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错)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
2.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关于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3. (错)食品安全风险评定应该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4. (错)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执行标准。
5. (错)除食品安全标准外,国家提倡制订其余食品强制性标准。
6. (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制订和立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付费查阅、下载。
7. (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具备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预防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 (错)在确保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前提下,能够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9. (错)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该符合国家要求纯净水卫生标准。
10. (错)食品生产经营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该对动植物安全、无害。
11. (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
12. (错)经灭菌处理回收食品能够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3. (错)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经妥善处理能够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4. (错)为确保食品风味和防腐需要,能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15. (错)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经过灭菌后,能够生产销售;
16. (错)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食品中能够添加药品。
17. (错)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
18. (错)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做好防护方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19. (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每年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工作。
20.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该按照要求显著标示。
21. (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能够进行包括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
22.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
23. (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支付检验费和其余费用。
24. (错)对食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提出复检申请。
25. (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该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6.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有汉字标签。
27. (错)为维持社会稳定,能够酌情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隐匿、伪造、毁灭关于证据。
28. (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9. (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一企一证标准,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该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30. (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该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正当主体资格。
31.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日期,使用期为5年。
32.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33. (错)食品生产者能够以适当方式出租、出借、转让生产许可证。
34. (对)食品生产者应该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35. (对)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应该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36.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同一食品类别内许可事项发生改变且不包括生产条件、工艺流程改变,食品生产者应该在改变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37. (对)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使用期,应该在该食品生产许可使用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8. (错)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使用期,应该在该食品生产许可使用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9. (对)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使用期,申请人申明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能够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40.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申请人应该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余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表遗失公告材料。
41. (错)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申请人应该提交在省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余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表遗失公告材料。
42. (对)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消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3.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4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如实统计停顿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45. (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日期,也包含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日期。
46. (对)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期限。
47. (错)预包装食品标签能够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全部外文能够大于对应汉字(商标除外)。
48. (错)一个销售单元包装中含有不一样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食品,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能够统一标注。
49. (对)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楚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50. (对)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要求了某食品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取其中一个,或等效名称。
51. (对)食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同惯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2. (对)体积单位为:升(L)(l)、毫升(mL)(ml)。
53. (对)用质量克(G)、千克(KG);
54. (对)预包装食品应清楚标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5. (错)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示能够另外加贴、补印。
56. (错)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保质期应按最晚到期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
57. (对)食品生产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区域。
58. (对)食品生产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去除地址。
59. (对)食品生产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效区域划分显著,并有适当分离或分隔方法,预防交叉污染。
60. (对)食品生产宿舍、食堂、职员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61. (对)食品生产厂房和车间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防止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62. (对)食品生产厂房和车间应依照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征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63. (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余区域之间门应能及时关闭。
64. (错)食品生产室内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低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区域,且应有预防逆流设计。
65. (对)食品生产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6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订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对应考评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
67. (对)对确保食品安全具备显著意义关键控制步骤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时检验,发觉问题及时纠正。
6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订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范围、对象和频率。统计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时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验,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69.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防止交叉污染。
70. (对)食品生产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
71. (对)食品生产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72. (对)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时清洁消毒。
7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4. (错)食品加工人员每两年应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
75. (对)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有显著皮肤损伤未愈合,应该调整到其余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76.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预防污染食品。
77.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78. (错)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能够配戴饰物、手表。
79. (对)食品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个人用具。
80. (对)食品加工人员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其余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81. (错)非食品加工人员能够进入食品生产场所。
82.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和执行虫害控制方法,并定时检验。
8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位置。
84. (对)食品生产厂区应定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85. (对)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余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方法防止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
8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废弃物存放和去除制度,有特殊要求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关于要求。
87. (对)食品生产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预防污染;
88. (对)食品生产车间应预防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89. (对)食品生产车间应预防虫害孳生。
9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91.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关于要求。
92. (对)采购食品原料应该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实文件。
93. (对)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实文件食品原料,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4. (对)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5. (对)食品原料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
96. (对)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防止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
97. (对)只要做好防护,食品原料能够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防止污染食品原料。
98. (错)食品原料仓库出货次序应遵照先进后出标准。
99. (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方法,以降低污染风险。
10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经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步骤。
101. (错)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按照GB7718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102. (对)能够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非食用化学物质。
103. (错)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该使用工业油脂。
104.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制度。
105. (错)依照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能够在食品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化学制剂,但必须做好隔离。
106. (对)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取适宜容器妥善保留,且应显著标示、分类贮存。
10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情况,激励采取有效方法减低其风险。
10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预防异物污染管理制度,分析可能污染源和污染路径,并制订对应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109.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经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风险。
11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验器等有效方法降低金属或其余异物污染食品风险。
111. (对)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保护食品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112. (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查对标识,防止误用;应如实统计包装材料使用情况。
11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经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对应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统计制度。
114. (对)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检验室和检验能力;
115. (错)只要做好隔离,能够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1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适当仓储制度,发觉异常应及时处理。
117. (对)贮存和运输过程食品中应防止日光直射、雨淋、显著温湿度改变和激烈撞击等,预防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118.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关于要求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19. (对)当发觉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余不适于食用情况时,应该立刻停顿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统计召回和通知情况。
12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被召回食品,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给予销毁,预防其再次流入市场。
121. (错)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食品,不允许二次销售。
122.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合理划分统计生产批次,采取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12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对应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4.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经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恪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意识和责任,提升对应知识水平。
125.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食品生产不一样岗位实际需求,制订和实施食品安整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评,做好培训统计。
126. (对)食品生产企业当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配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8. (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种类特征相适应,应依照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9. (对)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危险,采取适当预防和纠正方法,确保有效管理。
130.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统计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步骤详细统计。
131.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统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32. (错)食品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是企业内部机密,能够不统计。
133.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统计发生召回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34. (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统计、食品出厂检验统计应由统计和审核人员复核署名,统计内容应完整。
135. (错)进货查验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1年。
136.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统计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37. (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38. (对)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产品为1个生产批。
139. (错)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
140. (错)消费者经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置食品,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不能够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141. (对)消费者经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置食品,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络方式,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142. (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详细管理方法执行。
143. (对)国务院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要求。
144. (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要求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5. (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要求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定,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6.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147. (错)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派出机构。
148. (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激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普及工作,提倡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49. (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汇报,使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应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连带责任。
150. (错)国家不激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关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激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采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151. (错)不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52. (对)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关于要求给予表彰、奖励。
153. (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农业部门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54. (错)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需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并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
155.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需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关于部门等方面意见。
156.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经过。
157. (对)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158. (错)国家不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159. (对)企业制订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案。
160. (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制订和立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收取少许费用查阅下载。
161.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该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搜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62. (错)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觉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应该立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报。
163.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需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关于部门等方面意见。
164. (对)国家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165. (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依照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166. (对)国务院组织制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7. (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
168. (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无需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无需定时检验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方法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69.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该立刻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7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开启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立刻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开启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171.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应该立刻采取方法,预防事故扩大。
17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73.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该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方法等作出要求。
1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余损害,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175. (错)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176. (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生产经营者,应该实施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177. (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食品。
178. (错)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可不在食品标签中显著标示。
179.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者,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180. (错)食品生产者不需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181. (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每年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工作。
182.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该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等。
183.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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