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和顺正邦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为天,依法办矿”的原则,规范行为,奖惩并举,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推动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
1. 井下巷道烧焊无呈报属违章指挥,处罚区队负责人500元、电钳工100元,未按呈报执行的处罚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瓦斯员每人100元。
2. 酒后强行入井或地面岗位酒后上岗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并培训学习5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精力不集中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 在岗期间睡岗的,处罚200元,并培训学习5天,现场人员看到而不制止的,连带处罚50元。
4. 在工作期间打架、辱骂领导者,处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5. 不按规定要求乘坐猴车者,处罚100元。
6. 无故违规早出井者,处罚50元。
7. 在充灯区走廊、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处罚50元。
8. 未按规定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50元,处罚当班班长50元。
9. 未请假无故旷工者,罚款50元;迟到、早退处罚30元。
10. 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或扰乱工作秩序,处罚50元,
11.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领导50元,设置不合理罚责任者50元,消防器材超期、失效未及时更换罚责任者50元,随意破坏消防设施给予责任者离岗学习,并处罚100元,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的,罚责任者50元。
12. 带班队长接班后不检查工作面,有隐患不安排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13. 在培训期间不认真听讲,扰乱秩序的,处罚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4. 出入井前不接受检身者或扰乱检身秩序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停班培训3天,并处罚200元。
15. 井下所有的牌板、压风自救箱及供水施救箱外表必须保持干净,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6. 上级检查出供水、压风施救装置无水或无风现象,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17. 凡出现违章指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停班(带家属)学习7天,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情节严重的按事故分析进行处理。
18. 所管辖责任区发现脏、乱、差现象,一次处罚包区责任人100元,连带相关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50元,两次以上出现的加倍处罚
19. 随意损坏岗位各种簿册、表、报,每项罚责任者50元。
20. 因受到“三违”处罚而无理取闹或有不法行为,罚无理取闹责任者300元,给予有不法行为责任者脱岗学习,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1. 不参加班前会接受安全教育者,一次罚款50元。
22. 无故脱岗、串岗,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
23. 上级检查提出问题,如第二次重复出现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200元,如重复出现3次的,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连带分管领导100元。
24. 本部室区队人员出现一次习惯性违章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出现两次习惯性违章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该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100元,出现3次的,连带处罚该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200元,分管领导100元,如同一个人出现3次习惯性违章的直接开除本矿。
25. 不按规定着装、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佩戴上岗证上岗,罚责任者50元。
26. 井下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否则严禁入井并处罚责任人100元。不能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检身员5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连带处罚培训负责人50元,未按规定要求佩戴甲烷便携仪者,处罚50元。
27. 如发生轻伤事故,在分析中负直接责任的处罚300元,负主要责任的处罚200元,当班班长、区队长各处罚1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负当班安全责任,处罚200元,当班安全员监管不力,处罚100元,连带责任、联保互保责任者处罚50元;处罚事故单位正职100元,连带处罚安监部正职100元;如本部室、区队当月连续出现2次轻伤事故的,正职处罚300元;副职处罚200元,连带处罚安监部正副职每人100元,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各处罚200元;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处罚300元;出现3次以上的,该部室、区队正职处罚600元;副职处罚400元,连带安监部正职300元,副职200元,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矿长各处罚300元,事故发生单位的分管领导处罚500元。
28. 如发生重伤事故,在分析中负直接责任的处罚500元,负主要责任的处罚300元,当班班长处罚100元,处罚带班区队长200元,处罚事故单位正职200元,当班跟班矿领导,处罚300元,当班安全员监管不力,处罚200元,连带责任、联保互保责任者处罚100元,连带处罚安监处正副职每人100元,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矿长每人处罚200元,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处罚300元,如连续出现2次以上重伤事故的,事故单位正职处罚1000元,副职500元,连带处罚安监处正副职每人200元,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矿长每人300元,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29. 在设备运行期间,司机脱岗处罚100元。
30. 各级检查或每旬自检提出的问题安监部要及时制定“五定表”并下发到相关单位,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未按“五定表”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
31. 偷盗火工品者处罚2000元,开除本矿,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32. 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处罚带班队长300元,班长100元,安全员不汇报,不制止的处罚200元。
33. 未按规定要求打探水眼或探水牌板填写不规范的,处罚当班队长100元,班长50元,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杆丢失,未及时汇报处理的,处罚当班队长200元、当班班长100元、探眼工100元,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的,处罚当班队长1000元、班长500元、处罚钻探工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4. 未按要求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工作票”制度的,处罚当班队长300元,安全员100元,造成负面影响或事故的,进行分析处理。
35. 作业人员未经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学习签字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处罚部室、区队正职200元。
一通三防
36.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一翼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否则,处罚通防部长500元,通防副总工程师300元,造成严重后果按事故分析处理。
37. 测量技术部门必须在巷道贯通50m(机掘)或20m(炮掘)给出书面通知书。否则,处罚技术部长300元,接贯通措施后,通防部必须编制巷道贯通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通防部长300元。
38. 巷道贯通需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防部必须派一名副部长现场指挥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该责任人200元。连带通防部部长200元。
39. 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更换或补修完毕的,处罚通防部负责人300元。
40.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的,处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41. 擅自组织安排人员拆除通风设施(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罚责任人500元,停班学习7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副矿级以上领导进行分析处理。
42. 各类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否则,处罚该区队带班队长100元,通风设施附近5m要保持清洁,无杂物及积水、淤泥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43.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每次处罚当班瓦斯员100元;不按规则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处罚该作业地点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每人200元,带班队长100元,安全员100元。
44. 瓦斯超限不听从安全员、瓦斯员指挥,强行作业的,处罚当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并停班学习。
45. 随意停止局扇造成瓦斯积聚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46. 放炮前后未对放炮地点规定范围内巷道及周边进行冲尘、出矸前未洒水灭尘。处罚当班队长100元、安全员50元。
47. 放炮员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处罚当班放炮员、班长、安全员每人100元。
48.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管路的,处罚责任人500元,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措施不力,造成机电设备损坏,处罚电工3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分析处理。
49.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队长、班长、安全员、打眼工每人100元。
50.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否则,处罚区队长100元,不正常使用的,每次处罚当班队长、瓦斯员各100元。
51. 通风管理牌板要齐全,每少一块处罚通防部长100元;字迹不清晰、填写不及时、数据不真实或填写不正确的,处罚责任者100元。
52. 任何人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53. 损坏通风设备、仪器、仪表、隔爆水袋、隔爆水槽等,处罚责任人100元,损坏严重的按原价进行赔偿;丢失仪器、仪表按原价赔偿。
54. 未实现风、瓦电闭锁的,处罚网络维修部200元,瓦斯员100元;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或失效的,处罚机电部长100元、机电责任人200元。
55. 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处罚所在责任区的瓦斯员300元、安全员100元。
56. 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或一个采区停风的,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连带责任人处罚200元。
57. 风筒吊挂必须做到“两靠一直”即:靠邦、靠顶、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发现破口及时修补,严禁出现跑风漏风。否则,处罚当班瓦斯员50元。
58. 风筒传感器位置安设不合理或不起作用的,处罚瓦斯员50元,需要移设风筒传感器,线不够长度,监控维修人员未及时接线的,处罚监控维修组负责人100元。
59. 局扇停风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处罚安全员、瓦斯员每人200元,不听从安全员或瓦斯员指挥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0. 瓦斯检查员瞒报或谎报瓦斯数据的,出现一次处罚瓦斯员200元,出现两次处罚500元,并开除本矿。
61.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母线和放炮器,放炮后放炮员必须及时收回母线,严禁把放炮母线固定在任何物体上,否则,处罚放炮员100元。
62. 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通防部长300元。
63. 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误导致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现象,处罚责任人50元,造成瓦斯积聚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64. 井下所有传感器必须按时校验,标签应按要求及时更换,如发现检验标签过期,处罚网络监控中心负责人100元。
65. 井下所有局扇管理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规范,内容齐全,如内容填写不齐全,不规范,处罚责任人100元。
66. 风筒、隔爆水袋、隔爆水棚未编号管理,处罚责任人50元。
67. 瓦斯、温度、一氧化碳、风速等传感器显示数据与实测数据误差超过规定的,处罚网络监控中心负责人100元。
68. 所有巷道、管路、线路、风筒、牌板及各种设备、设施上积尘大,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69. 未及时封堵瓦斯抽放钻孔或封堵不严的,处罚抽放队负责人200元。
70. 新安设或更换瓦斯抽放管路,未吊挂平直或支设不牢固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71. 消防材料库内的设施、设备,堆放不整齐或未进行分类堆放的,处罚通防部负责人100元。
72. 安设局扇未固定牢靠或局扇安设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73. 瓦斯检查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按规定巡回检查或存在假检现象的,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74.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向部室、矿调度汇报,给予责任者300元的罚款。
75. 综放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不执行停电撤人规定(所有作业人员一律撤到进风大巷),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76.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限时,所有作业人员不撤到局部通风机进风流以外20m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77. 发放坏的光学甲烷监测便携仪、甲烷便携仪、自救器,自救器不按期检验,一台次罚责任者50元。
78. 对“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者50元。
79. 瓦斯日报地点填写不清、不全、数据不准或漏项,处罚填报人员100元。
80. 瓦斯抽放泵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室内有闲散人,罚责任者50元。
81. 损坏压风自救设施,罚责任者100元。
82. 放炮员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乱扔乱放、记录和使用不符,火工品运输工在电器附近停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83. 放炮员不按规定处理瞎跑、残炮,或不向下班交代清楚,给予责任者200元的罚款。
84. 起爆前不将母线接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与金属设备接触,给予责任者100元的罚款。
85. 放炮前不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其附近20m内支护,有隐患不及时处理,给予当班队长100元、当班班长50元的罚款。
86. 放炮员升井后不主动接受检查、不登记,火工品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罚当事者100元。
87. 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或弄虚作假,罚当事者100元。
88. 放炮员、运送火工品人员不用专用火工品工具箱或不按规定乘坐人车,罚当事者100元。
89. 放完炮后组长不在火工品跟踪卡使用栏内签字或让别人代签,罚当事者100元。
采煤掘进
90. 采煤机停止作业后,隔离开关必须打到零位。否则,处罚煤机司机100元。
91. 在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的情况下,站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下方作业的,处罚机组司机200元、当班队长10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员100元。
92. 工作面回风、运输顺槽超前支护距离、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的规定。否则,处罚当班队长200元、班长100元、安全员100元。
93. 巷道必须保证“三无一畅通”。否则,处罚包区责任者100元。
94. 综采面顶板破碎不及时拉架,不规范使用护邦板及前探梁,每次处罚当班队长、班长、拉架工每人100元。
95. 综采工作面割煤时,未正常开启煤机内外喷雾和架间喷雾的,处罚当班煤机司机100元、队长、班长、安全员各处罚50元。
96.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风障每班必须按要求合理、规范设置,否则处罚当班瓦斯员100元。
97. 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按要求及时清理架间积煤,否则处罚当班队长100元、清煤工100元、班长100元。
98. 综采工作面出煤时必须放净顶煤,否则处罚当班队长、班长、拉架工每人100元。
99. 锚杆安装达不到措施要求(包括孔深、角度、间排距),锚杆规格、锚固剂的数量低于规程规定,每根处罚当班队长、班长、支护工、打眼工每人100元。
100. 锚杆托盘不紧贴岩面、预紧力达不到规程要求、外漏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托盘松动,每项罚操作工50元。
101. 随意打开设有禁止入内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102. 耙装机、喷浆机及其周围要当班清理干净,否则,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103. 严禁空顶作业,迎头虽不空顶,但顶板破碎或者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处罚责任人200元,并当作事故分析处理。
104. 现场使用的锚杆钻机必须达到完好。否则,处罚当班队长100元。
105. 禁止将锚杆钻机做千斤顶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50元,造成钻具损坏者照价赔偿。
106. 锚杆钻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升、不降等故障时,严禁用锤、镐硬砸钻机支腿。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
107. 耙装机工作时擅自进入耙装区域者,处罚100元。
108. 乳化液泵司机空载开泵,司机离泵时不断开隔离开关、切断电源,给予责任者100元的罚款。
109. 采煤机开机前,煤机司机不认真检查机组各部位,不检查周围环境,不通知周围作业人员,罚煤机司机100元。
110. 综放面上、下隅角放顶不及时或留有杂物,罚责任者100元。
111. 割煤期间支架高度达不到规程标准,罚带班队长、组长、责任者各50元。
112. 机组割完煤后留有伞檐,罚组长、煤机司机各50元。
113. 工作面及两顺槽超前20m煤尘清洗不净,罚责任者50元。
114. 采煤机内、外喷雾不合格或放煤时不开喷雾;拉移液压支架前不开架前喷雾;不按要求使用移动喷雾,罚责任者50元。
115. 采煤机滚筒缺截齿或截齿损坏不及时更换,罚责任者50元。
116.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不及时补修破裂的网,罚责任者50元。
117. 前、后部输送机头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或输送机没有推直、调平,罚带班队长、组长、责任者各50元。
118. 电机、减速机上有浮煤或浮煤埋住电机,罚责任者50元。
119. 用单体柱拉架子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带班队长、责任者各100元。
120. 在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时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处罚当班队长200元、班长100元、施工者200元,安全员不制止的,处罚100元。
121. 调整支柱不按操作程序先打设后回撤的,罚责任者50元。
122. 打点信号按钮没有挂板悬挂,罚电工、操作人员各50元。
123. 整修回撤下来的铁棚、杂物,不及时外运或不按要求堆放捆绑,罚带班队长50元。
124. 拉架前不清扫架前、架间浮煤;拉架时挤坏各种电缆、管路,罚责任者100元。
125. 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没有测量计,罚泵站司机、带班队长各50元。
126. 慢速绞车运行时不派警戒员或闯警戒的,罚责任者50元。
127. 机组割煤超过5m后,支架不按规定及时伸出前探梁和护帮板的,每架罚责任者50元。
128. 处理采煤机故障时未切断电源,罚责任者100元。
129. 在工作面电缆槽或架间闲坐,罚当事人50元。
130. 巷道施工维修前,没有对施工地点前后5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有效加固,罚带班队长、组长各100元。
机电管理
131. 机电设备和机房硐室及提升运输等设备内外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应安设安全防护装置,并且齐全、可靠、牢固。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
132. 固定设备禁止结合面不得出现“五漏”现象(漏油、漏风、漏水、漏气和漏电),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50元。
133. 设备台台上架,无积尘及油垢,要保持清洁,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34.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使用绝缘操作台者,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
135. 设备零部件无松动现象,应齐全、完整、可靠,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50元。
136.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无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螺纹无乱扣或秃扣现象,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
137. 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与弹簧垫圈与螺栓直径相符合,且使用标准件,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38. 齿轮啮合及轴承无异响、温度不得超温,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39. 设备铭牌、防爆合格证、包机人、设备标志牌、MA标志齐全、完整,否则,每项处罚责任人50元。
140. 减速箱内无缺油及少油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41. 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应全上架,五小件上板,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42. 防爆电器的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螺母、弹簧垫圈无锈蚀现象,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50元。
143. 防爆结合面螺栓紧固后,螺栓螺纹露出部分应控制在1-2个丝距,且螺丝齐全,螺丝无损扣、螺纹拧入深度足够,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44. 调度绞车信号装置声光兼备、清晰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45. 带电搬迁、检修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作业的,处罚责任者200元。
146. 操作手持式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接触部位必须绝缘完好,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47. 变电所高压设备检修,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必须执行“双票”制,并按操作规程要求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148. 喇叭口压线板无松动现象,喇叭口不得压偏,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49. 搞好机房文明卫生,保证机房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50. 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站在高空向下乱扔工具者,每项处罚责任人200元。
151. 设备外壳无严重变形、裂纹及焊缝开焊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2. 电器开关电源接线腔内应使用电源护罩,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3. 电器设备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4. 电缆芯线接线应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5. 防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6. 防爆电器设备接线工艺符合标准(无交叉、无压胶皮现象、电缆伸入器壁5-15mm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7. 电器设备接线螺丝、喇叭口挡板、挡环及螺母无锈蚀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58. 电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保险,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59. 不得擅自调整防爆电器设备整定值,电器设备的整定值应于实际相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0. 电器设备非防爆面不得锈蚀,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1. 电器设备腔内要保持清洁,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62. 防爆开关内部电气间隙不得小于规定数值,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3. 闲置电缆接线孔应有封堵挡板且封堵挡板符合要求,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50元。
164. 防爆结合面不得锈蚀及油漆或间隙过大,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165. 外壳内部两个隔爆空腔不得因接线柱、接线套管烧毁而连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6. 防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不得松动、破裂,其他机械强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7. 电器设备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不得缺少螺栓、弹簧垫圈和螺母,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68. 电器设备使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弹簧垫圈应压平,且螺栓不得松动,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69. 绝缘座不得有裂缝或底座松动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70. 电气或机械连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71. 熔断器管无严重烧痕、裂缝、变形,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72. 熔断器溶体额定电流应符合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73. 外壳有裂缝、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处罚责任人100元。
174. 电缆上不得悬挂任何物件,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175. 电缆应用吊钩(卡)悬挂,橡套电缆严禁用铁丝悬挂,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50元。
176. 电缆钩间距符合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77. 电缆悬挂整齐,高度符合标准、不交叉及落地,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78. 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方不得接触管道,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79. 电缆上部无淋水(有淋水处未采取防范措施),处罚责任人50元。
180. 信号及通讯电缆接头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81. 动力电缆与通信监控电缆不得挂在同一钩,动力电缆通信与监控电缆不得打结缠绕在一起,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82. 巷道及运输机处电缆使用电缆钩或夹板悬挂成圆弧状,电缆高度靠近巷道上顶,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83. 不同型号电缆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连接,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84. 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者,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停班学习3天。
185. 电缆芯线的连接严禁绑扎,应采用压结或焊接,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86. 电缆应有标志牌,内容填写齐全,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87. 电缆无积尘或喷浆料,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88. 电缆不得出现破皮(未漏芯线),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89. 运行中的电缆不应盘圈或∞字形(屏蔽电缆、采、掘机组的电缆除外),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0. 接地极面积应符合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1. 接地线截面不得小于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2. 接地极及连接螺丝不得锈蚀,连接螺丝无松动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93. 设备的外壳应使用独立的连接导线接到辅助接地母线上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4. 接地母线与主接地极应使用焊接或用直径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5. 三台以上电器设备距离小于10米应安设局部接地极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6. 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要及时安设过桥,否则,处罚相关区队负责人100元;严禁跨越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确需通过,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197. 接地母线应使用2个螺丝连接,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接地极埋设牢固、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98.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9. 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及喇叭口应使用绝缘材料灌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0. 密封圈外径D与喇叭口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2mm;密封圈的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不得大于1mm,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1. 密封圈的宽度不得小于0.7倍的电缆外径,且不得小于10mm,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2. 密封圈的厚度不得小于0.3倍的电缆外径,不得小于4mm,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3. 不得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4. 密封圈的硬度为邵氏45°—55°的,不得出现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距间隙达不到要求等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5. 密封圈应完全套在电缆保护套上,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6. 一个进线嘴引入装置内不得有多个密封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7. 密封圈的单孔内不得穿进多根电缆,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8. 密封圈与电缆之间不得有其他包扎物,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09. 挡板应放在密封圈外边,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挡板放在挡圈与密封圈之间,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0. 进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严密,密封圈不得活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1. 压盘式引入装置不得缺少压紧螺栓,且压紧螺栓应压紧,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2. 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旋紧不得超过半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3. 使用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不得缺少金属挡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4. 电缆在引入装置处应不能轻易的来回抽动(判别方法:顺着电缆方向用一只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腔未合格),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5. 熔断器溶体不得用铜丝等代替,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16. 井下供电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处罚责任者300元。
217. 停电检修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218. 擅自甩掉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19. 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的,处罚所管区域负责电工100元。
220. 停电后井下打开接线的电气设备放电前不检查瓦斯,处罚责任人100元;配电点卫生差,电气开关上乱放杂物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221. 检修机电设备时、接错线,导致设备损坏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提升运输
222. 不定期检查架空乘人装置的各种保护,处罚责任人100元。
223. 刮板输送机如不能正常运行,需修理时,必须停电闭锁。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224. 严禁任何人随意拉猴车、皮带机急停保护,紧急情况除外,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25. 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出现绞车固定失效现象继续使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226. 主井或主要巷道清煤或洒水降尘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227. 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罚责任者50元。
228. 各种设备检查不到位,造成故障,罚责任者50元。
229. 用皮带或刮板输送机拉运材料、工具,罚责任者100元。
230. 拉运材料应捆绑而未捆绑或捆绑不合格,不按车型装车,罚责任者100元。
231. 卸大件无措施,特殊物料不采取措施或不按规定拉车,罚责任者100元。
232. 超重、超长、超体积、特殊物品由人车入井、升井,不包装、无批条、无措施或有批条不到井口登记,罚责任者100元。
233. 在井口人车站及巷道、硐室闲坐,乱扔赃物,罚责任者100元。
234. 斜井提升运输严禁超挂车辆,否则处罚把钩工100元。
235. 皮带运行期间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36. 皮带管理,按规定要求设置行人过桥,否则处罚区队正职100元。
237. 绞车司机在设备运行前必须检查各部件及钢丝绳是否完好,严禁人员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38. 无极绳绞车运输时车头车尾必须悬挂红灯;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239. 严禁不按顺序摘挂钩,提升矿车销必须上锁,否则处罚把钩工50元。
240. 提升巷道在无车辆通过时,严禁提前打开挡车设施;否则处罚跟车工50元。
241. 严禁矿车或板车装运物料超出规定高度、宽度(特殊情况批准除外),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242. 斜巷运输提升时,挡车装置必须及时复位,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生产调度
243. 调度接到井下汇报一般隐患的,要及时跟踪落实到位,否则,处罚当班调度主任100元、调度员50元。
244. 监控员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如发现瓦斯超限上传现象,立即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原因,并进行处理。否则,处罚当班监控员50元。
245. 调度接到每班汇报情况后,如把汇报情况扩大化或缩小化向领导汇报的,一经查实,处罚当班调度员100元。
246. 井下凡是向调度汇报工作不实者,一经查实,处罚责任人100元。
247. 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作业,罚不汇报者100元,不处理者200元,强行作业者200元,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500元的罚款。
本制度从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
2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