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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右妇发[2011]17号
阿右旗妇联关于开展“三个专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盟妇联:
为进一步加大我旗维权工作力度,了解我旗不同利益群体中妇女儿童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我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对策建议,根据盟妇联转发自治区妇联《关于开展“三个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旗妇联进行了专项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 阿右旗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一) 阿右旗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就走访情况来看,我旗妇女土地权益基本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个别由于历史原因或其它遗留问题还存在。如:新生儿给地问题、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保护问题等。
(二) 存在的问题
1、 出嫁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一方面,根据中国农村的风俗习惯,出嫁后的农村妇女大多“从夫居”,成为丈夫家的成员。很多地区嫁到外地的妇女,从该妇女出嫁后原居住地的土地使用权自动转移到剩余家庭成员,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有些女性“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另一方面,出嫁女在结婚后,农村要求妇女把户口迁出,而因为男方是城镇居民,女方的户口往往不能落实,从而女方在城镇也没有正式身份,在农村又分不到土地,成了“农村与城镇的边缘人”。
2、由性别歧视造成的土地权益问题
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农村妇女的影响是深刻的。在经济上给她们造成了巨额的损失,甚至使其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济的不独立导致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赖,不利于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上,由于害怕离婚或再婚失去土地,不少妇女往往忍气吞声,不愿或不敢离婚或再婚,这不仅大大影响了农村妇女婚姻的质量,也对“婚姻自由”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动摇了农村妇女的生活自信,不仅容易引起家庭纠纷及其家庭悲剧的发生,还会导致邻里纠纷、上访闹事、群体事件等的发生,进而危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习俗和观念
中国家庭几千年来沿袭的是男性处于主要地位,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观念,“男娶女嫁”、“从夫居”也还是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在“从夫居”的婚姻习俗下,女方出嫁后要到男方落户,因此导致农村牧区妇女因结婚而流动,但土地不会流动,且男方乡村长期以来形成的各个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关系也是明确的,不能随意调拨,因此,很多妇女出嫁后,娘家的承包地被收回了,但到夫家却分不到承包地。许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2、法律、政策不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一是有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偏见,当农村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以该条规定为借口,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便不能返回,因此拒绝在新居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妇女嫁出后承包田仍在娘家村,人地分离,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二是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更是让新增人口长期无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三是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 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
3、其他原因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非法剥夺。例如,在广大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往往被侵犯或忽略,导致妇女不能对父母或配偶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土地收益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妇女由于受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无力寻求救济。由于土地权益的丧失往往造成农村妇女生活困难,因此,很多农村妇女选择了忍受,不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四) 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氛围。加大马克思主义男女平等国策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列入普法规划的内容,加大向全市农村牧区宣传的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对维护妇女权益的认知程度。特别注意向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并能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由于中国几千年文化的影响,女性的权利往往被传统观念漠视,必须从实际发现的问题出发,总结农村牧区中的经验教训,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实施,提供司法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3、加强监督管理。地方组织法赋予了苏木镇政府行政管理权,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当村民会议做出有可能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决定时,苏木乡镇政府应当行使合法性审查的职权;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要求村委会依法办事。如果村委会拒绝苏木乡镇政府的合法要求,苏木镇政府可以启动司法介入程序,进行司法救济;加强监督检查,并根据婚姻人口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调整。
二、 高层女科技工作者利益诉求问题
(一)高层女科技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目前,女性人才队伍在不断壮大,但中、高层次女性人才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我旗人大常委中女性比例、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始终在21%-24%上下波动,与联合国提出的妇女在议会中至少占30%的目标还存在差距;到2010年,我旗处级女领导干部仅有2人,科级女领导干部29人;在女性集中的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女院长、女校长的比例偏低;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才仅有98人,尽管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在人才使用方面歧视女性、对中、高层次优秀女性人才发展关注不足、扶持政策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女性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职业发展满意度偏低等问题依然制约着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发展。
(二)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存在的问题
一是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总量偏少,知识技能老化。从各类女性中、高层次人才与同类人才的对比看,女性所占的比例较低,且现有的中、高层次人才相当一部分专业单一,技术老化。二是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分布不合理。中、高层次人才大多数分布在事业(教育、卫生)单位,只有很少部分在企业。分布很不合理,中、高层次人才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很少部分在基层,分布呈“倒金字塔形”,越到基层越少。三是中青年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断层。目前部分中、高层次女性人才出现断层现象,35岁以下的仅占很小部分。四是非公经济女性人才的服务管理跟不上。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非公有经济的大幅度增长给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大多数聚集在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单位特别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女性少,且流动快、留人难。
2、原因分析
一是政策方面原因。尽管我国已将男女平等列为基本国策,但必然与实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男女在晋升、退休等方面的年龄差异不仅严重制约了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职业发展,同时也缩短了她们的工作时间,造成人才浪费。
二是性别方面的因素。尽管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变化给女性带来了新的机会,带来了成功,优秀女性越来越多地从事着和男性同样的工作,但长期以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女性人才除了要承受来自工作本身的压力外,还要承受传统的性别文化观念带来的压力,这使得她们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却走的异常艰辛。三是家庭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职业女性不仅面临社会及男性世界的压力,还承担着家庭的重任,照顾父母,关爱子女,维系家庭。这往往会使她们错过一些重要的发展机会,职业经验受到限制,也就难以达到更高的职位。四是自身的原因。女性个人的主观愿望和动机、个人能力以及对事业、家庭、个人价值的取向是影响女性中、高层次人才职业发展的内在因素。
(三)加强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1、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彻底消除性别歧视,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对女性就业、参政和女性人才培养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分散化,可操作性差,可以尝试在中、高层次人才中率先实行男女平等退休、建立向女性倾斜的薪酬和奖励制度等政策,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平台,为女性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为中、高层次女性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更多平台。结合我旗实际,营造良好的女性人才成长环境,发挥女性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2、完善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
旗妇联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根据我旗产业结构调整,人才供求状况,发挥妇联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党委的好助手,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及时发布中、高层次人才信息,向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宣传引进、培养、使用、流动、工资、奖励、社会保障等相关人才政策,提高对引进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解决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增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的发展后劲。
3、创新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库,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涵盖各领域女性中、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和完善女性人才联络制度,直接掌握联系一批优秀女企业家和各类女专家、女科技人才的相关资料,实现中、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各种女性团体组织。目前,最主要的是健全已有协会的联系制度,加强联系,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提供信息交流、联谊互动的基地和场所,营造更浓厚的氛围,实现资源共享。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女性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帮助她们提高素质,储备本领。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党的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向组织部门推荐各界优秀女性人才,将优秀妇女干部纳入组织部门的视野。加大对女性人才发展的投入,摒弃性别岐视,不断提升女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拓展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空间,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
三、 城市化进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一) 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建
议
1、 留守妇女基本状况
我旗留守妇女大部分年龄偏大,且大多文化偏低,多为小学文化程度。绝大多数留守妇女没有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有技术特长的很少,农业实用技能、健康知识、法律知识都很欠缺。加之家庭规模偏大,需要赡养老人及抚养小孩的,外出务工生存成本太大, 因而只能留守在家。
2、存在问题
一是文化生活单一。留守妇女大多年龄在30岁以上,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宽松,无暇参加各类培训,平时除了劳动和干家务外,只是单纯的串门聊天,看看电视,偶尔打打麻将,很少参加集体文娱活动,精神文化生活相对比较匮乏。
二是精神负担过大。由于丈夫常年外出务工,留守妇女对其收入情况不完全了解,一方面要照顾家里,处理各种琐事,另一方面又担心夫妻交流少,缺乏情感沟通,很容易导致感情危机,甚至婚姻破裂。
三是安全隐患增加。由于青壮年男性外出务工,只剩下了老人、儿童和妇女,这就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很多不安全隐患增加,留守妇女和儿童缺乏安全感。
3、对于留守妇女工作的建议:
一是抓好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实用技术、创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升留守妇女基本素质和致富能力。二是培养致富带头人。宣传巾帼创业典型,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农村妇女创业就业。三是做好维权工作。建立完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措施制度,切实保障留守妇女的生存、发展权益。四是整合社会资源。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深入基层,多方面给留守妇女送温暖、送实惠。
(二)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我旗留守儿童共有74人,其中,父母双方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为50 人,父母单方在外务工的分别有24人。在学习成绩上,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多为中等,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很少。在监护方式上,隔代抚养的40人,母(父)单方抚养的24人,学校监护的10人。
2、存在的问题
一是亲情关爱不够。因为远离父母,缺少了起码的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感变化,这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极为不利,再加上与同龄人相比,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较低,这就使他们对亲情关系淡漠,性格大多存在孤僻、任性、冷漠、自卑等现象。二是家庭教育缺失。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多数都是母亲或祖辈进行隔代抚养,他们不知道从心理上关心孩子、照顾孩子,不能在学习上给予帮助和指导,在教育态度、教育方法上还是老一套,这就很容易使留守儿童成为差等生,有的甚至厌学。 三是安全缺乏保障。留守儿童年龄小,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突发性事件也缺乏应变和自救能力,没有父母的直接监护,容易遭受伤害或侵害他人,加上不少留守儿童上学路途较远,尤其是女孩子,人身安全令人担忧。
3、对于留守儿童工作的建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留守儿童误入歧途。二是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通过学校不断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形成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的局面。三是加大“一对一”帮扶力度。动员组织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与留守儿童“一对一”结对子,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给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培养其积极向上的性格,为留守儿童排忧解难。
阿右旗妇联
2011年5月5日
主题词:妇女儿童 三个专项 调研报告
阿右旗妇联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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