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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公司地面设施巡查保护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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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义煤公司地面设施巡查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地表设施,减少企地纠纷,降低企业损失,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XX县区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表设施巡查范围包括: (1)XX县区地表建(构)筑物、供电、通信线路、变电站、输油(气)管道、道路、桥涵、水井、各种水体、引水工程、地表塌陷、裂缝、矸石山、滑坡体、悬崖崩塌等。 (2)煤矿开采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 第三条地表巡查保护工作包括地表设施的调查、实地测量、上图、建立台帐、相关部室信息共享、安全经济技术论证、保护煤柱留设、矿井审批、公司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各矿是地表设施巡查、保护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地表巡查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XX县区范围内及周边地表设施的巡查、保护工作。各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矿井实际情况,指定分管矿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及各部室分工,并制定本矿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义煤公司领导小组设置及业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义煤公司成立地表设施巡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贾明魁 副 组 长:杨随木张清鹏李中超 李宗庆李书民 吴同性 贺治强魏世义 成 员。由公司副总师和战略规划部、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证券事务部、安全健康环保部、生产技术处、地质测量处、总工办、兼并重组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部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处,负责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地表设施巡查保护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室职责: 地测处负责督促指导矿上做好地表设施巡查工作,以及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压覆区的开采影响论证和储量核实工作; 总工办负责督促指导各矿,做好确需保护的地表设施安全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工作;生产处负责督促指导各矿,根据安全技术经济论证结果,对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进行调整和优化;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矿,调查房屋受损情况,协调企地关系,制定专项应对措施,避免人身伤亡,减少企业损失; 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在办理压覆资源审批手续前召开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财务资产部负责资源压覆区的资源及资产评估,以及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审核及诉讼工作; 兼并重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兼并重组矿井开展地表设施巡查保护工 作。 第三章 地表设施巡查 第七条各矿要成立地表设施巡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地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矿井地表设施巡查工作。 第八条全矿井范围内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巡查材料于7月10日和元月10前,矿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公司地测处、总工办、生产处。 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前应对采区和工作面地表进行全面巡查一次,巡查结果矿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矿井地测、生产、安检、工联、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存档,同时报公司总工办、生产处、地测处、后勤中心等部门备查。正在掘进、回采和准备回采的工作面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巡查结果每月底前电子版报送地测处。 巡查中发现有地表设施等影响采区布置和工作面回采的,矿上要积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巡查台帐及相关图纸资料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地测处、总工办、生产处等部门备案。 第九条地表巡查工作要做到原始记录规范,有专用记录本,填写内容齐全;巡查台账建立及时,内容与原始记录一致。巡查结果及时标绘在生产用图上,并通报矿井相关部门,做到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章 井田内新建设施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煤矿XX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 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没有征得矿方同意的新建建筑,矿方应依法告知煤矿开采可能对建筑物造成的影响,并汇报地方政府进行制止,尽量减少由于地面建筑损坏引起企地纠纷。如无法制止,矿上应与工程建设方签定互不影响协议,明确煤矿正常的煤炭采掘活动给该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的影响,以及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由项目建设方承担,义煤公司及所属矿井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各矿应加强新建建筑的巡查力度,采取公告通知、政府协调、及时制止、拍照取证等措施,掌握一手资料,以便在维权中争取主动,并积极向地方政府联系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各矿应将巡查及政府指导意见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存档,为解决可能出现的企地纠纷提供依据,减少企业损失。 第五章 地表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各矿要积极开展地表移动观测工作,获取地表实际移动参数,提高煤柱计算和留设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矿井各类安全煤柱留设及“三下”采煤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各矿要高度重视地表巡查工作,充分利用地表巡查结果,在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前,矿主要领导要组织对地表重要设施保护和资源开采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保护对象及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对确实需要保护的地面设施,矿地测部门要结合本矿岩移观测参数、“三下”采煤规程以及开采情况和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计算保护煤柱,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六条矿井设计、生产部门要依据审批后的保护煤柱,进行煤矿设计、采掘活动,保护煤柱内不得进行煤炭开采活动。 第十七条XX县区内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资源压覆审批手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合项目建设方完成资源压覆区开采影响论证、资产评估和补偿工作,办理压覆资源审批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矿井没有制定本矿相应的地表设施巡查保护管理办法,或者管理办法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扣矿井双基总分0.5~1分。 第十九条矿井没有按要求开展地表巡查工作的,扣矿井双基总分0.5~1分。 第二十条巡查内容没有及时填绘和建立台账的、巡查结果没有及时反馈的、反馈内容中存在瞒报的,扣矿井双基总分0.5~1分。 第二十一条未开展地表移动观测工作、没有掌握矿井岩移参数的矿井,扣矿井双基总分分0.5~1分;无岩移参数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矿井双基总分1~2分。 第二十二条矿井没有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保护煤柱未经审批,或者在保护煤柱内进行开采活动的,扣矿井双基总分0.5~1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地表巡查中发现的确需保护的地表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造成地表设施损坏,引发企地纠纷的,扣矿井双基总分1~2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义煤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对矿井地表巡查保护工作及时检查指导,造成地表设施损坏、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各部 室职责分工,扣相关部室双基分1~2分,并对部室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义煤公司。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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