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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抓紧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省污染物排放状况,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保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本监测方案中提出的污染源指非放射性污染源。
一、监测范围
1、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源指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省控重点源指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污染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见附表1、2。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全省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等。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表3,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名单由省辖市环保局确定。
3、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2007年内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并及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总磷。
废气污染源: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项目均要求按排污口进行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无排放标准的不要求监测。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三、监测时间及频次
自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分别在3月、5月、8月、11月监测一次,需增加频次的,在每季度其它月份进行增加);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上半年5月完成监测、下半年10月完成监测);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 天。同一排污口一次监测结果取平均浓度上报,但同一次监测过程中各监测时点原始数据应保留并建案备查。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 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 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 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 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 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 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废
水
监
测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 91—2002
HJ/T 92—200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氨氮
钠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8—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87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87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87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6-87
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废
气
监
测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氟化物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
燃
料
成
份
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
燃料含硫量
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1996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199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
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各地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环境监测中心将组织对各地重点源进行抽查监测。
七、监测结果的上报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每次监测结束后,按附表4、5格式填报监测结果,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于监测当月底前,统一将本辖区内经审核、盖章有效的监测数据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件)。
八、任务安排与要求
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保局组织实施,具体监测工作由各地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承担。
2、污染源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各地环保局要安排专项监测经费,纳入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保障监测工作的开展。
3、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监察部门负责核查、记录、搜集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4、各地环保局要及时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5、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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