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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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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邹人社发[2011]70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学分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2011年度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工作,开始进行申报。今年的学分审核实行个人申请,单位集中申报的形式。晋升人员的论著、科研成果、专业培训学分,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初审,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一定要严格条件、算准学分、如实填写,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填写、不予上报。初审后由各单位持有关人员相关材料、证件集中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人才市场201,鹤伴一路39号)。学分审核工作政策性强,希望县直各单位及各镇办、开发区,严格按照《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考核登记办法》抓好落实,圆满完成2011年度的学分审核工作。 申报对象: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学分审核。 申报时间:高级截止到8月20日;中初级截止到8月31日。 咨询电话:2182007 附:《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考核登记办法》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滨人社发〔2011〕43号 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分考核登记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分考核 (一)继续教育学分实行逐级年度考核制。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标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发学习期间工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 (2)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2、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达标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定为不合格等次。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优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将继续教育工作列入考核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不组织继续教育或完不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减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比例,管理人员不能列为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各类评选事项的候选人。 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得低于20学分。晋升、续聘各级职务,公修科目继续教育学分任职期内每年不得少于15学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参加按照规定的权限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各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培训、进修、学术讲座或自修,经考核、考试证明合格,以及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科技成果或有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1、培训、进修或自学,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脱产、半脱产培训一般按每日5学时计算;单独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数,凭举办单位开列的证明折算学分。 2、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计算学分。 3、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考察报告或总结,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满一个月不满二个月计20学分;满二个月不满三个月计25学分;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计30学分;满四个月不满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至一年计40学分;一年以上每超过二个月增记5学分。 4、成果 成果主要是指各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出的科技进步奖;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各级政府建设部或勘探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勘探设计成果奖等(一般设计奖不在此列)。 (1)成果级别: 各类成果的级别按评审委员会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 (2)学分确定: 所获成果有等次的,前三位研究人员按其成果级别等次确定学分,第四位以后人员均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等次确定学分。所获成果无等次的(主要指鉴定成果),其前三位研究人员按成果级别确定学分,第四位以后人员均按所获成果的下一级确定学分,县级鉴定成果的第四位以后人员均记5学分。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表: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鉴定成果 县级 15 13 11 8 市级 25 20 15 10 省级 35 30 25 15 国家级 40 35 30 20 5、论文、著作 各类论文须达到或超过1000字以上方可登记学分。凡两人以上共同发表的论文,其学分根据论文确定的总学分在各位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学分计算只取整数,平均后所余学分可依次追加前几位作者)。 (1)报刊发表的论(译)文 凡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按办刊主管部门所代表的政府级别确定。 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刊号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一律按地市级确定。 在具有地市准印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译)文,其级别按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 在无刊号的印刷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记学分。 各类文摘按相当刊物级别的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 (2)论文集(增刊) 各类论文集以及各类刊物的增刊一律按交流论文三等奖确定其级别根据论文征集的范围分国家、省、地市三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的级别,按照召开会议的学会代表的本行业范围确定。会议交流论文有等次的,按相应级别确定学分,不设等次的,按相应级别的三等奖确定学分;因现在交流论文的奖次评比比较混乱,一般交流论文不认定其等次。 (3)著作 专著,指由一人或多人研究撰写的著作。其级别根据出版社级别确定。其第一撰稿人按优秀等次计学分,第二、三撰稿人分别按良好、一般计学分;第三位以后人员,均按同级发表论文登记学分。名著,指由一人或多人合编的书籍(教材、讲义除外),其级别按出版社级别确定,其主编按专著“一般”等次计学分,副主编按同级发表论文计学分,其余参加编写人员按同级交流论文“一等奖”登记学分。 论文著作学分具体折算办法: 级别 论文 专著 交流论文 优秀 良好 一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地市级 5 15 12 10 3 2 1 省部级 10 20 17 14 8 6 4 国家级 15 30 25 20 12 9 6 国际级 25 18 12 8 6、专利 专利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学分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鉴定成果确定。 7、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间考试成绩合格每年计20学分;参加自学考试的凭单科合格证明每科计5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分考核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措施、责任到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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