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行政)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屯煤电司[2005]148号),进一步加强公司设计行政管理,促进公司设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计行政管理,是指公司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联络、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支付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行政管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的各项审核、批准、监督等管理行为。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公司基建处是公司设计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会同计划部门审查和批准建设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申请;
2、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3、组织工程勘察设计联络会议;
4、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5、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交底;
6、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的签认。
二、勘察设计委托
第五条、凡公司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严禁委托给任何形式的私人设计。
第六条、严格控制勘察设计外委,本公司设计院无力承担的项目可以外委,凡本公司设计院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原则上不得外委。
第七条、凡涉及安全和结构、供配电改造项目,必须委托设计。
第八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形式的私自委托或先设计后委托。
第九条、勘察设计委托办理程序:
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报公司计划部门确认,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作为委托勘察设计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依据。
委托本公司设计院进行勘察设计: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一式四份,经计划部门确认、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委托勘察设计或作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依据。
外委托书勘察设计:通过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勘察设计委托,委托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单位自行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一式三份,提出委托意向,报计划部门确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委托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另行出具委托函。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及上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建设计划;
3、公司领导签批的专项工程建设报告;
4、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的零星和维修工程申报表。
建设单位在提出勘察设计(资质合法)委托时,对公司下达的专项计划必须注明文件号;对其它项目必须提供批准文件、批准的报告和批准的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三、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公司相关部门参加。谈判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主谈。
合同谈判前,勘察设计单位须出示有效证件(设计证书、专业设计资质、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主设人资格证书等)。合同谈判成功,须留存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法律处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谈判结果,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经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建设单位分送公司主管部门及计划、财务、法律等部门备案。
四、勘察设计联络
第十四条、正常的技术业务联系,由建设单位直接与设计单位沟通;涉及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等内容,须有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如须召开设计联络会议,由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须形成书面材料,由各方参加会议的代表签字确认。
五、工程勘察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由设计院出具《工程勘察任务书》,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勘察资料,由主管部门统一接收,造册登记后保留1套,其余发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发给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一般按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设计文件,由主管部门统一接收,造册登记后保留1套,其余发给建设单位。其他单位所需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的审查,由公司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负责送交政府批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设计院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未完成之前,建设单位须保留1∽2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以备查阅,不得外借。
第二十四条、由设计院完成的竣工图,主管部门接受后全部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和其它竣工资料一起归档。
七、设计交底
第二十五条、设计院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设计意图和注意事项等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质量监督单位交代清楚。
第二十六条、设计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主管部门主持,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设计交底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由施工单位将有关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由与会人员共同确认并签字,会议确定的事项与设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八、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原则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沟通,同意方可变更;
2、建设单位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与设计单位沟通,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3、施工单位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共同确认,并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如涉及投资增加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如涉及方案或结构改变的和涉及安全的,须经原审查机构同意方可变更。
九、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
第三十条、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勘察任务书》编制勘察预算,经审查批准后作为工程勘察费用或作为签订工程勘察合同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设计费用:为设计合同确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按勘察设计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必须首先经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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