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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标准文本.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859431 上传时间:2024-04-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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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承租方: 合同编号: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租赁价格 1.租赁品种及租金单价 材料名称 规 格 型 号 计量单 位 数量 不含税 月租金 税率 含税月 租金 增值票 类型 备 注 合同总额: 2.合同总价(含税):以实际租赁数量按实际使用时间据实结算。在确定总价时,应同时注明不含税价款及税额。 第二条 质量与验收 1.质量标准: 。 2.验收方法:钢管架按延米,扣件、调节杆按套验收。 3.材料验收时,出租方同步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双方指定专人办理材料验收交接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以租赁材料进场开始,承租方通知退租日期为止。 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出租方的责任与义务 1.出租方应确保按承租方的要求及时足量提供所需周转材料。 2.负责出租方库房的装卸及租场送达现场的运输,出租方运输交货地点为承租方施工现场。 3.保证提供的周转材料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服从承租方现场卸货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卸货。 5.其他责任与义务 。 (二)承租方的责任与义务 1.承租方应提前 天通知出租方租赁周转材料的具体规格、数量及进场时间。 2.承租方负责租材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退租时租赁材料无明显裂痕、弯曲等。 3.承租方负责施工现场租赁材料的装卸任务并承担周材退租的运输,退租运输交货地点为出租方库房。 4.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5.负责租赁周转材料现场保管工作,防止周材被盗窃或人为损坏。 6.其他责任与义务 。 第五条 租金结算与支付 (一)租金结算 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承租方与出租方每月核对租赁周材的租赁数量及使用期限,按月计算租金,租用时间不足月时,按日结算,结算价为日单价乘实际租用天数,日单价按月单价/30天。 (二)丢失赔偿结算 双方按照约定选择以下方式 进行周转材料丢失赔偿结算。 1.钢管、扣件、调节杆丢失损坏的由承租方按市场价格赔偿。 2.约定赔偿价格 材料名称 单位 单价 钢管 米/吨 扣件 套 钢模板 平方米 其他 (三)发票传递与发票信息 1.每月出租方提供该租转材料的租金明细表,租金经承租方确认无误后,出租方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承租方,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为 。 2.增值税开票信息: 承租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出租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承租方发票接收人: 电话: 发票邮寄地址: 邮编: (四)租金支付:支付方式为 ;租金支付前,出租方需提供同期租金结算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才能支付。 第六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一)票据开据要求及违约责任 出租方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并经承租方认证抵扣后,方可要求承租方付款。因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出租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合规增值税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种类错误; 3.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4.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5.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及违约责任: 1.出租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承租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承租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出租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2.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接收。 3.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出租方除应向承租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赔偿,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出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承租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的违约金;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赔偿;出租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承租方拒绝接收;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5.出租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签约单位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出租方随意改变账户,承租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6.因出租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承租方产生的额外负担应由出租方承担。 7.如果承租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配合承租方提供资料。 8.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还应予以赔偿。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出租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1.出租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租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2.如因出租方材料质量问题引起事故,出租方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未经出租方同意,转让、转租或将租赁周转材料变卖、抵押,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物资。 2.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归还租赁周转材料的,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单价按实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3.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坏、丢失的,按约定赔偿。 4.其它违约责任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发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承租方法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本合同附件共一式 份,承租人 份,出租人 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发生实际租赁业务之日起生效,双方所有款项结算完自动失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承 租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及账号: 出 租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及账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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