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98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3〕14号)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大气六十五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大气六十五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落实《大气六十五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六十五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到位。
第六条 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和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技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1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协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得分确定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帐,并对《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市环境保护局暂停该地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 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指标
2、部门台帐
3、指标解释
附件3: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解释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主要考核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遵化市、迁安市,不考核海港开发区、芦台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此项指标。
一、考核目的
坚持把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大气六十五条》及《目标责任书》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
二、具体指标
(一)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2、考核要求
(1)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
(2)2015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
(3)2016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5%。
(4)2017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总分值50分。
4、数据来源
(1)PM2.5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为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5、考核基数
以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2014年以2014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为考核基数。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地区PM2.5浓度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区域PM2.5年均浓度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 PM2.5年均浓度得分50分。
若区域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PM2.5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基础得分
2014、2015、2016、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3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不将反升的,计0分。
(2)奖励得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2014、2015、2016、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达到《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40%、65%、95%、130%及以上的,计1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40%、65%、95%、1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
(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2、考核要求
(1)2014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4%;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3%。
(2)2015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14%;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12%。
(3)2016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26%;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达到19.5%。
(4)2017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终期考核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完成下降目标40%;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完成30%。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总分值40分(2014年50分)。
4、数据来源
(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涉及六项指标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年均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5、考核基数
以2014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2014年以2014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地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区域六项指标年均浓度均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得分50分。
若区域六项指标有一项指标浓度不达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基础得分
2015、2016、2017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8分(2014年35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将反升的,计0分。
(2)奖励得分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2014、2015、2016、2017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6%、26%、38%、52%及以上的;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2%、19.5%、28.5%、39%及以上的,计12分(2014年15分);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16%、26%、38%、52%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4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低于12%、19.5%、28.5%、39%,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3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
(三)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变化情况。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考核要求
(1)各县(市)区2015、2016、2017年度重污染天气分别比上一年减少。
(2)各县(市)区2017年度重污染天数比2014年度减少10%。
3、指标分值
总分值为10分,2014年不考核此项指标。
4、数据来源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的重污染天数。
5、考核基数
以2014年度重污染天数为考核基数。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年度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
(2)2017年终期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总分值(10分)进行计分。
(3)年度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计0分。增加1天,扣1分,直至此项指标总分值扣完为止。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一、评估考核目的
督促各地区落实《大气六十五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具体指标
(一)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锅炉脱硫、除尘新建和改造台数规模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划定与开展整治情况,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1)燃煤锅炉淘汰
摸清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核准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替代能源燃料落实情况,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市大气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2014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0%;其他县(市)区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0%。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每年度需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建立详细的管理台账。淘汰拆除的需有拆除前后照片、拆除锅炉的基本参数(吨位、用途、炉型、煤质检测资料等)、环保部门督察记录;锅炉改造的需有改造前后照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环保部门验收文件以及锅炉所属单位、型号、蒸吨数、新建或改造减排工艺、减排效率等参数,锅炉燃煤改为燃用天气的还需有燃气公司的同期证明,改为购置燃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还需有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复印件。
(2)锅炉脱硫除尘
按期限完成并投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形成台账(①锅炉所属单位、型号参数、蒸吨数、年耗煤量、新建或改造脱硫除尘工艺、脱硫或除尘效率;②改造前后照片③环保部门验收文件)。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
按照《大气六十五条》要求,将城市建成区80%及以上的面积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烟区综合整治,全面禁止原煤散烧。
(4)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落实《大气六十五条》与《目标责任书》规定,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其它地区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对年度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脱硫除尘任务皆有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指标7分,锅炉脱硫除尘、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对年度无锅炉脱硫除尘任务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指标8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
4、计分方法
(1)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列入淘汰范围内燃煤锅炉清单;通过查阅地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锅炉淘汰比例、锅炉脱硫除尘台数规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况。
完成工作目标的,计10分;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比例、锅炉脱硫除尘台数规模目标要求80%以上的,计5分;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比例、锅炉脱硫台数规模目标要求60%-80%的,计3.5分;否则计0分。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划定与未以政府名义公告或印发的,扣0.5分;划定禁燃区未开展综合整治的,扣1分。
(3)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4)省级以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县(市)区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5分;低于80%的,扣7分。
(二)工业及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城区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情况。
2、工作要求
工作需建立相应的支撑台账,包括治理前后照片、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等。
(1)工业烟粉尘治理
①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和工业锅炉)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同时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稳定达标(部分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②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料场其他散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办函〔2014〕98号)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并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整治任务。
2015年,全市所有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全市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所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城区餐饮油烟控制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城区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年度安装工作,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工业烟粉尘治理指标占8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标占2分,城区餐饮油烟控制指标占2分。
4计分方式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完成年度治理任务,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的,计3分;完成90%及以上的,计1.5分;否则计0分;在线监控安装率达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安装率达95%且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安装率达90%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0.5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及以上稳定达标的,计2分;90%及以上稳定达标的,计1.5分;85%及以上稳定达标的,计1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10个工业企业及散料堆场,根据现场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评估堆场污染控制情况。90%及以上工业企业及散料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治理的,计2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通过查阅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有机化工、石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完成9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城区餐饮油烟控制
随即抽查5家餐饮油烟单位,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三)扬尘等面源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防控情况,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绿化建设情况,矿山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整治特别是敏感区域矿山扬尘控制情况,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农业生产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包括整治文件或会议记录、部门检查通报或停工的项目清单等。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施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车密闭运输兵安装定位系统等。
(2)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城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外道路两侧绿化及其它控尘措施落实。
(3)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4)矿山扬尘整治:取缔非法矿山,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综合整治露天矿山。
(5)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加快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做好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工作,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肃查处环保部和省公布的秸秆禁烧行为。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分,城市绿化建设2分,有矿山企业的地区,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矿山扬尘整治指标各占2分,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指标占3分;无矿山企业的地区,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指标占3分,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占4分,矿山扬尘整治指标占0分。
4、计分方式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随即抽查10个以上建筑工地及10台以上渣土运输车辆,对有矿山企业的区域,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的计2分,80及以上的计1分,低于80%的计0分;无矿山企业的区域,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的计3分,85%及以上的计2分,80及以上的计1分,低于80%的计0分。计分取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合格率低的数值进行核算。
(2)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相关数据,核算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6%及以上的,计2分;低于56%的,以2013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及2分,否则计0分。
(3)城市绿化建设;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城市绿化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化面积均达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计2分;城市绿化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化面积中有任何2项达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计1分;否则,计0分。
(4)矿山扬尘整治;有矿山企业的地区,随机抽查5家矿山,95%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90%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无矿山企业的地区,不评估考核此项指标,计0分。
(5)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有矿山企业的地区,满足农业部门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的计0.5分,农作物秸秆80%及以上实现资源化的计0.5分,完成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任务计1分,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环保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结果,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禁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30%及以上,计1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无矿山企业的地区,满足农业部门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的计0.5分,农作物秸秆按要求实现资源化的计0.5分,完成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任务计1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禁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30%及以上,计2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黄标车淘汰与限行,指各地区按时限淘汰2000年前注册登记的“国零”标准汽油车,2008年前注册登记的“国零”、“国一”、“国二”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在城镇一定区域和高速公路限制行驶。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指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联网核发,新购置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进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以及发标信息实现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
新能源汽车推广,指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达标油品供应,指按《目标责任书》时限要求,按期供应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或柴油产品。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指地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安装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设施。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是指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包括公安交管部门黄标车注销手续、商务部门淘汰黄标车证明材料、工信部门新增新能源汽车和新增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材料、商务部门油品供应升级材料等。
(1)黄标车淘汰与限行
2014年,完成黄标公交车全部淘汰和省公安厅下达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从2014年6月底起,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和告诉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
2016年,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黄标车禁行要求落实到位。
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黄标车禁行要求落实到位。
(2)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落实《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满足年度评估考核要求,并实现发表信息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
(3)新能源汽车推广
严格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完成城市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公交领域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应达到100%。
(4)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
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
2016年、2017年,没有不符合国家时限要求的车用汽车、柴油等产品供应与销售。
(5)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2015年-2017年,所有新建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6)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城市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加强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灯设施完备。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4分,其中黄标车淘汰与限行4分(黄标车淘汰3分,黄标车限行1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指标各占2分,年度有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任务时,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新能源汽车推广、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各占2分,年度无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任务时,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指标占0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新能源汽车推广指标各占3分。
4、计分方式
(1)黄标车淘汰与限行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3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90%及以上的计2分,完成8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随机抽查上路行驶的机动车10辆,核车辆注册登记年限和环保标志,没有黄标车的,计1分;黄标车出现率低于2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2)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发标信息未实现三级联网的扣1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
无年度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任务时,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计3分;环保标志发放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要求的,计0分。有年度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任务时,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计2分;环保标志发放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要求的,计0分。
(3)新能源汽车推广
根据市(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和财政部门有关数据,核定每年度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年度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比例低于100%的,此项指标直接计0分。
在城市新增公交车中心能源和清洁燃料车比例满足要求时,有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年度任务时,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计2分,达到1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无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年度任务时,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计3分,达到1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4)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无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年度任务时,计0分。有国四、国五油品供应替代年度任务时,按照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的,计2分。随机抽检区域内10个加油站,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5)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核定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情况。90%以上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6)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在设区市区域内,抽查设区市城区和其辖区1个县城城区总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统计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及以上,且完好率达80%及以上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及以上,且完好率达7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在省直管县域内,抽查城区总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3公里的路段(涵盖主干路、支路),统计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及以上,且完好率达70%及以上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70%及以上,且完好率达6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五)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和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在清理整顿违规在建项目方面,需有发改委、工信等部门清理整顿文件等。在淘汰产能方面,淘汰小火电机组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需有小火电机组拆除影像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或央企业二级以上公司)人员安置说明,市级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关停热电机组热负责替代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电网运行记录材料(含机组容量、并网及解网时间、孤网运行的机组需有机组铭牌、电力业务许可证、运行记录等材料);淘汰或压减其它产能的,需有淘汰或压减产能影像资料、淘汰或压减产能主管部门关于产能淘汰或压减证明、当地政府部门关闭文件、停止工业用电用水证明。在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面,需有当地政务搬迁证明材料。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据相关职能部门比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15-2017年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完成有关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任务。
(4)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4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指标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指标占6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指标占4分。
4、计分方式
根据发改、工信部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符合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炼焦、电石、铁合金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直至2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整顿,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直至2分)。
根据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结合当地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记录,确定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得分。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各项任务的,计6分。检查中,发现1家落后设备未关停或已关停但未拆除的,扣1分(直至6分)。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核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搬迁企业原址主体设备拆除,并断水断电)的,计4分;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90%及以上的,计2分;完成80%及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六)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1、指标解释
对于有煤矿企业的地区,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散煤洁净化治理、煤炭洗选加工、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对于无煤矿企业的地区,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散煤洁净化治理、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其中,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通过燃煤控制、煤炭替代等方式使煤炭消费总量满足年度控制目标要求。散煤洁净化治理,指采取煤炭清洁化技术降低煤炭中灰分、硫分等组分含量,以洁净煤供应网络实现优质煤替代劣质散煤。煤炭洗选加工指原煤入洗率。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指地方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发展和利用光能、风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燃料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做工台账,燃煤总量控制需有统计部门煤炭消耗情况统计数据、发改部门工程削减煤炭有关材料;散煤洁净化治理需有地方关于考核年度散煤洁净化治理情况(包括民用洁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使用范围等)证明材料、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秸秆压块炉与配送洁净型煤、秸秆成型燃料的用户档案(包括村名、户名、建档日期、中标企业名单、炉具型号和数量、燃料使用数量、炉具与燃料供应日期、补贴资金额度和兑现日期等)、发改部门配煤中心和洁净煤供应网络验收等文件;洁净能源发展和利用需有发改部门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核准文件及企业提供的主体设备供货合同或发票,煤改天然气的企业需有供气公司供气证明材料,煤改地热、太阳能、电等其他能源的需有项目运营主体名单、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农户名单、项目规模等证明材料。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各地区每年需完成省下达的煤炭净削减目标任务。其中,2015年、2017年需分别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2)散煤洁净化治理
各地区制定散煤洁净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散煤洁净化治理,按要求建设全封闭配煤中心和洁净煤供应网络,限制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销售,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秸秆压块炉、配送洁净型煤、秸秆成型燃煤,到2017年各地洁净煤利用率达90%以上。
(3)煤炭洗选加工
2014、2015、2016年,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炭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4)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
落实《目标责任书》要求,按期完成风能、光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发展和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利用任务。
3、指标分值
该指标分值12分。其中散煤洁净化治理指标4分,清洁能源发展与利用指标2分,有煤矿企业的地区,煤炭洗选加工指标2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4分,无煤矿企业的地区,煤炭洗选加工指标0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6分。
4、计分方式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依据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依据设区市(或省直管县)提供的年度耗煤项目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情况,综合评估煤炭削减量,同时运用环保、发改部门的数据校核。对无煤矿开采企业的地方,满足工作要求的,计6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90%的,计3分;否则计0分。对有煤矿开采企业的地方,满足工作要求的,计4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90%的,计2分,否则计0分。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项目,扣1分;发现一例新投产燃煤火电项目未按照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新建自备燃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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