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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v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v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v 3、行政处罚的目的:(1)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v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与作用
1、目的:
A、直接目的:是给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以限制或损害;
B、主要目的:是通过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来惩戒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2、作用:
*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处罚主体,被处罚行为,处罚程序)
v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v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v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人格尊严,陈述申辩,救济)
v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v (1)同一或多个主体根据同一法规做出多次处罚(超载罚款)
v (2)同一或多个主体根据不同法规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无照贩卖熟食罚款)
v (3)构成犯罪折抵刑期和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不能折抵)
v (4)除外:法规同时规定处罚主体可以同时处以两个种类处罚时,不违背该原则(罚款并处拘留);不同主体根据不同法规处以不同种类的处罚(贩卖光盘罚款、拘留)
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
v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v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两者极易混淆,但还是存在着以下区别:
v 1.主体不同。
v 2.种类不同。
v 3.对象不同。
v 4.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v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v (一)学理上的行政处罚种类
v 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
v 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制出境,等。
v 2、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v 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行为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v 4、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向违法者发出告诫或谴责,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的种类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轻微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令其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即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5、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和停止营业两种情形。
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暂时扣押或取消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或业务的资格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项特许活动的权利的处罚。
7、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除上述主要行政处罚种类外,法律、法规还可规定其他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v (一)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v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本,除宪法以外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等都无权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v 行政法规除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外,可以设定其他各种行政处罚。
v 同时,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罚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v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v 另外,它还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度。
(四)规章的设定权
v 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行政规章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效力层级也较低。为了防范规章对处罚设定过多过滥,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只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v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且罚款限额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小结: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任一处罚。
B、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依法律授权设定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C、地方法规可设定人身罚、行为罚以外处罚 。
D、国务院各部委可就法律法规关于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警告或一定罚款。
E、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市政府规章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v 1、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v (1)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v (2)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范畴
v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v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如辱骂,显著轻微)
v 2、不予处罚的情形
v (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
v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烧烤摆摊
v 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v (1)已满14不满18周岁
v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v (3)受他人威胁有违法行为的
v (4)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v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v 4、追诉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治安案件为6个月)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v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v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
v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v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条文可以这样理解:
v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
v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必须拥有行政处罚权。
v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
法律明确其有行政处罚权
实施条件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行使
_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个规定。
v 这个经国务院特别决定而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通常称为综合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v 经授权的组织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行政处罚权:
v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行使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管理职能的机构。
v 2.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类组织本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v 3.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v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v 1.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
v 2.必须有正当理由进行委托,即行政机关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所限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处罚权。
v 3.必须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A、要求符合条件
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需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要有相应的条件
B、注意事项
只能实施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不得再委托他人实施 委托机关应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管辖原则
专业化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管辖确定
违法行为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管辖发生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
(1)听证制度 2)调查制度 3)回避制度 4)合议制度
2、公开原则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 4)咨询制度
3、顺序原则
4、效率原则
二、行政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
2、采取强制措施
3、听证程序
4、裁决程序
确应处罚的,根据情节作出处罚;
情节轻微的,依法不处罚的,作出不处罚决定;
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不应处罚的,应撤销;
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执行程序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困难的。
6、救济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v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v 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它最大的特点是程序简单,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可当场进行处罚,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程序。
v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v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且即使当场收缴罚款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2.简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
v (1)表明身份。
v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v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v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v (5)备案。
v 简易程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案例分析
v 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洪某在自家开设的茶室聚众赌博,于是便在晚上派几名人员身着便衣对洪某开设的茶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洪某等人在赌博,当场收缴赌具和赌资。乡派出所人员赵某当场口头作出每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其中受处罚的曲某不服,辩解道:“我们是在娱乐,不是赌博。” 赵某说:“你再辩解,再罚你50 元。”
v 本案中乡派出所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解析
v 乡派出所人员身着便衣执法,作出处罚前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口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在本案中曲某因辩解而受到加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一般程序
v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处罚程序。
v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v 1.立案 2.调查。 3.决定程序。4.送达程序。
(三)听证程序
v 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v (1)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听证程序。
v (2)当事人的要求。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2.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v ①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v ②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质证和辩论程序的公开,有利于控制权力滥用。
3.听证的具体程序。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 (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7)听证笔录。(8)决定。
练习题
v 一、单项选择题
v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 。
v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 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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