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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联营合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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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 甲方:尤钊宇 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拥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 平方米。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自2011年 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第三条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 (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零 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 第四条 店铺交付 甲方于2011年 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 第五条 收入分配 1. 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 950,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受益金为人民币玖拾捌万(¥980,000)元。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 年期 起止时间 月数 联营金 支付日期 一 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 10.5月 ¥831,250元 2011年9月14日前 二 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12个月 ¥950,000元 2012年6月30日前 三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12个月 ¥950,000元 2013年6月30日前 四 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12个月 ¥980,000元 2014年6月30日前 2.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汇款的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联营费用。 (1) 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尤钊宇 ;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 ; 账 号: 6210 8029 2000 3383 。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保证在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 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 (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 (4) 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 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投入该联营店铺的商品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 (2) 乙方对联营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 (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联营店铺收益金。 (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 联营期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税金、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公关送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 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 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维护,做好防火准备。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2) 因协议店铺的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2) 未告知甲方,单次逾期交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或多次逾期交付的; 3. 违约金及赔偿 (1) 甲、乙双方因违反上述约定,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100,000)元。 (2)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时,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3)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且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4) 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合同期满; (2) 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3) 因店铺被国家征用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 出现上述(2)的情况,双方按协商的条款办理。 出现上述(3)的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按实际经营天数收取收益金并后将多收取的收益金退还给乙方。 (4) 本合同终止后,店铺内属于乙方投资的商品、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条款: 1. 本全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关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1. 附件一、双方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取得的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明; 3. 附件三、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尤钊宇 乙 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2011年 月 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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