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制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围墙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内全部建筑安装工程。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1、挖槽并基地夯实;2、150mm厚三七灰土垫层700mm宽;3、砖放脚两步;4、250mm高240mm厚砖墙基础;5、回填图夯实;6、1800mm高240mm厚砖墙;7、基础以上砖墙一面抹灰(1:2.5水泥砂浆),另一面勾缝;8、基础砌筑为M5水泥砂浆、基础以上砌筑为M5混合砂浆;9、每4米设一370mm×370mm 墙垛,内出120mm。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一次性包死, 元/米,约 米,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合同本通用条款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
适用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执行当前最新国家规范。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变更据实结算。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款项在保修期满后三十日内,经发包人确认无遗留保修问题后付清,以确认报告为准(不计利息)。
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处罚。
37 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日照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6. 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两份(发包人一份,承包人一份)。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围墙(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经修复后,保修期于修复后重新计算保修期,修复前不计保修期。同时,该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退还承包人的时间亦相应顺延。(2)不论工作量大小,承包人必须在进入现场后24小时内把质量缺陷全部修复,否则,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根据影响程度,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500-2000元/天的配合费。如修复不彻底,再次发生同样的质量缺陷,自发生之日起至修复完成,发包人根据影响程度,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1000-4000元/天的配合费。(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及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未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为此发生的费用,按实际的1.2倍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配合费仍按(2)的说明扣除。(4)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给发包人及使用人造成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发包人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5)保修期满,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后,方可支取保修金。(6)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造成承包人的保修金不能弥补发包人的损失时,在损失发生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此损失费用赔付给发包人,否则,每拖延一天,增加应赔付额的5%。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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