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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各区域及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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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各区域、房间租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各区域、房间租赁全过程管理,明确各部门租赁期间工作要求,降低租赁安全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承租人租赁XXX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场所,包括棚户区、园区、办公楼房间、街道等。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承租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人。 承租人在租赁场所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XXX公司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出租场所管理部门(简称出租部门)职责 (一)有效统筹安排租赁,最大限度盘活出租场所。 (二)组织对承租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规避高风险租赁活动。 (三)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安全协议书》,明确租赁期间双方安全责任。 (四)组织对承租人进行安全交底。 (五)建立健全出租场所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出租场所资产管理台账。 (六)组织对出租场所内施工管理。 第五条 安防部门职责 (一)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定,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 (二)对需维修的消防、安防设施向后勤保障部报修并跟踪维修进展。 (三)按要求对出租场所进行安全督查和安全巡查。 (四)承担出租场所内安全监管责任。 (五)参与对承租人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 (一) 按要求对各类设施进行保养、维修。 (二) 协助出租人对出租场所用电安全等检查。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 (一) 协助、监督出租人资产管理工作符合XXX公司要求。 (二) 明确资产价值。 (三) 参与对承租人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场所租赁前管理 第八条 出租部门应当统筹各场所租赁工作。明确场所管理周期,即租赁期限、设备设施维护期限。 第九条 安防部门、后勤保障部应在出租部门明确的租赁场所设备设施维护期限内,完成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 出租部门应当对有意向的承租人,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承租人合法性,资金保障(偿还)能力,经营活动等。 参与安全风险评估部门至少包括综合办公室、安防部门、出租部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合法性重点对资质文件组织审核。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拍摄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业务。 (二) 与XXX公司现有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冲突的经营业务。 (三) 非易燃易爆等高风险行业。如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出租部门应当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应明确租赁主体、租赁具体位置、租赁期限、押金、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资产情况、场所负责人信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当同时签订。出租部门在签订过程应经安防部门签署安全意见。 《租赁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签订完成后5日内,出租部门应持原件或复印件1份向安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部门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明确告知承租人XXX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出租场所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场所周边消防、安防设施位置情况。 (三)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和应急报告流程。 (四)XXX公司摄制场所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爆竹、人员和车辆管理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五)租赁场所内XXX公司资产明细及使用要求。 (六)自觉接受XXX公司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租赁场所允许承租人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签订完成,并向安防部门备案。 (二)应当告知承租人内容,已经书面告知完毕。 (三)出租部门已将承租人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向安防部门备案。 (四)摄制场所拍摄许可证办理完毕并已向安防部门告知。 第四章 场所租赁期间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安全检查要求 出租部门安全管理员每周不少于1次对承租人生产安全进行安全检查。摄影棚、外景地等重点场所安全员每日进行安全巡查。 安防部门每月不少于2次对出租部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督察。摄影棚、外景地等重点场所每日进行安全巡查。 后勤保障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租赁场所基础设施(如外墙、给排水空调)进行安全巡查。 各部门安全检查应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中问题处理要求 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违反XXX公司要求的,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制止并纠正。承租人不配合工作的向安防部门报告,由安防部门决定处理方式,并上报XXX公司。 出租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安防部门决定处理方式,并上报XXX公司。 公共基础设施问题直接向后勤保障部报修;安全设备设施问题向安防部门告知,由安防部门向后勤保障部报修。 第十八条 出租场所设施维修时限要求 直接影响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维修,应当在当日维修完毕。如更换灯泡、空调、电梯等。 其它类维修,后勤保障部应制定维修计划,并向安防部门和出租部门告知。 第十九条 出租场所内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式开工前,施工方同管理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同时向安防部门备案。 (二)出租场所内施工所用材料应当满足XXX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出租人应当做好施工现场使用阻燃材料备案工作。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火、危险作业符合安全规定。 (四)施工方出现的安全问题,出租人负有连带责任。安防部门将依据相关要求对出租人奖惩。 第二十条 承租人撤离出租场所应满足的条件 (一)场所资产核对完成,租赁费用、用水用电等费用结算完毕。 (二)场所已经恢复原貌。(承租人自行或有偿委托出租部门清理。) 承租人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出租部门通知安防部门、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核查。核查无误后,后勤保障部切断电源,综合办公室出具封条,出租部门粘贴,安防部门销毁承租人人员、车辆信息。 第五章 场所资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部门、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场所资产情况。双方应当在资产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失效后3日内或承租人提出退租申请后3日内,出租部门、承租人应对资产明细表中资产现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核对有误时,承租人按资产现价值赔付。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防设施资产由安防部门向XXX公司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其它类资产由相关部门向XXX公司提出资产购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x年x月x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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