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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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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 植入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主动脉弓以上的颈动脉或椎动脉及以上的颅内外血管内实施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有介入放射专业)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重症监护室和其他相关辅助检查科室。 (三)神经内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同等级医院神经内科重点科室技术标准。 (四)神经外科 开展脑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同等级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 (五)医学影像(介入放射专业)科 1、B超室:能运用颈部动脉超声(CDFI)及经颅多普勒(TCD)两种技术,对主动脉弓以上血管进行形态学和血流动力学的评估。 2、具有较高的神经放射学诊断水平、能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配备有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并能清晰的进行无创脑血管成像(MRA、CTA)检查。 3、设有血管造影导管室,并达到如下要求: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路途”功能和测量功能,具有术中手推造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配备能够熟练操作血管造影机的放射技师和熟悉导管室工作及抢救程序的导管室护士。 (3)配有高压注射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微导管、微导丝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具有吸引器、氧气通道和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的多功能监护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科脑血管病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之一,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开展此项技术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且有5年以上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或医学影像(介入)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主要实施介入治疗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制定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必须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建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三)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的实施,由具有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做好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脑血管造影病例不少于100例,其中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治疗不少于20例次;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与该技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七)具有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技术资格的医师,每年完成脑血管造影不少于30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治疗不少于15例次。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与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具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不少于40例次。近5年未发生与该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与该技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2、有至少3名具有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在国内核心期刊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神经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4、有与开展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诊断性全脑血管造影病例(作为主要手术者至少20例),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的病例数,具有境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接受培训医师的数量。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下发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临床应用能力。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200例以上,其中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100例次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该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与该技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校对:仇晓明               共印50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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