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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关键词】颅脑损伤;精神障碍;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2-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
完善及广大群众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在精
神医学司法鉴定中。因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障碍而
要求
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埘同
刑事责任能力等行为能力鉴定相比,颅脑损伤所致
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不论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
是在理论和鉴定实践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来
说均较少。本文拟对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精神
医学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给予初步探讨。
一
正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需要问题
刑事、民事诉讼,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障领域内
的伤情或伤残评定等均会涉及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
障碍的问题,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
则》、《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3】
中均未涉及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
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公、检、法等委托单位常要求鉴
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的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障碍的问
题做出评定。这样以来,一方面司法机关有鉴定的需
求,另一方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却因无法可
依、无章可循而难以满足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如果
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做出伤情或伤残等级评定,则会
面临有关当事人以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而提
出质疑。面对这一问题,有的司法精神病学家认为。
在国家法定鉴定标准未颁布前。为使精神损伤鉴定
有法可依,目前在鉴定中,只确定医学诊断,阐明精
神障碍的性质,不做损伤程度的评定,只做颅脑外伤
与精神障碍因果关系评定。『3棚作者赞同这种观点,
并遵循这一原则,在鉴定实践中较圆满地解决了委
托单位的问题。如果委托单位确实需要做出损伤或
伤残程度的评定,则邀请当地有经验的、权威的法医
学专家协助,出具参考性的鉴定补充说明。这样既满
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又解决了鉴定实践需求同法
律、法规不配套的问题,规避了法律风险。
二、鉴定时机问题
颅脑损伤后鉴定时机的确定目前众说纷纭,尚
未取得一致意见。[641有的主张伤后至少观察半年或
1年,有的主张最好经过二三年的随访观察,有的主
张在伤后3~20个月左右做出,还有的人认为,受伤
至鉴定间隔时间与智力损害程度无相关性。
脑损伤后,即便伤后昏迷是短于20分钟、格拉
斯哥昏迷量表评分为15—13分的轻度脑损伤也会造
成脑组织结构和生理、生化的病理性改变.引起器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性精神障碍。【5】在颅脑损伤的急性阶段可因血脑屏
障结构与功能损害。细胞内钙超载。氧自由基产生增
加。脂质过氧化反应增强,脑微循环机能障碍。导致
静脉压力增高,细胞能量代谢障碍及脑递质受体异
常等原因。导致脑水肿,从而出现脑内神经元变性、
坏死、凋亡等。正确适时的治疗会阻断脑水肿和变性
神经元的不可逆损伤,使他们恢复正常结构和功能。
急性期过后,脑胶质细胞增生。脑膜与脑实质粘连。
脑实质萎缩,脑室扩大。从而形成脑损伤后精神障碍
的病理基础。由于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不同。脑实质损
伤的部位和范围的不同及个体差异。急、慢性期治疗
是否及时、正确等因素的影响。不论是急性期还是慢
性期损伤。脑的组织结构、生理生化、代谢功能的修
复和脑损伤后精神病理的形成所需要的时间。都是
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故而给鉴定时间的确定带来很
大困难。另外人脑的代偿功能是极为强大的。临床研
究表明,器质性损伤在伤后1年内可陆续有所恢复。
精神障碍如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等都可明显改善。脑
损伤后脑的代偿功能的形成所需的时间又是一个不
确定因素。这个因素也是鉴定人不得不考虑的鉴于
司法鉴定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委托单位不可
能让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二三年的随访观察。但是
时间过短。又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
客观性。经过多年的鉴定实践。作者认为。在客观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争取一个相对较长的观
察期,最短也不能小于伤后3个月。这个鉴定时机的
确立是基于:(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3版)中,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病程最短是
3个月。如果是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精
神病性症状等。则必须在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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