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关财富丛书
完全通关800问
《完全通关800问》编写组
中国海关出版社
目 录
序
申报篇
贸管篇
监管篇
行邮篇
保税篇
税费篇
企管篇
综合篇
附录
后记
申报篇
1、 问:通关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通关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以下5个程序:
(1)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报关人按海关规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
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核对进口有效提(运)单数据,必要时调用前期备案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或“进出口许可证”等中的电子数据,始准申报。
(2)审单中心集中审单
审单中心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开始进入计算机自动审核程序。
①规范性审核;
②专业化审单;
③审结通过;
④审核结果的发布。
(3)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报关人收到海关发布的“现场交单”信息后,打印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办理交单手续。
(4)查验
(5)放行
查验正常则转入放行环节办理放行手续,报关人可提取或发运货物。
海关所指的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简称“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实际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收税费、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全部过程。
通关作业的范围包括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口或出口的海关作业全部环节。一般地讲,进口指从运输工具申报实际进境并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输入)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起,至海关实际放行通关货物止;出口指自出口通关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域或海关指定的场所后,收发货人向海关电子申报起,至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止,由海关和海关管理相对人共同参与完成的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和货物通关处理的各个环节。通关作业分别在隶属海关通关现场和直属海关审单中心两个层级上进行,包括物流监控、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集中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各项作业环节。
2、 问:申报形式有几种?
答:根据“申报管理规定”,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3、 问:一定要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吗?
答:不一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已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海关法》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有货物进出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自然人也可以作为对外贸易者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海关法》中的收发货人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海关法》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指货物的进口人或者出口人,不等同于民法中货物的所有权人,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提单持有人也不一定就是符合《海关法》规定的收发货人。
《海关法》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应当体现为“经营单位”,而非“收(发)货单位”。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的生产或者销售单位。
4、 问:申报地点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现行《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分别向以下海关进行申报:
(1)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指运地/启运地海关
在转关运输中,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3)指定海关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5、 问:海关对申报人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问: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包括:
(1)进口货物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进口货物的发票
③进口货物的装箱单(装箱清单)
④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
⑤减免税证明
⑥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批准证件
⑦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验核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帐册等
⑧其他有关文件,如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出口货物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货物的发票
③出口货物的装箱单(装箱清单)
④外汇核销单
⑤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批准证件
⑥其他有关文件,如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就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主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
7、 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是怎么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海关申报?
答:申报时限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3)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全权负责管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对海关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很多执法权力;对管理相对人来说,进出海关监管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都应当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新修订的《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的具体范围作了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8、 问:申报日期是怎样确定的,怎样算海关已接受申报?
答: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9、 问: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承担什么义务和法律责任?
答: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审核报关单时,需要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报关企业应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10、问:报关企业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的情况(申报材料)有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11、问:已经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报关企业对申报内容是否可作修改或删除?
答:原则上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如: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等,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12、问:经海关接受申报,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和有关单证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答: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最长期限为30个自然日。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一三、问:报关企业是否可以提前申报?
答:可以。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4、问:对批次多、经常性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采取集中申报的形式?
答:可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一五、问: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原因能否补签?
答:可以。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16、问:向海关提交的报关单一定要是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吗?
答:不一定。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17、问:进出口报关单应一式几联?
答:一般情况下,进口报关单一式五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和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报关单一式六联,即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一八、问:海关对报关单填报的要求有哪些?
答: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
(1)申报人必须按照《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申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2)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二是单货相符。
(3)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
(4)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事后由于特殊原因发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的情事而又有正当理由者,可向海关申请更正。
19、问:报关单上的“进(出)口口岸”应如何填报?
答:报关单上的进(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或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
20、问:“备案号”中应填报哪些审批文件的编号?
答: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第1位A、B、C、D,分别表示备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设备的备案号。《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中的第1位是Z。 H表示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及“用途”等栏目相协调。
备案号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由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21、问:“批准文号”的含义是什么?
答:批准文号是指《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2、问:“运输方式”是怎么分类的?
答: 海关规定运输方式可分为两类:实际运输方式和虚拟运输方式。实际运输方式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和其他运输等6种。虚拟运输方式包括: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其他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等6种。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工具种类与方式。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这里特指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
23、问:“运输方式”填报有没有特殊情况或要求?
答: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时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
(4)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其他运输”。
24、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的含义是什么?
答:贸易方式也称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所采用的方式。报关单上所列的贸易方式只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目前,海关设定的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有近百种。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每一项进出口交易活动都是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来进行的。
25、问:“征免性质”有哪些特殊的填报要求?
答:特殊情况下征免性质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的货物同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征免性质栏目为空。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常见的征免性质有:一般征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等。
26、问:“征免比例”怎么填报?
答: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例,如:征5%的填报5,征一五%的,填报一五。
其他情况有征税比例的(如征税比例不为5%或一五%的或经营单位为三资企业的)必须分单申报。
27、问:“征免方式”有几类?
答: 征免方式分为9种: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随征免性质、保证金、保证函、折半补税及出口全额退税等。
征免方式是指海关依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28、问:“结汇方式”有几类?
答: 结汇方式分为9种:信汇、电汇、票汇、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信用证、先出后结、先结后出及其他等。
结汇方式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29、问:能否举例说明“起运国”的填报要求?
答:(1)直接运抵货物。如: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波士顿装运进口美国大豆直接运达天津塘沽港。则进口大豆的起运国应填报美国。
(2)中转货物。分两种情况:
①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的货物,其起运国不变。如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经香港中转从日本东京起运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则起运国应填报日本。
②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在中转地发生了买卖关系的货物,其中转地为起运国。如香港某公司从日本东京购买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再转卖给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货物由日本起运往香港中转至上海。则起运国应填报香港。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起运国应填报中国。如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起运国填报中国。
起运国即启运国(对进口而言),指未在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把货物发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家。
如果货物在运抵进口国之前进入一个第三国,并且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则应把第三国作为起运国。
30、问:能否举例说明“运抵国”的填报要求?
答:(1)直接运抵货物。如:上海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上海装运出口一批和服直接运抵日本横滨。则出口和服的运抵国应填报日本。
(2)中转货物。分两种情况:(1)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的货物,其起运国不变。如上海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经香港中转出口100台DVD机至日本东京。则运抵国应填报日本。(2)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在中转地发生了买卖关系的货物,其中转地为运抵国。如上海某电子进出口公司出口香港某公司的100台DVD机,再由该公司转售给日本某公司。则运抵国应填报香港。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运抵国应填报中国。如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运抵国填报中国。
运抵国即目的国(对出口而言),指在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把货物从出口国所发往的或最后交付的国家。
31、问:确定“原产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3)机器、仪器、器材或产量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对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资,应按有关物资的生产国别(地区)确定其原产国。
(5)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实不详或无法确定时,按“国别不详(代码为701)”填报。
原产国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32、问:“最终目的国”的含义是什么?
答:最终目的国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也即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作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对于无实际出口的货物,如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其最终目的国应填报中国。
33、问:填报“国别(地区)”时应注意什么?
答:(1)国别名称应为具体的国别(地区)名称,不能笼统地填报为区域性的名称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如:不可填报“中东”、“中美洲”、“阿拉伯国家”等。也不能填报为城市或港口的名称,如“伦敦”、“汉堡”、“纽约”等。
(2)避免将名称相近或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名报错。如尼日利亚和尼日尔,利比亚和利比里亚、摩洛哥和摩纳哥等。
(3)不可将已独立或解体的国家仍申报为原来的国家。如“俄罗斯”不能填报为苏联,“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不能填报为南斯拉夫等。
(4)殖民地、属地应作为一个单独地区来填报,不能填报它的宗主国的名称。西属的加拿利群岛不能填报为西班牙。
34、问:能否举例说明“装货港”的填报要求?
答: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无论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中转港就是装货港。无实际进口的,填报“中国境内”。
装货港也称装运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装运港。
35、问:能否举例说明“指运港”的填报要求?
答: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指运港不受中转的影响。无实际出口的,填报“中国境内”。
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36、问:“成交方式”如何填报及换算?
答: 根据我国海关监管管理的要求,在报关单上要求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填报,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填报。
CIF、CFR、FOB相互转换的方式如下:
(1)进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FOB,按公式“CIF=FOB+I+F”转换成CIF。
②CFR,按公式“CIF=CFR+I”转换成CIF。
(2)出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CIF,按公式“FOB=CIF-I-F”转换成FOB。
②CFR,按公式“FOB=CFR-F”转换成FOB。
成交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又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国际贸易和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 3种。
37、问:“杂费”是如何填报的?
答: 应计入货物价格的费用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货物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货物价格或应从货物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
38、问:报关单上的“件数”应如何填报?
答: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利用托盘或集装箱运输,且舱单件数为托盘或集装箱的,则分别填报托盘或集装箱数量。
39、问:原始单据上货物不足1公斤的,它的毛重应怎么填报?
答:不足1公斤的,如0.8公斤或0.3公斤,应填报为1公斤。
40、问:对外签订和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不为同一企业或单位的,如何填报“经营单位”?
答: 对外签订和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不为同一企业或单位的,应以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企业或单位为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关单上所列的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41、问: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其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如何填报?
答: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其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某公司进口”。
42、问:“收货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答:收货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或经济组织。
43、问:如何填报“境内目的地”?
答:境内目的地要填报具体的最小的行政区域,即区(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接受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3)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4)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地区为准。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
44、问:“发货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答:发货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45、问:“境内货源地”如何确定?
答:境内货源地一般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应以最早的起运地为准。
境内货源地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包括供货地点)。
46、问:“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的填报要求是什么?
答:(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必要时加注原文。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3)填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级等,以能满足海关监管的要求为准。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填报内容必须与向海关已备案登记合同项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5)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写20项商品。
47、问:“商品编码”的填报要求是什么?
答:(1)在填报商品编码时,应按照商品分类目录中的归类总规则和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中商品编码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码更改《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的编码后,再据实填报。
48、问:“项号”有什么填报要求?
答: 项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项号是指同一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和在《登记手册》上的商品序号。
49、问:商品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该怎么填报?
答: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
(2)数量及计量单位栏分三行填报。(1)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一行;(2)凡海关列明第二法定计量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二行;(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栏目的第三行。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计量单位分为成交(申报)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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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主要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关税条例》等。
贸管篇
1、 问: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实行何种方式的管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禁止、限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等。
贸易管制指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贸易管制有三种分类方式:
(1)按管理目的: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制手段: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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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贸易管制的主要行政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贸易管制的主要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贸易管制的主要行政规章
(1)《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5)《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6)《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8)《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9)《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10)《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11)《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等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管理的主要国际条约
(1)我国加入WTO所签定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4)《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5)《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6)《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7)《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8)《巴塞尔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9)《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2、 问:禁止进出口商品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五个,《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两个,参见“附录一”。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环发[2001]207号)的规定,禁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对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一律不准出口。
——根据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署监一[1991]一五60号)的有关规定,劳改产品禁止出口。
(3)停止进出口的商品
——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停止进口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硝酸铵、氯酸钾等。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
3、 问:归入税目26204000项下的铝矿灰是否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凡未列入《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因此铝矿灰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
4、 问:未经压扁的汽车压件能否进口?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废汽车压件进境前,必须在境外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方可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凭企业提交注明“废汽车压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办理验放手续,不允许变通将废汽车压件在境内作碎裂或压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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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停止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0]607号)、《关于重申不准进口已出口的国产手表的通知》(外经贸管进字第6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86)署行字第86号)、《关于禁止进口黑人牙膏的通知》((1992)外经贸进出发第3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
5、 问: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有哪些?
答: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
2004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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