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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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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抓紧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省污染物排放状况,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保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本监测方案中提出的污染源指非放射性污染源。 一、监测范围 1、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源指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省控重点源指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污染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见附表1、2。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全省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等。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表3,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名单由省辖市环保局确定。 3、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2007年内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并及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总磷。 废气污染源: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项目均要求按排污口进行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无排放标准的不要求监测。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三、监测时间及频次 自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分别在3月、5月、8月、11月监测一次,需增加频次的,在每季度其它月份进行增加);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上半年5月完成监测、下半年10月完成监测);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 天。同一排污口一次监测结果取平均浓度上报,但同一次监测过程中各监测时点原始数据应保留并建案备查。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 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 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 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 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 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 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废 水 监 测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 91—2002 HJ/T 92—200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氨氮 钠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8—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87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87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87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6-87 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废 气 监 测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氟化物 大气固定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 燃 料 成 份 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 燃料含硫量 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1996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199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 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各地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环境监测中心将组织对各地重点源进行抽查监测。 七、监测结果的上报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每次监测结束后,按附表4、5格式填报监测结果,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于监测当月底前,统一将本辖区内经审核、盖章有效的监测数据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件)。 八、任务安排与要求 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保局组织实施,具体监测工作由各地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承担。 2、污染源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各地环保局要安排专项监测经费,纳入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保障监测工作的开展。 3、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监察部门负责核查、记录、搜集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4、各地环保局要及时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5、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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