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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1
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 4
第三章 防尘系统管理 6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 11
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 14
第六章 巷道开口、贯通管理 16
第七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条例 17
第八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十条禁令” 20
第九章 注氮管理 22
第十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5
第十一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27
第十二章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制度 30
第十三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 31
第十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33
第十五章 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管理制度 36
第十六章 放炮器使用管理制度 38
第十七章 瓦斯超限撤人制度 40
第十八章 光瓦与甲烷传感器数值对比管理规定 42
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第一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未检查维修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
第二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机运队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 机电科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五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机电科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六条 通防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生产科每年应组织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七条 机电科要制定主要通风机突发停电应急措施和报警系统,安排专人应对突发事件,以保证井下职工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对突发停电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导致主要通风机停风超过30分钟,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处罚。并上报新疆公司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八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工作人员200元。
第九条 主要通风机各部件要保证完好、严密不漏风,运转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性能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有防护罩,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范围内,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粉)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三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开关,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十五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检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调度室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电闭锁试验,使用单位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无试验、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发现一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十八条 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十九条 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风筒吊挂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若风筒接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漏风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处,责任人罚款100元/处;若风筒接头由于通防队搭接不规范引起漏风的,对通防队队长罚款100元/处,跟班队(班)长罚款200元/处,风筒工罚款100元/处。
第二十二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掘进头放炮、巷道运送物料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500元,跟班队长200元,单位主管责100元。
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
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
第二条 井下通防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巡检,发现风门损坏及时向调度室、生产科汇报,生产科负责安排责任单位维修。知情不报或者延误时间,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 风门前后5m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
第四条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堆放杂物每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五条 风门应能关闭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六条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罚责任单位3000元,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2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照原价值三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七条 风门连锁绳要保持完好,无连锁绳或连锁绳未定期维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一经发现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条 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科同意,私自在通防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 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保持风门表面无泥痕和煤(粉)尘,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负责人100元。
第十一条 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三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 野蛮施工造成通防设施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跟班班长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未经生产科同意,无计划、无措施擅自打开通防设施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800元,跟班班长罚款6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拆除通防设施时,未按照措施和计划执行,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跟班班长200元。
第三章 防尘系统管理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设置防尘设施。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达到平直,并进行防锈处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条 水幕防尘措施:
(一) 采煤工作面
1、 上、下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上顺槽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再安设一道净化水幕,综采机电列车前必须再设置一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2、 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喷雾,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机组割煤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效果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3、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出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二) 掘进工作面:
1、 在距迎头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200m位置设置防尘网,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2、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掘进机掘进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三) 各转载点喷雾设置
所有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巷)转载点、卸载点必须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三条 安检科根据各区队管辖的范围,每月月初划定防尘责任区域。
第四条 各区队指定专人进行冲尘,未指定专人冲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各区队按照所管辖防尘区域内按具体规定执行,不留死角,有冲尘不到位,每次罚冲尘人员100元。
第五条 转载点、泵站司机负责工作地点周围20米范围内冲尘,其中包括机头、机架、开关、电气、各路管线、帮、顶等。
第六条 上、下巷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巷道全断面必须班班冲尘;距工作面50-300米以内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皮带机头、机尾,溜子机头、机尾、乳化泵站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班班冲尘;皮带、溜子运输巷中部每两天冲尘一次,掘进巷道距掘进迎头50米范围内要班班冲尘;距迎头巷道50-300米以内做到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距迎头300米以外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各队所管辖范围的主要进风、回风巷,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冲尘时间监督人员要有记录并给予落实,无落实、无记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七条 每日冲尘由瓦检员、安检员进行监督汇报;每少冲尘一次,罚冲尘人员100元。
第八条 当月因煤(粉)尘问题,造成巷道无法施工,影响其它单位施工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九条 因煤(粉)尘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800元,并根据相关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科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等发现防尘问题,现场能够安排处理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原则上,防尘问题的处理不能过班,且不得影响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值班室,值班员需立即做好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一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每七天要对净化水幕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未及时检查的罚款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主管100元。
第十三条 净化水幕和防尘网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要定期清理煤尘,凡检查发现巷道有连续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积尘,每处/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综掘巷道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两天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否则,每少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每缺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迎头向后20m内都必须洒水降尘。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点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所有净化水幕系统必须迎风倾斜,距顶板夹角30°,距顶板距离不得超过15cm.超过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 各转载点交接班时,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煤(粉)尘等杂物,前后20m积尘过多,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开关等都不得有积尘,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每周冲刷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一项不足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安检科、生产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
第一条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不按要求施工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条 消防管路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确需临时改用的,要制定计划,报总工程师和相关单位审批。否则每次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三条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 主井口。
2、 井底车场附近。
3、 主要大巷、机轨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 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
6、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
7、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8、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四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五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 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 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4、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 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6、 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 严格火区管理。
以上每查出一起,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六条 对损坏消防管路或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七条 主、副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八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变电站、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2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数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九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安检科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督。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主要矿负责人审批,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无措施施工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相关处罚,并罚款5000元。
第十二条 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时,油漆应在地面调制好再带下井,不得携带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油漆和烯料升井,不得在井下长时间存放。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
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查期间发现以上人员未佩带或者佩带不合格的便携仪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条 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异常及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上级领导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三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当班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爆破,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爆破工500元,瓦检员3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气设备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瓦斯不低于两次,发现漏检、假检,每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八条 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跟班队长、瓦检员每人200元。
第九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条 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填写“一炮三检”原始手册及“三人连锁”签字记录。各采掘区队放炮员及跟班队长必须积极配合。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章 巷道开口、贯通管理
第一条 掘进区队在开口前、贯通前必须先制定施工措施,报请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审批,以便安排调整风量,防止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二条 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且巷道不予验收。
第三条 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条 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防尘洒水和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并洒水降尘,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七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条 对“一通三防”设施、设备报批同意临时拆除,过后恢复的,必须按规定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条 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1000—3000元罚款外,还将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条 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不按“五定”要求及时处理,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条 没有经生产科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影响到通风系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五条 瓦检员在正常的瓦斯检查中,随时对通防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安排责任单位整改,凡拒不执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七条 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改造、实践效果明显的,奖励有关人员500—2000元。
第八条 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班长罚款500元。
第九条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第十条 各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造成作业地点煤(粉)尘超标,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各单位管辖区内应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位置不合格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数量不足、水量不足或破损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跟班队长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个人5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跟班队长20元,技术员20元。
第十三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瓦斯煤(粉)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的要按照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自救器达到报废期的必须做报废处理,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当班发放员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瓦斯探头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六条 未及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和巷道中堆放物料过多严重影响通风的,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的,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码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 构筑的通风设施必须达到标准,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跟班班长罚款8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私自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临时停风地点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超过24小时没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3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2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 测风人员测风期间,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测风人员20m范围内,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劝阻不听的人员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区队责任区域内的测风牌板要认真管理,如果出现牌板损坏,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牌板填写的内容被随意涂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找不到责任人则对管理单位罚款200元。
第八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十条禁令”
(一) 十条红线
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
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抽采量。
7、 瓦斯参数测定、放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二) 十条禁令
1、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
3、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4、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 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5、 禁止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6、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7、 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8、 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9、 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10、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十条禁令”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注氮管理
第一条 生产科通防监控组负责监督检查制氮机、注氮管路系统、注氮地点注氮情况;通防监控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制氮机房、注氮管路、井下注氮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按采掘计划及时确定注氮地点后通知各单位进行注氮工作,对不及时确定和调整注氮地点负管理责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制氮系统机电运转方面的情况;出现因机电方面故障影响井下注氮每次对机电科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条 固定制氮机由东、西井机运队负责管理,设备出现故障由机运队负责处理,不得影响注氮工作,否则对机运队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机运队对自己所管辖制氮机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负责,并配齐专职司机,做好日常检修记录,未配齐专职司机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好日常检修记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条 每周安全大检查机电科、通防监控组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及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及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罚款200元/次;通防监控组、机电科、安检科不定期对矿井注氮系统各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第五条 机运队管辖范围内注氮管路由机运队负责安装、维修、维护,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综采队负责安装、维修、维护,其它各区队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注氮管路;注氮管路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安装在风水管路及排水管路的上方,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发现未按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六条 确定注氮地点后,通防队技术员负责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未及时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对通防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完毕罚款200元/天;措施审批后由所有参与注氮的工作人员贯彻学习后方可实施,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在封闭后必须及时组织注氮工作,未及时组织注氮工作,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防监控组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相关区队安排技术人员参与注氮工作,如无特殊原因,通知未及时参加的罚款200元/人。
第八条 注氮结束后,由通防队负责整理注氮工作总结,每月1号前报通防监控组、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防监控组每月上报新疆公司安环部;通防队未及时整理注氮工作总结,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天,通防监控组未及时上报新疆公司,罚款责任人200元/天。
第九条 注氮前机运队应详细检查注氮管路以及注氮机和管路的连接情况,保证严密不漏风,如果在注氮期间因管路堵塞影响注氮,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处。
第十条 注氮时注氮机房必须悬挂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巡检人员必须随身佩戴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对敷设注氮管路的巷道不间断进行氧气浓度测定,防止出现氮气外泄;注氮地点及注氮地点回风巷必须分别悬挂至少一台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未按照规定配戴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未按照规定对注氮管路进行氧气浓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十一条 注氮机开机时,必须保证输出的氮气浓度符合要求,当氮气浓度≥97%时方可向采空区注入,否则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按制氮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无误进行操作,当空压机及制氮装置任何仪表有报警时,都应停机检查;未按照规定停机检查,罚款200元/次。
第十三条 制氮机司机要时刻注意制氮机房氧气浓度,接到调度室通知要立刻关闭制氮机,停止注氮,防止氮气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十四条 注氮过程中,注氮机操作人员至少每60min检测一次注氮机制氮浓度,确保注氮浓度≥97%,并做好运行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十五条 注氮过程中,安检科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在现场盯防,实时检测注氮机周围及密闭内的气体变化情况,与注氮无关人员禁止靠近注氮区域;安检科未安排专职瓦检员盯防,对安检科负责人罚款200元;与注氮无关人员靠近注氮区域,经制止后不听劝阻,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注氮过程中,调度室要随时监测注氮地回风区域的气体变化情况,当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浓度大于0.5%时,要立即通知制氮机司机停止注氮,同时撤出回风沿线工作人员,否则对监测人员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发生氮气泄露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调度室,然后带领现场工作人员逆着新鲜风流方向撤离,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注氮结束后,要把注氮管路的阀门关闭(密闭措施孔阀门),30min后现场盯防瓦检员对密闭内气体进行检测。
第十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除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及上级领导之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入束管监控室,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 地面束管监控设备由通防队负责操作管理,并负责日常取样、分析工作,未及时完成工作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三条 通防队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否则对通防队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四条 机运队负责束管监控室的日常管理,设备完好性的检查,对不相干人员进入束管监控室予以制止,否则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 机运队要保证束管监控室内的卫生干净整洁,严禁除束管监控系统及设备以外的杂物,否则对机运队罚款200元/次。
第六条 调度室负责束管监控室内其余监控线的日常维护与吊挂,线路吊挂要符合规定,否则对调度室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通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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