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没有强势的财务部,就不会有企业税务的安全性。
1、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该如何把握?怎样规避发票风险?
【答】按照2011年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发票的风险主要是:有效、合法、合理
2、“月饼税”、“礼品税”、“过节税”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有何规定?
【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进福利费,按规定可以抵扣,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何凭证要求?
【答】以相关部分开具的财政票据和专用票据为扣除凭证
4、企业通讯费的发放在财务核算和税务认定上有何不同?
【答】发放给员工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附合工资的五个条件可以做为工资处理,并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五费时可以做为基数计算在内。
5、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应计入“劳动保护费”?
【答】“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6、工伤补偿支出税前扣除金额有无限制?如何能税前扣除?
【答】按工伤标准范围全部扣除,通过协商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扣除,通过法院、仲裁的金额全部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的三种限额扣除如何规定?怎么理解?
【答】一般企业:2.5%;(财税〔2009〕63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凡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软件生产【财税〔2009〕63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部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8、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旅游补贴费分别有何税前扣除的规定?
【答】 (1)差旅费津贴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2)误餐补助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管理,而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纳税管理【国税函〔2009〕3号】;旅游补贴费有的地方进工资,有的地方进福利费。
9、企业从商场购入服装等票据若税前列支有何要求?
【答】如果买的是用来招待客人的,计入招待费,如果是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另外如果和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当然,购买方得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所得税看税局的态度)(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10、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所得税税前列支有何规定?
【答】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属于经营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抵扣。(但该小汽车必须用于正常办公);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
11、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后在所得税申报表上该如何填列?
【答】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12、租用个人私家车的处理要求是什么?
• 【答】 这属于私车公用,要签订合同,汽车的相关使用费用(保险除外)和租赁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替出租者代缴租金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手续费、佣金、服务费、咨询费如何合理选择与策划?
【答】合同中不要写佣金,就注明劳务费;服务业和咨询业营业税都是5%,但最好开咨询费,不要开培训费。
14、与培训相关的旅游发票纳税风险如何控制?
【答】不要开旅游费,开考察费。
15公司支付客户的相关考察费用税前扣除有何纳税界定?
【答】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6、培训费发票与会议费发票的纳税要求是什么?
【答】培训费发票: 1、签订的培训协议或者合同 2、付款的银行回执或者发票存根,如果给的现金对方开个收据也行; 3、对方开具的服务业发票,抬头、内容、日期、发票专用章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 会议费发票:1、会议通知 ;2、会议签到;3、议会纪要;4、会议预算。
17、赠送的礼品如何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
【答】要在礼品上或外包装上印制公司的标志或介绍。
18、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
【答】(1)不能超过法定基准利率四倍。 (2)在能找到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的框架下
19、企业无偿借款和有偿借款最佳处理税务问题的方法有哪些?
【答】关联方借款最好不要无偿,即使无偿也要有足够的证明证明不是为了避税。
非关联方可以无偿借款,但要有明确的借款合同。
20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费如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1、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代扣所得税如何正确处理?
【答】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支付人应该从应付款额的10%代扣代缴税款
22、企业自有房屋与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的支付税前扣除有何争议?如何正确处理?
【答】自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装修如果是发生在房屋投入使用前的,应计入房屋原值;如果是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应当在下次装修前的期间内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租入房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23、企业借用资质支付的管理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
【答】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4、企业购买用于厂区绿化的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购买的用于厂区绿化的树木发生的支出,可于发生当期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中存在购买名木古树、名贵花草,从“实质重于形式”考虑,上述“特殊资产”分为“生物资产——公益性”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实际发生处置资产时,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5赔偿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据链该怎样准备?
【答】(1)合同中的约定; (2)存在违约责任的外在和内部原因证明;
(3)违约赔偿的协商记录;(4)赔偿金实际支付的证明;(5)如经法院、仲裁的判定书
26、以实物进行促销活动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增值税上:均作为视同销售
所得税上:要看实物是不是自己的商品,如是自己的商品不做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如不是自己的商品,而是外购的礼品,应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
认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27、企业促销返券时增值税与所得税该如何认定?
【答】 增值税处理:持购物券消费实现商品兑换时按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销
项税金。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所兑换的礼品的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缴应纳所得税额。(各地执行有所不同,如川国税函[2008]155号:打折,按实收(失效))
28、“秒杀”销售有哪些税收争议?怎样区别情况合理纳税?
【答】观点1:认为是捐赠。观点2:打折销售
由于秒杀是面向消费大众,不针对特定客户,价格偏低是打折的表现。
29、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如何确认收入?
【答】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持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30、研发过程中产品变价收入如何正确处理?
【答】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31、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该如何缴纳税金?
【答】(一)除免税收入外,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三)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32、违约金收入作为价外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答】依据是合同有没有终止。没有终止:价外收入;合同终止:营业外收入
33、转租收入如何纳税?交纳房产税吗?
【答】转租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34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5、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及孳生收益的纳税要求?
【答】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 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孳生收益要交税,免税收入孳生收益要不交税
36、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有何税收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假如出租方为承租方的关联公司,出租方应注意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7、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有几种形式?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答】 第一方式: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方式: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第三方式: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方式: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第五方式: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第六方式: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38、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 年度实际
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 支出,企业做出专
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
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
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9、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怎样弥补?
【答】(一)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仍然存在可弥补亏损,不存在补税问题,但应调减可弥补亏损额;
(二)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40、亏损企业出现虚报亏损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如被税务部门检查出存在虚报亏损并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亏损属于虚报亏损,但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1、企业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预收、预付有哪些纳税风险?如何规避?
【答】1、是否通过隐匿收入;2、是否通过往来隐匿借款,特别是关联方借款3、是否弱化利息 4、是否隐匿抽逃资金
如何规避:往来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42、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时折旧时间如何计算?
【答】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说明资料。
43、企业购买及安装的空调、监控器、打卡器、指纹器按什么标准税前扣除?
【答】参照固定资产----工具处理
44、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为零吗?有何税务规定?
【答】老政策:(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 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政策: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5、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最新税收规定是什么?缴纳房产税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
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6、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有哪些争议?相关的取暖费用等福利支出可加计扣除吗?
【答】发放取暖费补贴的企业,实报实销的取暖费金额在按规定计算的补贴标准内的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基数。
51、企业日常预缴的所得税若达不到当年所得税入库税款的70%时能引发税务风险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因此,企业应有足够证据证明不是人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导致少预交。
52、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未实现销售的库存商品不需要补税。
54、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有关增值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55、企业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该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票上应如何正确注明?
答:《关于折扣额递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7、我单位销售货物时,与购买方约定根据其支付货款金额按月给予一定的折扣,该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方未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著名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只要你公司销售的货物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9、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据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0、我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需要补缴欠税,请问可否用现在的留抵税额抵顶欠税?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之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61、企业单位安装的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配套设施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2、辅导期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63、我单位申请增值税发票是十万元版的,由于业务需要想申请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需要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税发[2004]73号)规定,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千万元;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申请材料主要有:
1、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2、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5、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经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纳税人携以上材料至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并应承诺材料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加盖公章。
64、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5、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产品都要取样一次,请问用于取样的药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药品取样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6、接送员工的班车发生的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班车既不属于生产部门,也不属于管理部门,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固定资产。队伍福利部门外购货物、劳务发生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7、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他人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8、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如何区别?拿使用过的办公桌椅为例,它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69、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70、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71、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72、房地产公司没有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也可以按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进行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73、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74、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5、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6、我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7、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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