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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残发〔2010〕94号)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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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 京残发〔2010〕94号 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协调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 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 申请 (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农村特困生活补助、城镇待业补助、无固定收入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生活补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可持原《发放证》直接换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证》)。 第四条 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居(村)委会公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情况。 第五条 公示 (一) 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区县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二)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样式见附件3)。 (三) 公示期为7天。 (四) 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第六条 审批 (一) 区县残联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 (二) 对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审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发放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通过银行发放。 第八条 年审 (一)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 (二) 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三) 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一条 户籍迁移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4);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 (三)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的措施之一,各级残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申请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批;对出现停止发放生活补助情形的,要及时停发;残疾人户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三)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36号)和《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23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照片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 户籍所在街道 区(县) 街(乡镇) 社区(村) 家庭住址 户籍类别 □非农业□农业 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享受 □不享受 原享受待遇 □重残无业 □城镇待业 □城市特困 □农村特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残疾人 申请情况 本人申请生活补助并承诺,如在享受补助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补助条件之一时,主动申请停发补助,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助。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村) 初审公示 情况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残联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建议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同意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二份,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残联各一份; 2、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审 核 领 取 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制 姓 名 照片 性别 年龄 残疾人证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等级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补助标准 领取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街道(乡镇)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补助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助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助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助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下半年 补助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助年度: 年□上半年□下半年 补助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变更时间 申请人签名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备注: 注 意 事 项 一. 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凭证,不作他用; 二. 此证经区县和街道(乡镇)残联盖章有效; 三. 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审核手续; 四. 实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含享受退休、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残联; 五. 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 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3: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 系本社区(村)居民。 性, 年 月出生, 级 残疾,居住 。(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现申请参照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居(村)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转移单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补助标准 残疾证号 联系电话 原户籍地 现户籍地 残疾人 申请事项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人享受的生活补助由 街道(乡镇)转移到 区 街道(乡镇)领取。 申请人: 年 月 日 转出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同意 生活补助转出的申请。本级残联已将其生活补助发放至 年 月。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转入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同意 生活补助转入本区街道(乡镇)。本级残联将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转出区县 残联意见 同意将本区残疾人 的生活补助转移到 区 街道(乡镇)发放。建议发放日期从 年 月起开始。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转入区县 残联意见 同意接收。 街道(乡镇)残联,按照相关规定 从 年 月起为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此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区县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各一份; 2、本区县区域内转移的,街道(乡镇)残联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上报备案。 — 12 — 主题词:残疾人 生活补助 办法 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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