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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文件
吉办发〔2011〕14号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驻省中直各部门、单位,省各人民团体:
《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14日
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党组织
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社区党组织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在城市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组织带领广大党员群众推动发展、加快和谐城市建设的领导核心。今年,我省部分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任期届满,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换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促进全省和谐社区建设为目标,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真正把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创新、清正廉洁、党员和群众拥护的社会优秀人才选拔到社区“两委”班子中来,切实增强社区“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加快吉林振兴、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工作的始终。社区党组织参选人的资格审查和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由上级党组织严格把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居民代表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民主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参与选举,确保选出的社区“两委”班子党员认可、群众满意。
(三)坚持依法办事。在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活动,使换届选举工作真正做到民主、公正、竞争、择优。
(四)坚持维护稳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换届时间。全省社区“两委”实行统一换届,自2011年4月中旬开始,到7月末结束。要搞好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间衔接,原则上先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再进行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
全省应在2012年进行社区党组织换届的地区,应将换届工作提前至2011年;应在2013进行社区党组织换届的地区,应将换届时间延期到2014年,实现全省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时间统一。
(二)任职条件。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主要具备以下任职条件:政治觉悟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比较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居民,群众威信较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应符合党内有关规定,至少有1名39周岁以下和1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本社区居住的选民中产生,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外来优秀人才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候选人提名;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省、市级荣誉的原社区“两委”成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职数配备。换届要统筹考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配备,积极推行“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50人以下的,设委员3至5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委员5至7名;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委员5至9名。
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党组织副书记,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同等待遇。换届选举前已有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通过换届选举当选为新一届党组织副书记的,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后,为其落实相关待遇;换届选举前没有配备专职党组织副书记的社区,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备社区党建工作公益性岗位的实施办法》规定,统一选聘社区党组织副书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一般按照5至9名配备,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
继续开展大学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以下简称“大学生助理”)的选聘工作,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1—2名大学生助理岗位,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预留出大学生助理岗位数额。全省第八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在岗的大学生助理,可直接作为候选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落选的可续聘为大学生助理。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利于大学生助理发展的政策,加大其考录公务员、选任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力度。
四、方法步骤
(一)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步骤是:
1.召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社区党组织提前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并向街道(乡镇)党(工)委提出换届选举请示。街道(乡镇)党(工)委批复后,筹备换届选举工作事项,制定换届选举办法。
2.组织推荐。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按照程序酝酿推荐社区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积极探索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可采取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党员自荐相结合等方式推荐,初步人选要侧重从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考虑。采取任何一种提名方式均需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推荐意见。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推荐情况汇总上报街道(乡镇)党(工)委。
3.组织考察。街道(乡镇)党(工)委根据推荐情况,组织对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4.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社区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批。
5.正式选举。街道(乡镇)党(工)委批复后,社区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在充分听取候选人预备人选竞职陈述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人,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设立委员会的社区党组织,可先选举产生委员,再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不设委员会的社区党组织,可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党(工)委。
积极探索驻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共建的新途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增设一定比例的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兼职委员不占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
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社区党组织换届,参照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进行。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按照《吉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在普遍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基础上,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每个县(市、区)开展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少于社区总数的20%。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主要程序包括:
1.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选举委员会由5 -9人单数组成,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由上届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推选居民(成员)代表。居民代表以每25户居住区域为单位确定1名,由户代表推选产生。10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在社区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不经推选直接列为居民代表。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较大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民工等群体均应推举1名代表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并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3.组织选民登记。选民原则上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已参加过全省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社区选民总数内。
4.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可以采取选民10人联名、居民代表5人联名举荐和自荐的方式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5.组织投票选举。居民代表选举只设立中心会场,不办理委托投票。采取直选方式的可采取设立中心会场和分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家庭成员可凭选民证相互代领、代写、代投选票。
6.选举争议裁定。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三)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积极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引导党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竞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同时引导新当选的党员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按照《党章》规定参加社区党组织选举。在确定“一肩挑”人选时,街道(乡镇)党(工)委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使拟提名人选得到多数党员、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五、组织领导
全省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当前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换届工作责任。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和街道要层层成立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换届选举方案,认真抓好相关业务培训。市(州)党委书记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区)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两委”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落实党建带团建、带妇建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和指导社区团组织搞好换届。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落实责任、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肃换届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督导机制,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和通报等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及时公开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民主推荐和选举结果等情况,严格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对违反换届选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要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凡是违反规定产生的选举结果,应宣布无效,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三)做好换届后续工作。在新一届社区“两委”组成后10日内,应在街道(乡镇)党(工)委的监督下,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印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对拒不办理移交的,认真责令改正;对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还要对新当选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岗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把新一届社区“两委”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强、工作能力强,组织带领广大党员群众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坚强领导集体。
(四)搞好换届工作总结。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要在8月末前将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总结报告及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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