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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建发〔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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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投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青岛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86号市政府令)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基[2005]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自二○○六年配套计划新建项目开始试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 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印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投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86号市政府令)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基〔2005〕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是指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配套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产权管理部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区由配套费(补助费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代建制均指施工阶段代建。
第五条 原则上单项工程投资五十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作为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代建全过程备案管理。
第七条 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由市开发局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已在代建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或者具有半年以上从业经验,其中从事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五)满足代建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在代建制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开发局的权利和义务为: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
(二)负责前期项目建议书编制、勘察、设计阶段的招标(或委托)管理工作;并负责代建阶段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平台组织代建单位招标;
(四)负责提供通过规划审批的设计施工图;
(五)督察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
(六)监督代建单位及时向产权管理部门移交已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 在代建制组织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为:
(一)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向市开发局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市开发局备案;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征地、拆迁、质监、施工许可、放线、验线等工程开工前有关手续;
(三)负责施工期间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的现场协调工作;
(四)负责工程款审核及拨付工作,并按月向市开发局、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开发局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建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市开发局根据开发项目计划及各区建设局、开发企业提报的需配套项目,并结合上年度配套计划,编制年度配套工程初步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报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开发局根据年度配套计划,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通过市开发局评审后确定初步投资额度。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信和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市开发局通过招标或委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计方案在通过市开发局审查后方可报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同时具有招标代理(工程或设备采购)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第十五条 市开发局根据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单位,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所签合同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开发局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工程概算投资总额及项目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同意,报市开发局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移交给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局。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开发局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开发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资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基[2005]41号)执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其项目资金的申领和拨付按照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费用应“按项目、按合同、按程序、按进度”申请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开发局负责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市开发局对前期工作单位提供的合同、费用票据审核确认后,申请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前期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基指[2003]78号),代建管理费实行按比例提取,包干使用,计入待摊投资。
代建管理费应严格按程序拨付,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下达决算批复。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开发局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市开发局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开发局可暂停直至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全部为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六年配套计划新建项目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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