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省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报对象
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宾馆、饭店等
适应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无线无法覆盖的区域或教学、科研等部门
许可条件
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⑶专职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⑷相关管理制度;⑸接收设备合格证及安装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安装完毕后进行现场测试(2日)→会审(1日)→领导审批(1日)→发证(1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1、按接收设备造价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2、技术安全检查费3%(一次性)。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 注
办理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流 程 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当场进行审查,并告之是否允许安装;同意安装的,需填写《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初 审
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盖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并交广电部门,经初审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
现场勘查
安装完毕,由申请人报告广电部门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规定交纳检测费及2%的管理费。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省广电局终审
横向层级
本县国家安全局联合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申报对象
宾馆、饭店及相关部门等
适应范围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公寓等。
许可条件
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单位星级证件或有关外籍人士的证明;⑶填写《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⑷接收设备合格证及安装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安装完毕后进行现场测试(1—2日)→会审(1日)→领导审核(1日)→上报市、省广电局审批。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与国安局分别初审
收费情况
1、按接收设备造价的2.8%收取年度管理费;2、技术安全检查费3%(一次性)(由国安局收取)。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 注
办理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流 程 图
初 审
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盖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式2套交广电部门和国安局,经初审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
现场勘查
安装完毕,由申请人报告广电部门和国安局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规定交纳检测费及管理费。
发证
报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检测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当场进行审查,并告之是否允许安装;同意安装的,需填写《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3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电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市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湖南省政府令 第91号《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申报对象
个人
适应范围
收看不到广播电视节目的当地住户。
许可条件
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提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填写《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测→审核→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1999)湘价费字第180规定,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每站每年按接收设备造价2%交纳年度管理检查费,新建站一次性按接收设备造价的3%交纳技术安全检查费。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811
发文类型
《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2868998
备注
办理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流 程 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当场进行审查,并告之是否允许安装;同意安装的,需填写《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初 审
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加盖当地广播电视站公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并交广电部门,经初审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
现场勘查
安装完毕,由申请人报告广电部门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规定交纳检测费及2%的管理费。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4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市级、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初审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
适应范围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条件
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可行性报告;⑶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⑷本级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⑸筹备计划。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考察(1—2日)→科室会审(1日)→报局党组会议审核(1日)→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
许可数量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划确定。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国家广电总局发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 注
办理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初审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初 审
经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后5日内书面告之理由。
现场勘察
经初审合格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写出考察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省广电局审核。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5
序号
项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设立网上广播电视播出前端的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电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市级广电部门复审,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
申报对象
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建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
适应范围
互联网
许可条件
1、符合通过各种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2、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3、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4、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有效的验资报告;3、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4、前端主要设备表;5、本单位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册;6、完整的节目方案;7、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测→审核→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许可数量
限定在有资格申办的单位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811
发文类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注
办理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初审流程图
受 理
对申请报告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级审核、签署意见。。
初 审
经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查,资料不齐或不合条件的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
现场堪查
经初审合格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上报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进行审批。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6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省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适应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
许可条件
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⑶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⑷申请许可证登记表;⑸县(市)级广电部门审核。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勘查(2日)→领导审核(1日)→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
许可数量
根据有线电视网络覆盖情况核定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乡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 注
办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初审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文件及县级广电行政部门签述的意见。
初 审
经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后5日内书面告之理由。
现场勘察
经初审合格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签述考察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上报省广电局审批。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电局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申请资料不全的,当场告之需补充的资料。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7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建立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级广电部门初审,市级广电部门复审,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
适应范围
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
许可条件
符合《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开办单位和村(局)民委员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⑶有线电视站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⑷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5)相关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申请→受理→现场勘测→审核→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许可数量
根据有线电视网络覆盖情况核定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811
发文类型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注
办理建立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初审
流 程 图
受 理
对申请报告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级审核、签署意见。。
初 审
经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查,资料不齐或不合条件的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
现场堪查
经初审合格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并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上报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进行审批。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8
序号
项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设立、撤销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级广电局初审,市、省广电局审核,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广发社字714号
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适应范围
有线电视网络
许可条件
符合《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提交申办频道的可行性报告;3、使用设备的技术标准资料;4、采、编、播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许可程序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测试(2日)→会审(1日)→领导审批(1日)→上报省局审核(1日)
许可数量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划确定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有线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注
办理设立、撤销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初审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频道发展规划、采、编、播人员及技术人员资料、频道标识、设备、场地等相关资料。
初 审
对有关资料和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告之理由。
现场勘查
经初审合格后,将对经营场地、设备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省广电局审核。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9
序号
项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级广电局审核,市、省广电局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对象
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直播节目或栏目
适应范围
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
许可条件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四条
申报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许可程序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测试(3日)→会审(1日)→领导审批(1日)→上报市、省局审核(3日)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注
办理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初审
流 程 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业务资料。
初 审
对有关资料和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告之理由。
现场勘查
经初审合格后,将对经营场地、设备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省广电局审核。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0
序号
项 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省级终审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对象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适应范围
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
许可条件
符合《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申报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⑷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1日)→初审(1日)→实地勘察(2日)→签述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核(1日)→上报市、省广电主管部门。
许可数量
根据有线电视网络覆盖情况核定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 注
办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初审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方案、规章制度,资金来源、相应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初 审
经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后5日内书面告之理由。
现场勘察
经初审合格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设备器材、技术标准和技术安全等进行检测。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申请资料不全的,当场告之需补充的资料。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11
序号
项目
内 容
项目名称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办理部门
县广播电视局
主办科室
事业法规股
垂直层级
县本级审核,市、省广电局审批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核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
申报对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
适应范围
互联网
许可条件
符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营运方案、管理制度;4、监控方案;5、人员、设备、场地证明;6、申办机构经营许可证;7、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等。
许可程序
受理(1日)→初审(1日)→现场测试(2日)→领导审批(1日)→上报省局审批(1日)
许可数量
限定在有资格申办的单位
受理形式
县广电局事业法规股受理
审批形式
独立审核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县易俗河凤凰中路489号县广电中心二楼事业法规股,411228,0732—7883427 7883811
发文类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
网上表格下载
暂无
网上办理情况
暂无
监督电话
0732—7883427
备注
办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业务类别、播出标识、传播方式、传输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的内容等资料。
初 审
对有关资料和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告之理由。
现场勘查
经初审合格后,将对经营场地、设备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级以上广电局审核。
发 证
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本级广电局代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