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客户名称:
合
同
委托担保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滨州市永顺汽贸有限企业
丙方(共同偿债人):
丁方(反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经充足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同意为甲方选定的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提供汽车借款担保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付清首付款后,剩余购车款(大写) 元以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向 银行申请借款方式支付,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借款担保服务,借款协议期限为___个月(自____年 月 日起至____年 月 日止)。若上述约定期限、金额与银行借款实际发生不一致的,以银行实际发生日期、金额为准。
第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上述借款的有关手续并对车辆进行抵押监管,甲方自愿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车辆与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并在车管部门以借款银行为抵押权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同步,在借款期间甲方必须将该车辆的登记证书、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交借款银行保管。
第四条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借款资格与清偿借款的能力并对甲方获得借款之后的还款过程实行监控服务;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规定,如实提供乙方所需证明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同步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所购车辆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均由甲方自行到该车型的维修服务中心处理。
第六条 甲方履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和本协议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该车辆的;
2、 拒绝借款银行及乙方对借款所波及车辆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3、 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献或资料;
4、 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签订有损于乙方利益协议的;
5、 甲方及担保人家庭地址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不及时告知乙方的;
6、 以该车辆设定其他形式任何担保的;
7、 逾期偿还借款。
第七条 甲方有第六条第1、2、3、4、5、6项所列行为之一时,乙方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占有并处置本协议所涉车辆,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第六条第7项所列行为时:
1、 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规定甲方立即向借款银行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因甲方逾期行为导致乙方电话催收或者提醒的,5次以内,甲方支付催收费用200元,合计超过5次的,甲方支付催收费用300元;导致上门催收的,甲方支付催收费用500元/次;若乙方实际支付的催收费用超过上述约定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催收费用。
2、 若借款银行因甲方逾期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导致乙方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每日按乙方代偿借款本息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向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运送费、保管费、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3、乙方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占有并处置上述车辆,处置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抵偿乙方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和借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乙方主张权利和处理抵押物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拍卖费、运送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局限性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乙方根据借款银行的委托,向甲方行使有关权利时,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 甲方如提前还清借款本息,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汽车借款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经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二部分 共同偿债人
第十二条 丙方 系甲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的共同偿债人,对该车辆有共同所有权(除此之外无其他共有人),对债务也有共同承担义务,丙方向乙方承诺:
与甲方共同遵守本协议第一部分的所有约定,并以自己的所有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与甲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直到《委托担保服务协议》终止。
第三部分 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应甲方的规定,丁方自愿为乙方就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提供的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丁方保证甲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丁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与本《委托担保服务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有关的:1、乙方担保的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所有应付款项,2、乙方担保的借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3、乙方向甲方、丙方、丁方主张权利和处理抵押物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拍卖费、运送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丁方反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做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任何状况下均放弃针对物的担保的抗辩权,借款人未按期履行清偿或给付义务的,丁方应以其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不限于存单、有价证券、车辆、机器设备、房地产及其他动产和权利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甲方逾期偿还银行借款之次日起两年。
第十六条 丁方以其所有财产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丁方接受乙方对其资金、财产、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理解,同意根据乙方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丁方假如再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丁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一)波及经济纠纷诉讼;
(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丁方为法人或经营主体的:a、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b、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c、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址变更等。
丁方如发生以上情形应提前三十天告知乙方,无法提前预知的情形,应于事后三日内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的,给乙方导致损失的除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应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各方当事人确认各自的通讯方式和地址为:
1、 甲方住址:
甲方电话:
甲方电子邮箱:
2、 乙方住址:
乙方电话:
乙方电子邮箱:
3、 丙方住址:
丙方电话:
丙方电子邮箱:
4、 丁方住址:
丁方电话:
丁方电子邮箱:
各方再次确认提供的上述通讯方式和地址均是真实的且可以告知和送到达各方当事人,承认协议其他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进行告知和送达,如各方当事人通讯方式和地址发生变更,需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其他协议方,否则其他当事人通过原通讯方式和地址发送有关文献的视为已告知和送达(包括拒收、退回、及第三人签收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申明书、同意书、确定书等所有有关资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各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与甲方在银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同步生效,在乙方代偿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所有清偿或甲方履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题分期付款/担保协议》所有义务后自动失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____方各执一份。
各方确认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进行了充足的阅读并完全理解,不存在误解和疑义。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丁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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