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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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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41号公告)以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 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供地权限,属市政府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属区县政府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征缴程序 (一)区县分批次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区县政府在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市房地资源局缴纳预缴款。其中,区县能做到占补平衡的,按7.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缴;区县不能实行占补平衡的,按不低于37.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缴。 根据当月农用地转用方案,对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将区县政府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房地资源局退还区县政府已缴纳的预缴款。 区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向用地单位供地时,应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按37.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按37.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房地资源局缴纳预缴款。 建设用地申请一经批准,预缴款由市房地资源局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房地资源局退还用地单位已缴纳的预缴款。 三、收入划缴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区县所得部分),按规定解缴区县财政。市房地资源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区县上缴的耕地开垦费,应按规定全额解缴市财政。 四、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 1、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 2、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 3、本市土地整理以及滩涂促淤、围垦形成农用地的支出; 4、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二)各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部门预算、国库直接拨付、政府采购等要求进行资金和项目管理。 (三)涉及土地围垦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五、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每月统计耕地开垦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并按月抄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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