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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制改革意见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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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制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近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推行,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30%,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并保持年均增长5%以上。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一是各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2%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并在三年内提高1%,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达到财政收入的5%。二是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房自建且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80张(含)以上床位的按600元/床给予补贴,8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元/床予以补贴,用房租凭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补助,每年100元/床(以上均以已开业且实际入住老人为核补前提)。对已开业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为每年50元/床,运营补助为5年。三是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 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本级留存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予以相应配套。四是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对验收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市中心XX县区新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解决。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及服务性岗位列为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工资不低于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标准。提倡有条件的县(区),对低保、优抚、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由政府发放养老服务券,在社区低价购买有偿服务。五是减免养老机构相关税费和保障养老机构用地和用房。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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