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统一集团项目开发的设计管理技术原则,提高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集团的产品研发水平,使设计管理作愈加合理,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如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文献合用于 集团及下属各分企业项目,包括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配套建设项目;其他产品如办公、商业等参照执行,并逐渐建立补充完善;
(三)本文献应在国家有关规范的基础上,本着节省成本、重视效果原则执行;
(四)各单位应在国家与各地区对应技术规范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详细特性把关完毕有关设计工作,个案性问题按职责分工,经研究确认后实行;
(五)集团企业保留对该审查要点解释权及修改权,并伴随产品设计原则化程度的提高不停完善充实内容及条款。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三、构造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以不违反《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条款为根据。
3.2
设计根据
3.2.1
工程建设
原则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与否合用于本工程,与否为有效版本;与否按企业建设原则、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
3.2.2
建筑抗震
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与否符合国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50223-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
设计参数
⑴与否对的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汇报所提供的岩土参数,与否对的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汇报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提议并采用了对应措施。
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当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与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都市,与否按同意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根据GB5001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汇报
⑴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汇报时,勘察点位与否符合规范规定,与否提供基坑设计的有关点位及参数规定,各土层力学参数与否符合当地的一般特性;与否提供合理的抗浮、抗渗设计水位。
⑵构造计算与否对的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汇报所提供的岩土参数,与否对的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汇报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提议并釆取了对应措施。
⑶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与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汇报》所提水位。
3.3
构造计算书
3.3.1
软件的合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与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与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原则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根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构造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构造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构造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与否符合工程的实际状况。
⑵消防荷载与否根据覆土埋深及构造形式进行折减,其他活荷载与否折减。
⑶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与否符合工程实际。
⑷复杂构造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与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一样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成果进行分析比较。
⑸所有计算机计算成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构造构件及节点
⑴构造构件与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与否满足《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第3.2.2条、《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第3.2.3条及其他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⑵构造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与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规定。
⑶构件及节点的受力筋与否按内力进行配置,非受力筋与否按构造设置。
3.4
构造设计总阐明
着重审查设计根据条件与否对的,构造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原则图选用与否对的(注意要与建施图一致),对波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阐明的问题与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⑴建筑构造类型及概况,建筑构造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当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构造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性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抗渗等级)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与否对的,对应的处理措施与否贯彻。
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详细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原则值。
⑷混凝土构造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尤其规定等。
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构造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规定及原则图选用。
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构造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规定等。
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停止降水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规定等。
⑻总阐明中的某些构件大样配筋与否有人为加大、与否符合施工规定。
3.5
地基和
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与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一样或局部未到达勘察汇报提议的持力层时构造处理措施与否得当。
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规定与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规定与否明确。
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规定、成桩措施、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规定与否明确。
⑷与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与否贯彻,与否对的。
⑸深基础施工中与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保证边坡稳定的措施。
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与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详细状况采用了对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与否符合GB50011-第4.4.5条的规定。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尤其是消防荷载与否根据覆土折减以及墙梁设计的折减)与否符合实际状况,计算措施与否对的;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构造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与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⑶单桩承载力确实定与否对的,群桩的承载力计算与否对的;桩身混凝土强度与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规定;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措施与否对的,见GB50007-第8.4.10~8.4.13条。尤其注意覆土埋深的修正与否对的。
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与否对的。
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与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⑺人防地下室构造选型与否对的,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⑻天然地基基础与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独立基础系双向受力,沿短边方向的受力钢筋一般置于长边受力钢筋的上面,检查施工图的基础大样图中钢筋与否画错。
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与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与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途径与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构造
3.6.1
构造布置
⑴房屋构造的高度与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合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合用最大高度超限、合用构造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与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题审查意见。
⑵构造平面布置与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与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构造(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持续等)与否采用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⑶构造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持续性及载面尺寸、构造材料强度等级变化与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构造(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持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与否采用了有效措施。
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与否对的;构造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与否符合规范规定;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与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用了有效措施。
⑸转换层构造选型与否合理,转换层构造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与否按规范规定进行了加强。
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构造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与否已采用可靠措施。
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构造时,与主体构造的连接应安全可靠,构造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规定。
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构造构件及其与主体构造的连接与否符合规范的规定,与否安全可靠。
⑼框架构造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构造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构造不适宜采用单跨框架。
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构造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构造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⑾抗震设计的框架构造中,当仅布置少许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第6.1.7条的规定。
⑿采用短肢剪力墙构造时,应符合JGJ3-第7.1.2条的规定。
⒀框架——关键筒构造的周围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⒁复杂高层建筑构造的合用范围、构造布置、抗震措施与否符合JGJ3-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构造计算
⑴构造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与否对的。
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与否符合规范GB50011-第5.1节的规定。
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汇报与否提供了有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与否对的。
⑷微弱层和微弱部位的鉴别、验算及加强措施与否对的及有效。
⑸转换层上下部构造和转换层构造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与否对的;转换层上下层构造侧向刚度比与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构造(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⑹构造计算的分析判断:
构造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与否对的,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构造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与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规定;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构造,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小于构造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构造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与否按规范JGJ3-第7.2.2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⑺预应力混凝土构造构件,与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与否按详细状况对制作、运送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
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成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规定(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⑵框架-剪力墙构造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确实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⑷采用预应力构造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规定。
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节7.1.7条的规定采用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防止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
⑺剪力墙构造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适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⑽筒体构造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与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⑾带转换层构造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与否符合JGJ3-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⑿构造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期,与否采用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构造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构造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与否满足《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及其他有关规范、规程有关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与否满足规范的规定。
3.6.6
预应力混凝土构造
有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构造时,应注意与否符合《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构造的耐久性设计与否符合《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
构造
3.7.1
构造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如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⑵平面布置宜简朴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⑶纵横墙上下应持续,传力路线应清晰;横墙较少的多层一般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靠近或到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7.3.14的规定。
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规定。
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种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⑹抗震设计时,不适宜采用砌体墙增长局部少许钢筋混凝土墙的构造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适宜不不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原则设计图集》97G329(五)。
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构造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构造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与否满足规范规定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与否满足规范规定。
⑶悬挑构造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减弱,必要时应验算减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规定,并在图纸上表达清晰;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⑵悬挑构件应采用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⑸应对的选用预制构件原则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规定。
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规定应符合规范GB50003—第7.3节的规定。
⑺砌体构造与否根据《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50003-第6.3.1—6.3.9条的规定采用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构造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合适采用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规定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减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对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
砌体构造
3.8.1
构造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规定同砌体构造。
3.8.2
构造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措施进行。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规定的措施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构造设计;混凝土构造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构造设计。
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对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规定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有关的构造规定,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一般钢构造
⑴钢构造设计图中与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与否注明了钢构造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规定。
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⑶构造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与否按规范规定将强度设计值乘了对应的折减系数,见《钢构造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⑷在建筑物的每一种温度区段内,与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规定设置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
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与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规定。
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与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规定。
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构造。
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与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规定。
⑿钢管构造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规定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
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与否符合规范规定。
⒂钢构造(包括薄壁型钢构造、网架构造和高层建筑钢构造等)施工详图与否满足钢构造设计制图深度的规定;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到达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阐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构造
⑴构造设计图中,与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与否注明了钢构造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规定。
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与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构造屋面与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
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与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⑷构造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状况下,与否按规范规定对强度设计值乘了对应的折减系数。
⑸屋盖与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与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⑹门式刚架与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与否同步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对应位置与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对应位置的中间柱顶,与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与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规定;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与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不小于4.0m时,与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规定设置拉条。
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与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与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⑽构件端板连接与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与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构造
⑴网架构造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构造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
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⑹网架构造的材料选用规定,制作和拼装规定,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规定,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构造
⑴图纸设计总阐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对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步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规定,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不不小于GB50313有关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构造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对应规定。
⑵构造的体系和布置与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第8.1.4~8.1.9条的规定。
⑶抗震设计时,钢构造房屋应根据烈度、构造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一样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用不一样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第8.1.3条。
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第5.2.5条的规定。
⑸构造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表5.5.1或表5.5.5的规定。
⑹框架一支撑构造中,框架构造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第8.3.2条的规定。
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第8.4.2条的规定。
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第8.3.1条的规定。
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规定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规定,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规定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规定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
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规定。
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⒂钢构造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规定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他
⑴不应在构造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⑵酒店、商业、住宅等,着重审查构造降板等与否符合规定。
⑶查对建施、结施、设备专业图纸之间细部尺寸与否一致;墙、柱等布置与否上下一致;偏心定位与否一致。
⑷立面、剖面、大样等立面标高与否与建筑一致;着重审查门窗顶标高与否与其上一层的梁底标高一致(注意构造标高);检查楼梯梯梁与否碰头;露台标高与否比室内低。
⑸构造平面中的梁,在梁表中与否全标出了配筋状况。
⑹检查主梁的高度有无低于次梁高度的状况。
⑺梁、板、柱在跨度相似、相近时,有无配筋相差较大的地方,若有,需验算。
⑻当梁与剪力墙同一直线布置时,检查有无梁的宽度超过墙的厚度。
⑼当梁分别支承在剪力墙和柱边时,检查梁中心线与否与轴线平行或重叠,检查梁宽有无突出墙或柱外,若有,应提交设计处理。
⑽检查室内出露台的门上与否设计有雨蓬,检查构造平面上雨蓬中心与否与建施图上门的中心线重叠。
⑾检查设计规定与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一样。如柱表中常阐明:柱筋每侧少于4根可在同一截面搭接。但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同一截面钢筋搭接面积不得超过50%。
⑿检查构造阐明与构造平面、大样、梁柱表中内容以及与建施阐明有无存在相矛盾之处。
⒀构造平面上会出现持续框架梁相邻跨度较大的状况,当中间支座负弯矩筋分开锚固时,会导致梁柱接头处钢筋太密,捣砼困难,可向设计人员提议:负筋能连通的尽量连通。
⒁当支座负筋为通长时,就导致了跨度小梁宽较小的梁面钢筋太密,无法捣砼,可提议在保证梁负筋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各跨梁宽一致,只对梁高进行调整,以便于面筋连通和浇捣砼。
⒂露台面标高减少后,若露台中间有梁,且此梁与室内相通时,梁受力筋在减少处是弯折还是分开锚固,设计与否明确。
⒃地下室人防构造,着重查对密封门洞口等尺寸参数与否和建筑相符。
⒄地下室通风井及化粪池位置与否与地下室基坑围护构造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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