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卫生行政惩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为予以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惩罚的特性
1.实行卫生行政惩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惩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卫生行政惩罚的相对人。
3.卫生行政惩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
4. 卫生行政惩罚既要遵照卫生行政惩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照卫生行政惩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惩罚-刑事惩罚的区别
l 合用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刑律
l 体现权力: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审判权
l 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l 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l 惩罚种类;
卫生行政惩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l 性质:外部管理社会职能-内部管理权限
l 决定机关:卫监主体-所在机关,上级机关
l 对象行为:违法相对人-违法失职国家工作人员
l 根据:社会公共卫生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
l 形式:权利有关-职务有关
l 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申诉
行政惩罚原则
(1)法定:主体 根据 程序
(2)公正、公开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7)一事不再罚
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l 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l 同步应予以行政惩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惩罚的意见。
l 对他人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移交管辖
卫生行政案件移交,即移交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交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交有管辖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移交的程序
一、移交的准备
(一)书面汇报
(二)移交所需附的材料
二、移交的同意
三、移交的执行
审查处理成果
1 立案
本机关同步作出行政惩罚的,应留存案卷材料的原件,但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移交原件
2 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并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卫生行政惩罚的种类
警告 (要式)
罚款 (指向合法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通过违法行为获得财产)
没收非法财物(违禁物品,实行违法工具)
责令停业停产
暂扣吊销许可证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也是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
撤销、注销、吊销的辨析
撤销:由于卫生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不合法或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存在瑕疵。“撤销”,在本质上是卫生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措施,自我纠正的手段,是贯彻卫生行政责任制的一种方式,而不属于行政惩罚。
“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指基于特定事实或者法律上已被严禁
卫生行政注销是属于行政许可废止的一种手续,是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一项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解除卫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行政惩罚。
停产停业
特点:
1、停产停业是一种行为资格的惩罚;
2、停产停业对被惩罚人行使权利的临时剥夺;
3、停产停业目的是为了改善工作,纠正错误;
不作为义务:不得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义务:停产业期间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善工作;
取缔是指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状况(非法生产经营)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行的(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强制性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是对从事生产、保管、加工、运送、销售违禁物品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人所实行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
违法所得计算: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所有经营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罚款
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施加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
合并罚款时金额计算
两种以上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裁量 合并惩罚;
决定罚款金额总和如下,单项最高以上;
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训斥和警戒,是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惩罚性质的较轻的惩罚形式。
形式与程序:书面!
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惩罚的区别
相似点:
1. 起因相似:两者均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
2. 目的相似:行政惩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两者的主线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3. 两者一般同步进行:只予以行政惩罚,局限性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局限性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两者同步进行,才可以最终到达行政目的;
不一样点:
1. 性质不一样: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施行行政惩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予以的法律制裁;
2. 内容不一样:自身不是制裁,只是规定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
3. 形式不一样:因多种详细违法行为不一样而分别体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有警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执照,拘留等。
责令改正的文书书写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元的行政惩罚。
单独责令改正只能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惩罚合用
享有卫生行政惩罚权的机关-认定违法-依法决定与否,何种行政惩罚的活动。
行政惩罚的合用条件
① 相对人违法,②违法主体有责任能力,③应予惩罚,④时限内;
卫生行政惩罚的主体
1监督主体
管辖概念: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惩罚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
卫生行政惩罚管辖的原则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 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实行的违法行为有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已经实行了违法行为
假如相对人仅有为某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想法或意图,实际上并未实行,则不构成行政违法。
与否违法,2种法律规定:
行为论:法律规定不必导致后果即构成违法的。
成果论:法律规定只有导致一定后果才构成违法的。
行政惩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
1.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从事了行政违法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和重要条件,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与否为故意或过错。
2.客观情节证据是唯一能证明行为人违法的证据。
3.故意与过错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是自由裁 量时需要考虑的情形!
卫生行政惩罚合用的基本原则
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罚款2次;
先调查后裁决;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1.同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一次性,独立的违法行为,既一种事实一次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止的一种完整过程。
一种事实持续违法行为和多次一类违法行为,不是同一种违法行为。
2.同一种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假如某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种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竞合的行为。
3.同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当事人实行的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行的违法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同一种违法行为。
惩罚竞合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并由一种行政机关实行惩罚,怎样做出惩罚决定?这种状况属于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现象,包括想象竞合以及法条竞合两种状况。
法条竞合
由于立法原因,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叠或交叉,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一种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
区别的要领
(1)一行为、一后果与否同步为数个不一样法条所调控。若是则为法条竞合、否则想象竞合;
(2)一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或危害对象是一种还是数个。一般而言,一种为法条竞合犯;数个则为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特性:
1.行为人出于一种目的,实行了一种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相似义务
处理原则:
尤其法优于一般法;
后法优于前法;
想象竞合
特性:
1.行为人出于一种目的,实行了一种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一样义务
处理原则:
重罚吸取轻罚;
从一重罚处断;
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处在不间断状态。
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行违法行为后来,即该违法行为成立后来的2年内,又基于同样的故意实行了性质相似的违法行为。
怎样从轻与减轻惩罚
从轻惩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惩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惩罚方式或者在一种惩罚方式容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进行惩罚。
生效行政惩罚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个人)无权减免变更!
减轻惩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惩罚方式或惩罚幅度最低限如下,对违法行为人合用行政惩罚。
从轻:低限以上,靠近低限;减轻:低限如下
从轻或减轻的重要条件: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可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免除惩罚的重要条件:
低于14岁的人违法;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卫生行政惩罚的程序
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 ;
行政惩罚中当事人权利
1.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权利
2.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阐明理由的权利
3.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告知权利的权利
4.对即将作出的行政惩罚进行陈说和申辩的权利
5.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充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6.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调查笔录中记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复核的权利
7.不因申辩而加重惩罚的权利
8.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正式的行政惩罚决定书的权利和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
环节:1受理与立案 2调查取证 3惩罚决定 4送达
5执行 6结案
案件来源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汇报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
1 受理与立案
(案件受理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l 立案:卫生行政惩罚程序的开始
l 立案的形式重要是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汇报》
立案条件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⑶属于卫生行政惩罚的范围;
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
自接到不予立案的告知书之目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一般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 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取证,并表明身份;
② 取证应尽量获得原物(件),无法获得可采用复制、拍照等予以固定。获得的复印件等应由当事人(单位)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似”;
③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后来难以获得时,可以保全证据,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留七日;
④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注明状况,但此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
⑤ 当场制作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问询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应按文书规范进行;
⑥ 在卫生行政诉讼开始后,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⑦对证人证言的规定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献。
3 惩罚决定
l 合议:3人
l 告知:正式决定前,事实理由,根据权利,复核
l 听证: 3种情形
l 审批:惩罚意见合用条款,负责人审批
l 决定: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合议审查五个“与否”
1. 监督程序与否合法?否存在违法的取证行为,次序错误的行为及超时效行为
2. 调查证据与否充足?但某些可以推定事实成立的状况除外
3. 违法事实与否清晰?
4. 适使用方法律与否精确?
5. 行政惩罚与否合理?
4 送达
包括:方式,期限,回执
1)方式:
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①直接送达。这是重要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眷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表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当其拒收时,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邀请来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委托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时,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外地有关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转交送达。这是指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转交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⑤邮寄送达。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一般要以挂号信函邮寄,以防丢失或难以确定签收日期。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⑥公告送达。这是指通过发出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即视为已经送达。
2)期限: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根据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回执: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邮寄送达时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则为送达日期。
5 执行
行政惩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决定机关与收款机关不一样;
按惩罚内容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验收、核算,监督有关惩罚决定的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1)简易程序
第一,依法予以20元如下罚款的;
第二,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的。
(2)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依此程序作出的罚款的行政惩罚决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只限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6 结案
各项卫生行政惩罚决定履行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汇报》,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顿装订,加盖案件承接人印章和负责人签章,归档保留。
卫生行政惩罚的听证程序
概念: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调查人员,当事人的陈说,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是一般程序中一种环节;阶段:书面告知后,决定前;
听证程序的合用范围: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告知书
相对人告知3日内提出
卫生监督机关2日确定事项, 7天前告知
行政惩罚决定的变更和撤销
有权主体: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法院。
条件:合法、合法理由。
法定形式:合议决定;复议决定;行政诉讼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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