-双氧水催化氧化)等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
(e)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
-未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
-新、扩建项目实施“三同时”治理工程的;
-核算期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监测数据超标、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废水“零排放”的;
-通过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的(新疆等个别特殊地区经环境保护部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
二、纺织业COD排放量核算
纺织业COD排放量同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宏观核算方法核算。各省(区、市)应对辖区内纺织业所有企业纱、布、印染布主要产品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核实填报。
纺织业COD排放量优先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结果;各省(区、市)辖区内企业累加的纱、布、印染布总产量与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差异较大的(总产量相差幅度在5%以上),采用宏观核算方法结果。
(一)纺织业COD排放量全口径核算
各省(区、市)纺织业COD排放量是根据核算期所有企业纱、布、印染布产品产量、工业总产值、新鲜水用水量、上年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逐一核算的COD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参见(2-2-2)。
1.新建企业COD排放量核算
新建企业是指核算期当年投产的企业,计算公式参见(2-2-3)。
式中,ef纺织—核算期该企业纱、布、印染布COD排污系数,吨/吨。采用全国纺织业新建企业排污系数,见附表2-2-1。
2.现有企业COD排放量核算
现有企业是指核算期之前已投产的企业,COD排放量计算公式参见(2-2-4)。
式中:ef纺织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吨/吨;纱、布产量均折合成印染布(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纱排放COD相当于生产0.68吨印染布排放COD,生产1吨布排放COD相当于生产0.36吨印染布排放COD;1万米布重量约3.65吨,1万米印染布重量约1.83吨)。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一般情况下,吨印染布耗电量在600度左右,耗水量在180吨左右,药剂(PAM)使用量在3千克左右。
(2)其他事项,参见造纸及纸制品业全口径核算的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二)纺织业COD排放量宏观核算
各省(区、市)纺织业COD排放量宏观核算方法,是指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参见(2-2-5)。
1.纺织业COD新增排放量核算
纺织业COD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进行核算,计算公式参见(2-2-6)。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参见造纸及纸制品业新增排放量核算的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2.纺织业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核算期纺织业COD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计算公式参见(2-2-7)。
新增削减量分实施结构调整、开展工程治理(包括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两种情况进行核算:
(1)实施结构调整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淘汰关闭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形成的COD新增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
a.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淘汰关闭生产设施,COD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参见(2-2-8)。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参见造纸及纸制品业实施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核算的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b.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原则上,该类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环境统计纺织业排放量的2%。
(2)开展工程治理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a. 企业产品产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实施了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COD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参见(2-2-9)。
b. 企业产品产量明显提高,实施了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节水工程、工艺技术改造等措施的,COD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参见(2-2-10)。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a)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所在省(区、市)纺织业平均排放浓度(co平均)高于全国平均排放浓度的,按全国平均排放浓度取值。2010年,全国纺织业COD平均排放浓度为117mg/L。
(b)印染废水未实施清污分流的,核算期不计新增削减量。
(c)其他事项,参见造纸及纸制品业开展工程治理新增削减量核算的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三、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核算
各省(区、市)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是指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E其他= E其他上年+E其他新增-R其他 (2-2-11)
式中:E其他—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吨;
E其他上年—上年同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吨;
E其他新增—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新增排放量,吨;
R其他—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一)其他工业行业COD新增排放量核算
各省(区、市)其他工业行业COD新增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除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外的其他工业生产活动带来的COD新增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其他新增= I其他上年×GDP上年×r (2-2-12)
式中:E其他新增—其他工业行业COD新增排放量,吨;
I其他上年—上年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强度,吨/万元;
GDP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GDP,万元;
r—计算用GDP增长率,指扣除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和7个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考虑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增长率,%。
其中,上年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强度(I其他上年)计算公式为:I其他上年=(E上年-E造纸和纺织上年)/GDP上年
式中:E上年—核算期上年工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和纺织上年—核算期上年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COD排放量,吨。
计算用GDP增长率(r)计算公式为r=t×[1-(V低+V造纸和纺织)/(GDP当年×r工业)]+α
式中:t—核算期GDP增长率,%;
V低—核算期7个低COD排放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
V造纸、纺织—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
GDP当年—核算期GDP,万元;
r工业—核算期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α—监测与监察系数,%。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各省(区、市)GDP及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原则上采用省级统计部门提供的快报数据。没有快报数据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快报数据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该省份上年相关数据。
(2)7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个别省份经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至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7个。
(3)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0%;达到90%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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