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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AGS 34.2-2022 电子客票 第2部分:中性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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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60 V 07 T/CATAGS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ATAGS 34.22022 电子客票 第 2 部分:中性票 Electronic ticket Part 2: Neutral 2022 - 02 - 25 发布 2022 - 02 - 25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 布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4.2202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4 5 数据保存 . 5 6 技术要求 . 5 7 流

2、程 . 6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4.2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T/CATAGS 34电子客票标准的第2部分,T/CATAGS 34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航空公司; 第2部分:中性票; 第3部分:地面服务代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宇清、张磊、贺怀清、李博、贾二兰、

3、黄恺、王丽坤、赵东。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4.22022 1 电子客票 第 2 部分:中性票 1 范围 T/CATAGS 3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电子客票中性票的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航空电子客票中性票的设计、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决议722 客票的一般流程与定义(TicketGeneral Procedures

4、 and Definitions) IATA决议722a 备用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Off premise transitional automated ticket(OPTAT) IATA决议722f 电子客票 航空公司(TicketAirline) IATA决议722g 电子客票 中性票(TicketNeutral)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代理人 agent 从事航空旅客运输

5、销售代理业务, 经过授权后, 有权访问计算机订座系统或出票承运人服务系统的企业法人。 3.2 计算机订座系统 computer reservations system CRS 提供航班计划、可利用航班座位、票价信息和相关服务,能够完成座位预订和(或)客票销售的计算机实时处理系统。 3.3 票联介质 coupon media “换票凭证”数据元中,用以标识被换票客票的介质类型的一种代码。 注:用“P”表示纸票;用“E”表示电子客票。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4.22022 2 示例:9991234567890/234/EEP。 3.4 数据

6、元 data elements 旅客和机场的数据交换标准(PADIS)信息的组成元素。 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显示信息; 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 历史记录显示信息; 出票信息; 退票信息; 退票取消信息; 订座变更信息; 系统取消信息; 作废信息。 注2:PADIS(Passenger and Air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 783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 PADIS EDIFACT 报文标准和PADIS XML 报文标准。 3.5 电子票联 electroni

7、c coupon 在出票承运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票联。 3.5.1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value 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票(指无关联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的票联。 3.5.2 电子客票乘机联 ET flight coupon 记录每个出发地和到达地之间的行程,包括承运人、航班号、航班后缀、起飞日期及时间、舱位、以及经停标识等的变更信息的电子客票票联。 3.6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 为

8、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有价凭证。 3.6.1 无关联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stand-alone T/CATAGS 34.22022 3 EMD-S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不关联,为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3.6.2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associated EMD-A 为收取逾重行李及其他杂项(服务)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必须与电子客票指定的乘机联同时使用。其有价(服务)票联状态必须与关联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保持一致且同步更新。 3

9、.7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ET 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 注: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3.8 最终状态 final 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打印换票; 已退票; 作废; 已打印; 已关闭。 3.9 行程单 itinerary 旅客在国内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时,根据旅客需要出具的载明旅客姓名、乘机日期、航班号、始发地、目的地、运费等相关信息的单据,可作为旅客的报销凭证。 3.10 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代码共

10、享的情况下,用其代码销售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 注:其代码被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上。通常也称为市场方航空公司。 3.11 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T/CATAGS 34.22022 4 实际提供航空器的航空公司,并实际提供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单上所记录的服务的航空公司。 注:在代码共享情况下,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可能不同。通常也称为实际承运航空公司。 3.12 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填开票证的航空公司。 注: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作为票证号码中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现,在凭证号码之前。 3.13 PADIS 信息 pass

11、enger and air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message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信息。 3.14 客票 ticket 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 来源:GB/T 18764 -2002,7.1.1 3.15 “A”类型信息 type “A” message 需要立即应答的交互通信方式。 3.16 “B”类型信息 type “B” message 确保信息能够传达到接收系统且不必应答的一种通信方式。 3.17 信息结构表 message construction m

12、atrix 含有构成各种电子客票PADIS信息的数据元的汇总表格。 4 总则 4.1 电子票务是是以电子形式将客票销售及使用的情况记录在计算机系统的业务流程。 4.2 销售承运人应按照联运承运协议并遵循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间的双边协定,承认和兑现符合本文件出的电子客票。 4.3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的实体。 4.4 电子客票数据应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应包括 IATA 决议 722g 和 IATA 决议 722f 定义的数据元。 T/CATAGS 34.22022 5 4.5 应采用 PADIS 信息标准传输电子客票数据元。 5 数据保存 5.1 含有“开放使用”乘机

13、联的所有电子客票数据记录,自出票之日起,应至少在 13 个月内能够被实时访问。 5.2 出票承运人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个月内,提供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电子客票数据记录的实时访问。 5.3 电子客票数据记录应在所有票联状态达到最终状态后,至少 7d(自然日)内能够被实时访问。 6 技术要求 6.1 格式代码 6.1.1 电子客票的格式代码应符合 IATA 推荐性惯例 1720a 的规定。 6.1.2 电子客票联票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按数字排序。 6.2 传输 每次交易中应至少能够传输和接收32K的数据。 6.3 通信 应采用PADIS信息标准交互传输电子客票数据。 6.4 票

14、联状态标识 票联状态标识见表1。 表1 票联状态标识 序号 标识标识 票联状态票联状态 说说 明明 1 A 机场控制 (Airport Control) 运营承运人在航班离港前已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 2 C 已办理乘机手续 (Checked-in) 旅客已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例如自助办理乘机手续装置)使运营承运人知道其已办理乘机手续。表明旅客已交运行李和(或)领取登机牌。 3 E 换票或重新出票 (Exchanged/Reissued) 电子客票乘机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新的支付。 4 F 已乘机或已使用 (Flown/Used) 已完成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的旅行。 5 I 异常情况操作 (Ir

15、regular Operations) 运营承运人对“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机手续”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票联状态的控制可超出正常规定的48h。 6 L 已起飞或已登机 (Lifted/Boarded) 旅客已登机。 7 O 开放使用 (Open For Use) 电子客票的票联可变更为所有票联状态。 8 P 已打印 (Printed) 电子客票的乘机联已被出票承运人由电子记录转为纸质凭证。 一旦打印完成,将作为纸质乘机联使用,不能再回到原来的电子状态。 9 R 已退票 (Refunded) 未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款已退还旅客或付款人。 T/CATAGS 34.22022 6 表

16、 1 (续) 序号 标识标识 票联状态票联状态 说说 明明 11 U 不可用 (Unavailable) 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此票联仅能被换票。 12 V 作废 (Void) 取消全部电子销售记录。作废仅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状态时使用。作废请求仅对原始出票交易、由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出的新票有效。 13 X 打印换票 (Print Exchange) 出票承运人已用新的客票号, 在不影响原支付票款和相关规则情况下打印了电子客票。 14 Y 仅退税、费、收费 (Refund Taxes/Fees/ Charges Only) 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可

17、退掉相应的税、费、收费。 15 Z 关闭 (Closed) 出票承运人确认票联不可被使用。 6.5 信息 6.5.1 电子客票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各数据元定义详见 IATA 决议 722f。 信息的处理流程见本文件。 6.5.2 每种信息分为请求传输和应答传输两个部分。对每个发出的请求,应自动生成一个应答。 请求传输是对操作或信息的请求。 应答传输表示收到请求、授权请求的操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拒绝请求。应答是对整个请求传输的接受或拒绝。 6.5.3 电子客票信息包括: 显示: 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电子客票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 应答应提供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相似

18、的旅客列表、或拒绝该请求; 历史记录显示: 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 应答应提供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 换票或重新出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授权,将所有剩余“开放使用”的乘机联重新出一张新的电子客票, 并记录新票的销售。 应答应将已换票乘机联状态更新为 “E” 以停止该票联的使用,并提供清算授权代码以确认新的电子客票的出票,或拒绝请求; 出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电子客票的销售。应答应确认电子客票的销售,或拒绝请求; 退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授权为旅客或购买者退掉所有剩余的“开放使用”状态的电子客票乘机联。 应答应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退票所

19、必需的所有数据元, 将票联状态更新为 “R已退票”以停止这些票联的使用,并提供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退票取消: 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此前代理人错误的退票操作。 应答应将之前退票的票联状态更新为“O开放可用”或“Y仅退税、费、收费”,并提供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订座变更:当电子客票需变更行程时,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核对该票联未处于最终状态。出票承运人收到请求后,酌情考虑是否进行附加核查。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 系统取消:当未收到电子客票“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请求的应答时,由CRS 向出票承运人发出回滚操作的请求; 作废: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电子客票的“出票”、“换票或重新

20、出票”交易。应答应接受或拒绝请求。 7 流程 T/CATAGS 34.22022 7 7.1 通则 7.1.1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货币代码。 7.1.2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中公布的税、费、收费代码。2009 年 2 月 1 日后,在电子客票税、费、收费数据的传输中,应不再使用税、费、收费代码“XT”。对在此条款生效前填开的电子客票应不适用此更改。 系统应提供99种新的“税、费、收费金额”数据元和符合PADIS信息标准的99种“税、费、收费金额”的数据元。 7.1.3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城市或机场代码。 7.1.

21、4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航空公司代码。 7.1.5 除由出票承运人授权的订座更改外,不应更改电子客票乘机联上的订座数据。 7.1.6 乘机联应按顺序承兑。 7.1.7 CRS 应通知行程中包括出票承运人在内的所有销售承运人:客票已经以电子方式出票。该通知应在电子客票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时发送,并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订座联运信息流程(AIRIMP)规定,以特殊服务请求的电子客票票号项(SSR TKNE)格式告知电子客票号码。 7.1.8 订座变更后,电子客票信息通知应由提出订座变更的 CRS,在收到出票承运人的订座变更应答时,以符合 AIRIMP 标准的 SSR TKNR

22、信息的方式发送给新预订航段的销售承运人。 7.1.9 CRS 可使用 IATA 标准航班时刻信息手册(SSIM)中的数据确定是否为电子客票航班。 7.2 出票 7.2.1 通则 7.2.1.1 此操作是对电子客票乘机联的出票。当行程可适用电子客票且技术和(或)流程可行时,应出电子客票。 7.2.1.2 “出票”信息中的所有航段均可适用电子客票。在生成“出票”信息前,CRS 应校验出票承运人与所有的销售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的电子客票协议,以确保可适用电子客票。CRS 应与出票承运人在获得出票报告的中性票开账和结算计划(BSP)中实现电子客票处理。行程中的销售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不必与出票的 CRS

23、实现电子客票处理,也不必加入获得出票报告的 BSP。 电子客票出票前,CRS应核对出票承运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运价。 当完成电子客票出票并记录到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后,不应更改任何数据元。 当客票行程中包含不支持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信息交换的销售承运人时, 出票承运人不应拒绝CRS的出票请求。 7.2.2 电子客票 7.2.2.1 一张电子客票应包括: 电子乘机联; 印刷在无格式纸上的会计联数据或可选的电子会计联; 印刷在无格式纸上的出票人联数据或可选的电子出票人联; T/CATAGS 34.22022 8 纸质行程单,或可选的电子行程单; 纸质收费单(可选择)。 7.2.2.2

24、一张电子客票仅限一位旅客使用。 7.2.2.3 在变更销售/运营承运人、 航班或舱位等级时, 应将单独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编号发给并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 无论是否确定航班, 对乘机联均应指定销售/运营承运人而不应使用代码 “YY” 。 7.2.2.4 电子客票国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码应是自 1 至 2 的顺序号,电子客票国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码应是自 1 至 4 的顺序号,且应按顺序出票。每张国内客票允许最多出 2 个乘机联,每张国际客票允许最多出 4 个乘机联,每一组连续客票允许最多含有 4 张客票。 7.2.2.5 计算乘机联总数时,所有的乘机航段和地面运输航段,包括代表同一个城市的不

25、同机场的航段都应计算在内。 示例:需 6 个航段的行程 行程 客票 票联序号 PEK-CAN 1 1 CAN-SHA 1 2 SURFACE/ARNK(地面运输) 1 3(N/A:未使用) PVG-FRA 1 4 FRA-LAX 2 1 LAX-PEK 2 2 7.2.2.6 “出票”信息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票价计算数据应符合 IATA 决议 722 票价计算的要求。 7.2.2.7 当未收到“出票”信息的应答时,CRS 应发送“系统取消”信息(见 7.11)。 7.2.2.8 生成的会计联、出票人联或费用表应符合 IATA 决议 722a 指定的最少数据。 7.2.2

26、.9 出票代理人应提供行程单。行程单应含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旅客姓名,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使用中文姓名(最长 16 个汉字); 销售承运人名称或代码; 当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不同时,运营承运人的名称; 航班号1); 航班日期1); 航班离港时间1); 每个航班的出发地和到达地的机场或城市代码; 票价(基础金额); 等额票价金额(如果有); 客票或凭证金额; 付款方式,用信用卡支付时,应省略整个信用卡号或除最后四位外其余用“X”代替; 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 1) 不适用于 OPEN 的旅程段。 T/CATAGS 34.22022 9 订座状况代码; 出票日期; 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

27、称和出票地点; 客票或凭证号码; 签注或限制条款(包括有效期)(如果有); 免费行李额(可选);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 当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是信用卡时, 应包含正确的信用卡两字发卡行代码。 行程单中应以不小于8号字打印与服务协议相关的提示信息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出票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 7.2.2.10 出票承运人或出票代理人应提供合同条款和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项,可参考 IATA 决议 724。 7.2.2.11 当由出票承运人收取额外费用时, 出票承运人或出票代理人应提供收据。 当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中时,应与客票中的税、费、收费分别列出。 7.2.2.

28、12 出票承运人的收费不应在交互信息的税、费、收费数据元中反映。 7.2.2.13 出票代理人应保留与出票人联相关的数据元, 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应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留信用卡商户存根。 7.2.3 婴儿票 7.2.3.1 婴儿票出票后,婴儿票和成人票可使用“与婴儿客票或凭证的关联”和“与成人客票或凭证的关联”数据元进行关联。 7.2.3.2 婴儿电子客票生成时,应向成人的旅客订座记录(PNR)发送婴儿 SSR TKNE。 7.2.3.3 当与婴儿乘机联关联的成人乘机联的航段状态进行了后续更改,婴儿乘机联也可进行相应更改。当成人乘机联的变动不需影响婴儿乘机联时,婴儿乘机联可与成人乘机联解除关联。

29、 7.3 显示 7.3.1 “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3.2 当出票承运人收到一个“显示”请求信息且找到匹配的电子客票记录时,应答应仅包括出票承运人的记录或拒绝请求。 7.3.3 电子客票应仅向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或出票承运人显示。 7.3.4 客票票号是提取电子客票的主查询条件。 7.3.5 提取一个电子客票的辅助查询条件为: 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 航空公司代码(销售承运人)航班号、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 常旅客参考资料、航班日期; 信用卡号、航班日期、旅客姓名;

30、 航空公司确认编号; 旅客电话号码、旅客姓名及航班日期; T/CATAGS 34.22022 10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 7.3.6 若未指定例外情况,应遵循每个查询条件的组合要求。 7.3.7 当旅客姓名用于显示时,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 16 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至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 7.3.8 当销售/运营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仅查找到一张匹配电子客票时,销售/运营承运人应确保应答信息中包含真实的票联状态,且: 当航段控制权在联运方时,销售/运

31、营承运人应向拥有控制权的航空公司发送显示请求; 当航段控制权在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时,销售/运营承运人应向拥有控制权的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发送显示请求; 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超时时,应答信息中应使用票联状态标识“A”。 7.4 承兑 7.4.1 出票/销售/运营承运人应根据旅客和(或)行李联运协议履行电子客票中的相关义务。 7.4.2 应从出票承运人处获得使用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授权。 7.4.3 应顺序承兑乘机联。 7.5 旅客识别 旅客应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

32、、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 旅行证, 外交官证等;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如因证件不全,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机场公安机关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7.6 换票或重新出票 7.6.1 “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发送前,应通过“显示”信息确认要换票或重新出票的乘机联的航段状态或介质。 7.6.2 当使用“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时,所有剩余的“开放使用”或“不可用”的电子客票票联都应被换票或重新出票。 7.6.

33、3 当乘机联的航段状态是“开放使用”或“不可用”时,该票联介质是“电子”类型。 7.6.4 当乘机联的航段状态是“已打印”、“纸质客票”或 CRS 的验证显示不是电子客票时,该票联介质是“纸质”类型。 7.6.5 仅当电子客票票联状态标识为“O开放使用”、“A机场控制”、“P已打印”或“U不可用”时,才可使用电子化的换票或重新出票。 7.6.6 当将纸质客票上的所有票联换票为电子客票时,应使用“出票”信息表示纸票乘机联信息。该信息由“附加收费税、费、收费金额”、“附加收费客票或凭证总金额”、“换票出票”和“非自愿标识”数据元定义。 T/CATAGS 34.22022 11 7.6.7 当所有被

34、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票联及新出的客票均为电子客票时,应发送“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 7.6.8 当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中出现可退差额, 且出票承运人允许出EMD时, 应为此差额出一张EMD-S,同时向出票承运人发送一个单独的换票或重新出票请求信息。 该信息包含新的电子客票票号和为可退差额所出的 EMD-S 号码。 7.6.9 “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6.10 如未收到“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的应答,CRS 应发送“系统取消”信息(见 7.11)。 7.6.11 出票承运人应将所有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从 “O开放使用” 或 “U不可用”变更

35、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发送清算授权代码和代理人销售报告中必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 7.6.12 应仅由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进行电子客票换票或重新出票。 7.6.13 当使用“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时,不应对交易进行部分作废。新出的客票仅能被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 7.6.14 当客票行程中包含不支持交换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信息的销售/运营承运人航段时,出票承运人不应拒绝 CRS 的换票或重新出票请求。 7.6.15 当新的行程中没有出票承运人时,如果 CRS 发送的换票或重新出票请求中没有出票承运人的PNR 编号,出票承运人不应拒绝。 7.6.16 当新出客票的行程可适用电子客票且

36、技术和(或)流程可行时,应出电子客票。 7.7 订座变更 7.7.1 可对现有的电子客票建立新的订座或修改已有订座,而无需换票或重新出票。 7.7.2 除下列情况外,电子客票出票后不应进行更改: 在不改变原客票的基础运价金额、运价计算、税、费、收费项(TFC)和运价规则条件时,可更改航班编号、航班日期、航班时间和订座状态码; 当出发地或到达地机场在航空公司代码目录中为同一个主要城市区域时, 可更改出发地或到达地机场。 7.7.3 不应更改出票承运人电子客票数据库中“以其他形式销售”的数据。 7.7.4 “订座变更”数据元应能反映订座数据。 7.7.5 当进行订座变更时,新的“订座变更”数据元应

37、覆盖之前的“订座变更”数据元。 7.7.6 CRS 在发送“订座变更”信息前应: 确认新的行程可适用电子客票; 确认出票承运人和所有的销售承运人及运营承运人有电子客票双边协议; 向出票承运人发送显示请求以确认变更票联的状态是“O开放可用”或“A机场控制”。 7.7.7 “订座变更”信息应仅由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发出。 T/CATAGS 34.22022 12 7.7.8 交易操作代码“A”表示“订座变更”信息。“订座变更”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722g。 7.7.9 出票承运人应使用“当前”数据元更新电子客票或拒绝请求。 7.7.10 出票承运人可在应答中使用“应答建议”

38、指出下一步需要的操作(如收取罚金)。 7.7.11 当未收到应答时,代理人应发送新的“订座变更”请求。当出票承运人收到“订座变更”请求且航班数据已经更新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肯定的确认。 7.7.12 发起订座变更的 CRS 应发送 AIRIMP 中规定的 SSR TKNR 信息。 7.8 退票 7.8.1 可对电子客票乘机联退票。退票请求应由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通过 CRS(与出票的 CRS 系统可相同也可不同)向出票承运人发送退票信息以确保更新电子客票。 7.8.2 “退票” 信息发送前, 应通过 CRS 使用 “显示” 信息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是 “O开放可用” 、“A机场控制”或“

39、Y仅退税、费、收费”。 7.8.3 使用“退票”信息后,所有剩余的“开放可用”电子客票乘机联都应被退票,所有的“仅退税、费、收费”电子客票乘机联对应的税、费、收费都应被退票。 7.8.4 “退票”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8.5 电子客票应仅由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退票。 7.8.6 如未收到“退票”信息的应答,CRS 应发送“系统取消”信息(见 7.11)。 7.8.7 出票承运人应将退票的乘机联状态更新为“R已退票”,发送清算授权代码和打印电子客票退票或换票授权表所必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 7.8.8 出票承运人可在应答信息中返回退票的金额(税、费、收费

40、及总金额)。 7.9 作废原始出票、作废换票或重新出票 7.9.1 通则 当使用“出票”或“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创建电子客票时,可取消整个电子客票。当票联状态是“机场控制”时,只有恢复为“开放可用”才能进行操作。 原始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应仅由原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作废。 7.9.2 作废原始出票 7.9.2.1 只有在中性票结算计划的报告截止时间前,才允许使用“作废”信息取消原始出票交易。 7.9.2.2 “作废”信息发送前,应通过 CRS 使用“显示”信息确认所有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是“O开放可用”或“A机场控制”。 7.9.2.3 “作废”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41、722g。 7.9.2.4 当使用作废信息取消出票交易时, 出票承运人应将所有新出客票乘机联状态更新为 “V作废” ,并发送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T/CATAGS 34.22022 13 7.9.2.5 当“作废”信息用于作废纸票到电子客票的换票时,出票承运人应将新的电子客票票联状态更新为“V作废”,并发送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请求中仅包含新的电子客票票号,不必对纸票采取任何操作。 当原出票的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向出票承运人发送作废信息, 且票联状态已是 “作废”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肯定的确认,回复中应包含原有的或新生成的清算授权代码。 7.9.2.6 在作废出票交易中应使用交易操

42、作代码“V”。 7.9.3 作废换票或重新出票 7.9.3.1 仅允许在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的当天进行作废,以取消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 7.9.3.2 当使用“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出票时,该客票仅能在当天由原出票的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作废。否则,该客票应根据本文件的规则被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 7.9.3.3 当“作废”信息被用于取消一个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时,在“作废”信息发送前,应通过 CRS使用“显示”信息确认所有新出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是“O开放可用”或“A机场控制”,已被换票的电子客票票联状态是“E换票或重新出票”。 7.9.3.4 当“作废”信息用于作废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且新的凭证

43、是电子客票或 EMD 时,出票承运人应将新出的电子客票或 EMD 票联状态更新为“V作废”,应将原被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票联状态更新为“O开放可用”,并发送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请求中可包含被换票的凭证号码和新出的电子客票票号或 EMD 号码。 7.9.3.5 当作废从电子客票到电子客票的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信息的应答未收到时,CRS 应发送此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的作废信息, 直到收到肯定的确认。 出票承运人应为新客票和 EMD-S 使用原有的清算授权代码,或新生成的清算授权代码。当被换票的客票票联状态已更改为“O开放可用”,且新的客票或 EMD-S 仍可用时,应使用“作废”信息取消换票或重新出票

44、交易。 7.9.3.6 当出票承运人收到取消从电子客票到 EMD-S 换票或重新出票的作废信息,且 EMD-S 由于原出票请求中的消费标识而成为已使用状态时,出票承运人应将 EMD-S 的“F”状态更改为“V作废”,并将已被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更改为“O开放可用”,且发送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7.9.3.7 “作废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9.3.8 在作废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中使用交易操作代码“W”。 7.10 退票取消 7.10.1 允许代理人在需要更正错误时取消退票交易。 7.10.2 “退票取消”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

45、ATA 决议 722g。 7.10.3 “退票取消”信息发送前,应通过 CRS 使用“显示”信息确认请求是由原出票代理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发起。 7.10.4 应在退票交易当天进行“退票取消”。 7.10.5 在使用“退票取消”信息时,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应为“R已退票”。 7.10.6 出票承运人应将之前所有已退票的票联状态更新为 “O开放可用” 或 “Y仅退税、 费、 收费” ,并发送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T/CATAGS 34.22022 14 7.10.7 在退票取消信息中使用交易操作代码“Z”。 7.10.8 当未收到退票取消信息的应答时,代理人应请求退票取消,直到收到肯定的确认。

46、当出票承运人发现该退票取消信息已被处理,应返回肯定的确认。 7.11 系统取消 7.11.1 当未收到请求的应答时,CRS 可使用“系统取消”信息回滚电子客票的“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信息。当电子客票中的票联状态是“机场控制”时,在使用“系统取消”信息进行任何操作前,应恢复为“开放可用”状态。 7.11.2 “系统取消”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11.3 当未收到出票承运人对“出票”或“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的应答时,应通过 CRS 发送“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要求如下: “出票”或“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系统取消”信息应使用交易操作代码“X”;

47、当未收到“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的应答时,应以商定的时间间隔再发送至少 5 次“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 “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没有应答时,应发送“B”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 若原请求是“出票”信息,出票承运人应将票联状态标识更新为“V作废”。若原请求是从纸票换票到电子客票的“出票”信息,出票承运人应将新的电子客票票联状态标识更新为“V作废”。请求中不应包含被换票的纸票票号; 若原请求是“换票或重新出票”信息,出票承运人应将已被换票或重新出票的电子客票的乘机联状态标识更新为“O开放可用”,将新的换票出票的电子客票票联状态标识更新为“V作废”。当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涉及 EMD-S

48、 时,出票承运人应将 EMD-S 票联状态标识更新为“V作废”。 7.11.4 当未收到出票承运人对“退票”信息的应答时,应通过 CRS 仅发送一次“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要求如下: “退票”的“系统取消”信息应使用交易操作代码“Y”; 若未收到“A”类型的“系统取消”信息的应答,应通过出票承运人联系 CRS 客户服务中心以校正请求; 出票承运人应返回票联状态标识“O开放可用”或“Y仅退税、费、收费”。 7.12 历史记录显示 7.12.1 该信息提供电子客票票联生命周期内按时间顺序发生的操作。 7.12.2 “历史记录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g。 7.12.3 客票票号是提取“历史记录显示”信息的查询条件。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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