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产险理赔实务是在《非车险通用流程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对财产险查勘、定损、理算、核赔等关键环节实务的进一步补充。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一切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保险、家庭财产综合险等险种。
一、查勘要点
(一)询问
从当事人本人(如现场工人、值班人员、其他第一现场目击者等等)开始询问,然后随着事件发展其他人员的介入顺序依次了解情况,在询问时需注意前后印证各方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重点询问事故经过,事故如何发生或被发现,第一时间采取了何种措施,通知了何人或哪个相关部门,最终结果如何等等。询问的同时做好《调查笔录》,最后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受损标的查勘
1.对于受损标的查勘要与被保险人代表共同进行;现场清点,记录受损范围和数量,必要时绘制现场草图:
2.记录受损标的损坏情况和损失程度。对受损标的的受损范围、数量及受损程度必须现场与被保险人签订《现场查勘记录》:
3.机损险还应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日志和设备使用手册等材料,调查标的以往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或隐患:
4.在整个的查勘过程当中,应对每个过程分别拍摄照片以便日后进行印证和核对。在查勘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疑点的部分应请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安排好后续处理事宜。在离开现场后,应尽快将当日的查勘工作汇总成书面的查勘报告。
(三)查账
查账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受损标的是否在投保资产范围内、投保资产原始价格、以及是否足额投保等。
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方式一般有二种:根据清单投保和根据某时点的资产负债表投保。无论哪种方式,保险金额一般按账面值投保或按估价,有时也有加成投保的方式。
按照资产负债表投保的情况下,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单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表)和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时账面余额或按规定加成后的金额一致,查明是否是足额和全部投保。在投保前入账的固定资产,视做已经投保。其明细账中的入账金额即是该标的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日期后入账的,除非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均视做该标的未投保。不在账面的,同样按非保险标的处理。
机损险在根据某时点资产负债表投保时,首先应调阅截至该时点的设备清单,检查受损设备入账时间是否在该时点之前,随后核对保险金额是否参照账面原值投保。在明确投保方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比较原值和最新报价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是否足额。保单中约定视同足额投保除外。
按照清单投保的情况下,需要查阅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总账或台账、原始购置发票或者采购合同分清哪部分是投保财产,哪部分未投保,详细核对保险金额是否一致,查明是否是足额投保。
如果是按照估价投保,则需要调查投保时的估价人是谁?估价的基础是怎样?以此确定估价是否接近重置价值等等。
查勘时,必须尽快查看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和有关资料,掌握投保时和出险当日的各项账面数据。对于重要的账册,应立即复印作为赔案证明材料,以防止被保险人更改账册,弄虚作假。
1. 财务查账
要求:核对客户提供账面情况的真实性,采集与赔案有关的财务数据。
原则:完整参与查账过程。
内容:投保情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财务查账需根据投保情况选择性查实如下信息:资产负债表、相关明细账页、原始购置发票、出险当日存货清单、出险前后出入库记录。查账要依据投保状况来决定查账项目。财务账册信息应以照片、复印的方式采集。
固定资产必须核实客户投保时作为承保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或估价清单的依据,并复印有关单据(固定资产账页、原始发票等),注意折旧方式。
存货必须核实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若企业无法提供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可结合出险上月账面余额和当月仓库进出表计算。在核实存货账面余额时,必须核对原材料原始发票。
注意要点:
(1)按照清单投保的,须查实出险标的是否在投保清单上,特别要注意需要查实该出险同类标的共计有多少,如与投保清单有出入,需将所有同类标的财务明细表详细记录;
(2)核实出险财产的入账时间,确定是否在承保的时间之前入账,从而确定是否为保险标的;
(3)核实出险固定资产标的是否已计提完折旧;
(4)客户提供的账面是否是真实的,手工账要比较前后账页,电脑账必须在现场监视人员采集;
(5)如存货的保管账册已烧毁,可以考虑查阅往年的保管账册,根据企业产值的增减幅度进行推算。同时,调查了解企业存货的去向,多方调查,多方对照。核算被保险人的库存减少情况。从企业日常的进货渠道,了解被保险人的存货进货情况。建议尽量以能够查阅到的账册为主;
(6)查明受损财产的出险过程,会计科目归属,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查清出险当日的库存额;
(7)查清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是怎样摊销的,其实际价值是多少,查清受损财产有无长期滞销积压商品,又无来料加工和代购代销等有物无账情况。
2. 实物查账
要求:核对财务账面和现场实物情况,保证“账物一致”。
原则:认真、细致。
内容:区分并核对保险标的类别和数量。
对于存货、账外代管财产、成品、半成品、原料等,实际数量和损失确定难度较大,除了核对财务账,要进行实物查账。实物查账采用以出入库台账、库存管理台账、生产报表、成本利润表与实物核对的方式进行。
注意要点:
(1)存货损失必须核实存货相关管理账册;
(2)应查清并区分存货中的账外财产和代管财产;
(3)成品、半成品损失必须收集最近期的成本利润表
信息;
(4)半成品损失必须采集生产报表。
查账具体情况请填写《非水险查账笔录》。
二、索赔资料
保单、投保单、投保清单、批单、承保协议、保费收据或保费到账证明等资料可以从理赔系统中抄单打印以及向保户确认来收取复印件;
受损标的清单、查账笔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主要由理赔人员负责完成;此外,保户需要提供的资料除《出险通知/索赔申请书》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责任证明
1.自然灾害类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性文件,暴风、暴雨等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2.火灾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证明;
3.对于一些特殊性的事故,比如雷击,还要采集必要的辅助证据,如被保险人的电磁数据等;
4.其他意外事故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报警回执(盗窃抢劫)、三个月案件未侦破证明、贸易单证(合同、发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意外事故类提供的材料必须能够支持事故发生原因,被保险人举证不足,查勘人要及时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进一步举证相关证据;
5.机损险需被保险人提供技术鉴定书、损坏程度鉴定书、损坏部件鉴定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历史维修记录、每年巡检记录、(政府的行业安全技术部门、公证、公估机构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事故证明等认定事故责任。科研、学术部门的事故分析也可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二) 数量证明
1.固定资产类
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相关账(表)结合修复方案及需要更换零件清单/维修或新购合同或发票、项目概预算书、项目决算书等确定损失数量;
2.存货类
销售合同、进货发票、购入原料的合同、库存表,日常的领用记录,生产记录,保管帐或进出库单等资料。
资料收集齐全后,用数码相机调成微距,对卷宗内纸质资料进行拍照,然后上传至理赔系统中。
三、责任审核和定损
(一)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应的险别条款、保险协议等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涉及向第三者的追偿;
(二)核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财务账表,以确认保险单承保财产是否与损失清单所列财产相符,从而剔除保险责任外的财产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注意的情况:
1.房屋、建筑物全损后,地基能利用的,扣除地基价值后赔付;地基不能利用的按全损赔付。地基能否利用须以有关部门鉴定证明为依据;
2.在保险单生效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时,如未办理增加保额的批改手续或未附加“增加资产条款”时,不属保险财产,不予负责;
3.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材料物资,虽然同属于材料,但由于是用在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并不属于存货,理赔时应予以剔除。另外,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属于存货的范畴,不应在存货范围内赔付;
4.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企业的在途存货,应办理其它保险(货运险)或由运输部门办理保价等,不应在财产保险中负责。计算账单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但实物已到达企业的存货,如果按存货合同价格或暂估价格已入账,予以负责。否则不予负责;
5.保险财产地址转移,但未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负责;
6.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受损,如承保了本科目并在承保坐落地点出险,可予以负责;
7.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损坏的保险标的,如因保险事故发生后增加了新的损失,只负责新增加部分的损失,如两者不易划分时,可与被保险人协商按比例赔付;
8.机器设备运转所需的更换性质的消耗物品应予除外,如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剂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上述物品的损失如果是由于保险事故引起,而且是修复受损设备所必须消耗的,可予以赔偿;
9. 机器设备因保险事故受损后,被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进行修复时,可能在修复过程中按行业最新的规定或自行对保险机器设备按较新的规格或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改造和性能更新,因此,修复后机器设备规格性能已超过设备受损前的状况,违反了设备受损后“恢复”的原则。对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在赔款时予以扣减;
10.政府或主管部门限期应予修理的房屋、建筑物、被保险人没有如期修理,因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事故造成倒塌的,一般不予负责;
11. 物资存放地点并未进水,或物资虽未直接受水浸泡,因与周围的洪水、暴雨、积水靠近以致受潮变质,不予赔付。但对于有些物资如棉花,底层被水浸泡,上层虽未直接浸泡,但因毛细管作用,其受潮与进水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上层棉花施救整理费用及受潮变质的损失也可以予以赔付;
12. 流动财产凡属未列明承保的财产均应剔除。如代购、代销、代保管物资、待报废物资、基建物资、已摊销完尚未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账外陈列的展览商品等。赊出商品如混在总商品库存内,应予以剔除;
13. 存货的价值根据企业的进货发票、凭证计算。原材料按照进货发票扣除增殖税计算;产成品、半成品根据产品成本核算表计算。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产成品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售货发票,扣除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后计算。半成品可查阅被保险人的生产费用科目,按照完工程度计算原材料转换为半成品的增值部分的金额。
(三)根据“合理、有效”的原则审核施救、保护、整理、修复等费用,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支出的费用为界限。可以参照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事后堆放地点又确实被洪水所淹,其搬走和搬回的费用都可负责;
2.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地点的临时存仓租金,包括“以船代仓”的租费,可以负责。但是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及时搬回,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3.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的施救工具的损坏,灭失和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资消耗,可以负责,但不包含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用,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时,消防器材的损害、灭失,燃烧、灭火剂的消耗;
4.在抢救保险财产过程中,因抢救所必须而无法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以酌情负责;
5.被抢救出的保险财产临时存放、摊晒、整理、监护等各种合理费用及因整理需要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用,可以负责;
6.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减少损失而支出的整理分档或改装、包装费用等可以予以负责;
7.洪灾后,为整理保险财产而支付清理淤泥的合理费用,可以酌情赔付。但其清除范围应限于保险财产本身。如洪灾后为了生产、交通、环境卫生等需要清除淤泥的费用,不予赔付;
8.在施救保险财产过程中,本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其医疗费、抚恤费以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等,不属施救费用赔付范围,应由被保险人自负。但因施救而发生的加班费、餐费,施救、整理工作中发生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可以负责。
(四)凡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损余物资均应合理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与被保险人代表进行谈判,确定损失金额,填写《定损清单》并要求被保险人在《定损清单》上签章。
四、理算
赔案经审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损失金额明确后,进入具体理算环节。
(一)固定资产(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
1.全部损失:受损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支付的修复费用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支付的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支付修复费用
3.财产(一切)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市价,财产基本、综合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还需要区别不同固定资产,掌握保险价值;
(1)外购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形式。在处理财产基本、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时,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如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保险价值在前者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费等费用;
(2)被保险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处理财产基本、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附加重置价值条款时,其保险价值为建造该项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4.注意问题
(1)当固定资产发生全损按原值赔付时,不能再支付其增值税、进口关税、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等费用,因这部分已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
(2)按照原值加成投保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不能按加成方式赔付,只能按实际损失赔付;
(3)对于下列受损固定资产,如果保险单未予特约承保,出险受损后,应予以剔除不予赔付:①条款规定的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 ②以租赁方式租入的财产; 3代保管财产; ④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 ⑤报废财产; ⑥折旧完毕仍在使用的财产。
(二)在建工程的赔偿处理
在建工程如按账面余额承保,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应结合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工程投入量的比例考虑赔付比例。
(三)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根据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的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支付修复费用
财产(一切)险和财产基本、综合险中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3.计算企业存货的赔款时,应结合其存货的核算方法,企业存货的记账与核算方法有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
实际成本法核算的赔偿处理
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计算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的赔款时,可直接根据其采购成本核定。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属于存货的费用;
(2)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在计算赔款时应根据采购成本,加上使存货达到目前状态而发生的加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费用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计划成本法核算的赔偿处理
按计划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该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为实际成本后计算赔款。因为“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调整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差异的。如果在理赔中不考虑此科目的话,一方面当计划成本低于实际成本时,就可能出现不足额赔付的现象,另一方面当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时,就可能出现超额赔付的现象。因此,在理赔时必须要考虑原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成本差异额。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当库存材料全部损失时,经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如果出现借方余额,说明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赔付时,就要在受损材料的计划成本上加上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赔付,如果出现贷方余额,说明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赔付时,就要在受损材料的计划成本上减去该科目的贷方余额赔付。第二种情况,部分损失时,由于其总差异额不容易划分,很难掌握受损部分原材料应负担多大差异额,因此一般情况下,其受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要通过成本差异率计算得出进行分摊。现将差异率计算公式列示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述两种方法均可使用,但企业只能使用一种方法,且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根据计算得出的差异率,与受损原材料相乘,得出的差额,就是部分损失时受损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金额,其计划成本与此差异额的和、差数,就构成部分损失的原材料的赔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材料部分损失的赔款金额=部分损失原材料的计划成本±部分损失原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
部分损失原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部分损失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原材料成本差异率
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某种库存原材料发生火灾,造成库存原材料的部分损失,经定损,该种原材料部分损失为40万元,经查,该企业实行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计算赔款金额如下:
确定差异额:损失原材料40万元×(-2%)差异率=-8万元
确定赔款金额:40万元-8万元=32万元
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应分别按“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设置明细科目,而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因此,在理赔中,我们要视损失物品情况,分别其明细科目,核查计算其应负担的差异金额。
售价金额核算法的赔偿处理
在我国商品零售企业广泛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这种方法是通过设置“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进行的。因此,在计算赔款时应将“商品进销差价”考虑进去,计算赔款时与“材料成本差异”基本相同,可参照计算赔款。
4.存货在分项理算时,需注意的问题:
(1)原材料的理算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成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在理赔时要注意必须是库存的原材料才予负责。在计算赔款时,要查核有关的总账、分类账、明细账以及仓库保管账,明确索赔物品是否在库,根据上述核算方式计算赔款。
(2)在产品的理算
在产品指正在生产各阶段加工或装配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办理检验的产品。在产品的成本由生产成本科目来反映,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月末余额为尚未加工完成的各种在产品的成本。在产品的成本包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在出险理赔时,应分别进行理算。当基本生产车间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期末基本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制造费用、辅助生产成本等,但其中“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并不能反映以上内容,因此理赔时,首先要核对明细账查清本车间到出险时止,共有多少种类和数量的在产品,然后采用倒推或一一盘点清查的办法,得出受损部分的种类、数量,再以本科目截止出险时发生的费用被全部产品计算后的平均数,乘以受损产品数量,得出赔付受损产品的直接费用额,最后将制造费用、辅助生产成本按规定应分配给受损产品的平均数,乘以受损产品,得出赔付受损产品间接费用额;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相加,得出赔款金额。
辅助生产车间发生损失,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理赔。
(3)半成品的理算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在产品”核算,不通过本科目。因此在出险理赔时,要查清受损半成品是否是库存半成品,不是库存,而是在车间内的,不能按“半成品”科目赔付。
“半成品”明细科目,按照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备明细账,此明细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
(4)产成品的理算
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对于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如保险单中承保了该科目,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计算赔款。
这部分财产的理赔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在企业的产成品科目核算中,有可能出现不合格产成品。虽然按会计制度规定,不合格品是与合格品分开记账,且其售价也明显低于合格品,但由于不合格品与合格品在成本投入上是相同的,而我们承保的又是企业的成本价,因此,在理赔时不应将其区别对待,而应按其实际损失的实际成本予以负责;
②在受损产成品当中,如果发现有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尚未发出的产成品(指已开出发票并收到货款,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付购货单位但购货单位未及时提走的产成品部分),由于其所有权已经转让,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因此在计算赔款时应予剔除;
③产成品科目可能会发生账面数大于库存数的情况,这是因为,可能有的产成品已发出但货物尚未出账,理赔应予注意,根据保管账及出库单结合实物,要将这部分自赔款中扣除。
(5)商品的理算
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在理赔时应注意:
在出险的商品中,可能包括外单位的受托代销商品,理赔时必须掌握此类商品的承保情况。一是按承保明细表核对库存商品账的期末余额和明细账,分清本单位和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如果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确定已承保,还要看其账面余额是否与保险金额相一致。如果保险金额低于账面金额,应比例赔付。二是商品发生损失后,应检查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库存账面余额,如果未承保,不予赔付。
商品出险后应核对仓库保管账与商品明细账,查清商品数量,剔除不在账商品,确定受损财产的数量与种类,根据财务核算方法计算赔款。
(6)包装物的理算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包装物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或计划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本科目的核算有两个特征:一是必须在库,不包括发出或库外的包装物,二是必须未用。因此,对受损包装物的理赔,可比照原材料的理赔办法处理,即在核查包装物会计账与保管账的基础上,弄清受损包装物是否未用和在库,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予以负责。对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与原材料理赔办法相同,还要结合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理赔。
在计算包装物的赔款时应结合其摊销的方式,因为不同的摊销方式账面反映也不同,因此承保情况也不尽相同。
①对出借包装物频繁、且数额金额较大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企业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来计算出摊销价值;此时,包装物的期末余额就反映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的包装物是库存已用包装物,则需要核查包装物科目项下的“库存已用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等明细科目,掌握包装物在受损时的账面价值,即以这两个明细科目的借、贷方余额的差数作为理赔依据。如果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且账上难将已用包装物分清时,则对受损库存已用包装物只能赔付其价值的50%,因为当这部分包装物出租、出借时,其价值已摊销一半,所以在受损时,包装物价值实际上只剩一半;
②对于生产领域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或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一般采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装物的成本。在计算此类包装物的赔款时,由于领用时已一次摊入成本,应将其剔除,不予赔付。
(7)低值易耗品的理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标准有多样,按用途分类,一般有以下6类:
①一般工具:指生产产品所通用的工具,如刀具、夹具、装配工具等;
②专用工具:指为了某种产品所专用的工具,如专用模型、专用工具、卡具等;
③替换设备:指为了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的机器设备和零件,如钢铁企业轧钢用的轧辊、炼钢用的钢、锭模,其它模具等;
④管理用具:指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家具、办公用品等;
⑤劳动保护用品:指为安全生产发给工人的工作服、鞋和其它防护用品等;
⑥其它:指不属上述各类的低值品。
掌握和了解分类的标准在于理赔工作时,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特征,防止理赔时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二者混淆,从而会导致理赔过程中出现失误。
目前常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企业可根据各类低值易耗品的特点,采用摊销方式。不同的摊销方法,对理赔工作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的摊销方法在计算赔款也不相同。
①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全部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适用于价值较低易损坏的管理用具、小型工具和卡具等。对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一次摊入成本,即使还在用,理赔时也应将其剔除,不予赔付;
②五五摊销法,是指在领用时,先摊销其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领用时,已经摊销了其价值一半,即50%已经摊入了成本,故在理赔定损时,在核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基础上,只负责成本的50%,另一半不予赔付;
③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每月平均摊销额,并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对按使用期限分解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其成本是通过待摊费用来核算的,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出库时,其领用出库部分的成本直接进入“待摊费用”科目,而未涉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分期摊销时,已摊销金额是“待摊费用”科目贷方反映的。而借方余额为未摊销额,因此,理赔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否已投保待摊费用科目,如果未投保,不予赔付,如果已投保,则以借方余额为依据来确定理赔金额。
另外,对于按计划成本核算低值易耗品的企业,理赔时要结合“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项下的“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进行,以保证低值易耗品科目理赔的准确性,其理赔方法与“原材料”科目大致相同。
(8)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的理赔,重点确定是否是保险标的及投保比例。如果经查受托代销商品总账及其明细账,以及对实物的清点以后,确定受托代销商品总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可视其为足额投保,赔付时可按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如果受托代销商品总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视为不足额投保。对此,能够在保险单上明确的受托代销商品,即标的明确的代销商品,可在其单项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对难以分清,且保险单上未分项注明,即笼统承保,应按比例赔付。
(四)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根据账外财产、代保管财产的性质,分别按照相应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赔款金额不得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根据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五)残值的计算
1.受损保险财产的残值,按照残值确认单确认的价值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人有权不接受委付。对于回收的损余物资,应详细做好登记,交由有关单位定价、销售、拍卖,回收款项冲减赔款。
2.受损保险财产赔款计算不按比例分摊的,残值也不按比例分摊;反之则按比例分摊,即:应扣残值=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六)免赔额的处理
按保单约定,在赔付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七)进行赔款计算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凡能够确定损失程度的受损标的,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赔款:
赔款=受损标的保险金额×该标的损失程度
当受损标的保险金额高于该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时,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受损标的保险金额”改为“受损标的保险价值”。
2.当某些固定资产遭受部分损失后,其整体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很难确定时,可采用“分割赔付法”计算赔款。即先将某标的按总体结构分为若干部分,确定每一部分价值占总体的百分比,再将每一受损部分的损失程度分别加以确定,然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赔偿规定计算赔款。
总体赔款=A部分赔款+ B部分赔款+C部分赔款+……
其中:
某一部分赔款=标的整体的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该部分标的占总体的百分比×该部分的损失程度
(八)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
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1.注意区分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不能区分时,根据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财产施救费用=全部施救费用×(被施救保险财产价值/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
2.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财产赔款按比例分摊计算,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按保险财产的比例计算。
应赔施救费用=保险财产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九)追偿费用的赔偿处理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仲裁、诉讼费用的赔偿处理
保险双方对事故损失赔偿有争议,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由过错方或败诉方承担。
(十一)重复保险的赔款计算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且所有保险单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损失,保险人将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计算赔偿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本保单项下应付赔款=总赔付金额×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各保单保险金额总和
五、核赔
(一)保险责任核定
1.核定的内容:
(1)是否属保险财产。依据投保财产清单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财产。凡不属于保险财产应予剔除;
(2)是否属保险责任。审定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保单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注意要点:
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含四个要件: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直接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机损险保险责任注意要点:
根据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通过审核历次维修情况及保养情况来确认;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为除外责任;
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为除外责任;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为除外责任。
(3)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出险时间应在保险期间内;
(4)是否准确定损。核定的损失是否符合实际,受损财产价值是否按投保金额确定,受损财产是否足额投保,非足额投保是否按比例赔付,审核所核定的损失比例和修复费用是否准确;审核核定的受损财产价值是否根据投保时的价格确定,或有账面依据,或有询价报价依据;
(5)施救费用是否合理,施救费用应按比例分摊的是否按比例分摊。在审核施救费用时应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6)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应被保险人要求可先行赔付,同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追偿;
(7)索赔人是否有权索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责任审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分析出险原因。财产保险标的的出险原因有的比较明显,而更多情况下的出险原因则十分复杂。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甚至还有人为的原因,要区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就必须对出险原因进行深入了解,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要结合出险时间、地点、气象、环境等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综合分析;
(2)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对保险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一经签定后,保险双方就必须严格履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条款含义含混不清,则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解释。对于被保险人,应履行保险法规和条款上规定的义务,如实告之保险财产的情况,维护财产的安全等;
(3)熟悉法规条款,实事求是审核定性。保险责任审定工作的一个首要条件是核赔人员必须熟悉法规、条款、办法和有关规定,这样才能准确定性。审定保险责任要依据法规、条款和有关规定,认真审定灾害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和各种证明文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责任审定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观点,对于大型案件的责任审定要集体研究、讨论、集思广益。
(二)损失核定
损失核定是理赔工作的关键一环。损失核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合理地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在损失核定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1.核对保险单上各投保项目的保险金额以及投保方式;
2.核对受损财产属于哪些会计科目,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和存货明细账卡上反映的保险财产;
3.保险单上未列明承保的财产应予剔除;
4.清点核定受损标的数量、价值以及损失程度。对受损财产应进行分类整理。在施救、清理过程中,应对不同品种、不同损失程度的财产进行分类存放,并会同被保险人立即进行清点,准确核定受损标的名称、数量、损失程度,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凡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损余物资均应合理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5.查账核实承保标的及受损标的数量、价值。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查对被保险人账册,除查对资产负债表、总账外,还应根据需要分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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