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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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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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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公共产品?
· 2 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
· 3 公共产品的分类
· 4 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
· 5 公共需要与公共产品
· 6 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1]
· 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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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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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
一是非竞争性。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
二是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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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分类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品两类)。
纯公共产品
一般说来,公共产品(此处指纯公共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严格地讲,它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是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与劳务。
非竞争性有两方面含义:(1)边际成本为零。这里所述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例如增加一个电视观众并不会导致发射成本的增加。(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如国防、外交、立法、司法和政府的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不会因该时期增加或减少了一些人口享受而变化。此类产品增加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消费者不增加该产品的成本耗费。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
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而且要想将其他人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外,不允许他享受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则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因而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例如:环境保护中,清除了空气、噪音等污染,为人们带来了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环境,如果要排斥这一区域的某人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的环境是不可能的,在技术上讲具有非排他性。
另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交通警察给人们带来的安全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可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且不能分割的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消费的性质,即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消费者只能共享,消费者也可以不受影响的共享,而不能排斥任何人享用。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纯公共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同时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所以有时把公共产品与劳务联在一起来看,除可供公共消费的物质产品外,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包括政府的行政和事业方面的服务也是公共产品,这就是说,广义的公共产品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公共产品,又包括精神方面的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混合品)
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第一类,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例如,教育产品就属于这一类。教育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因为,对于处于同一教室的学生来说,甲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听课。就是说,甲在消费教育产品时并不排斥乙的消费,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教育产品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因为,在一个班级内,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需要的课桌椅也相应增加;随学生人数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教育成本并不为零,若学校的在校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必须进一步增加班级数和教师编制,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由于这类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因而称为准公共产品。
另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例如,公共道路和公共桥梁就是属于这种类型。受特定的路面宽度限制,甲车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时,就排斥其他车辆同时占有这一路段,否则会产生拥挤现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竞争性。它表现为,一是公共道路的车辆通过速度并不决定某人的出价,一但发生堵塞,无出价高低,都会被堵塞在那里;二是当道路未达到设计的车流量时,增加一定量的车的行驶的道路边际成本为零,但若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变得非常拥挤时,需要成倍投入资金拓宽,它无法以单辆汽车来计算边际成本。正因为这类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因此也称为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的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但准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宽。如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院、应用科学研究、体育、公路、农林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其向社会提供的属于准公共产品。此外,实行企业核算的自来水、供电、邮政、市政建设、铁路、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与上述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也可以分成两类,即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同时具备排他性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包括大多数私人产品。此外还有一类称为“俱乐部产品”。这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由个人出资,并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个人都可以获得利益的产品,如消费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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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
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方式有三种:
(1)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这种情况是指由公共部门生产出公共产品,然后,由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包括物品和劳务)。所谓公共提供,首先是指这些公共产品是由公共部门供给的,其次它是一种以不收费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纯公共产品,特别是行政部门,主要采用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方式来供给的公共劳务或服务。
(2)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公共产品并不一定都要由公共部门生产,有时,由政府购入私人产品,然后向市场提供。例如,国家可以将制片商已经拍好的电视片购买过来,在电视台播放。甚至武器和军事装备也由私人部门生产,然后由政府采购来的。
(3) 公共生产,混合提供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应当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然而,有些准公共产品,尤其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在向社会提供过程中,为了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政府往往也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这样,消费者必须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例如,对于医疗产品既可以采取政府供给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供给、个人付费方式,此外,自来水、电、煤气等,也都可以采取收费方式来供给。但是,由于混合供给方式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因素,它与市场供给的私人产品,在性质和管理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上述三种公共产品生产方式中,前两种采用的是公共提供方式,第三种采用的是混合提供方式,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由谁来付款。公共产品无论是采用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还是采用私人生产,公共提供方式,其结果是生产公共产品的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亦即财政拨款。公共产品若是采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则其生产成本将由政府和受益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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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需要与公共产品
公共需要在观念形态上是一种欲望、理念;在价值形态上是政府需求,是政府购买力,是财政资金,是总需求的一部分。而公共产品是为公共服务的产品或服务,是有特定用途的产品。公共产品在经济上的意义,是总供给的一部分,体现为被政府需求所购买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是公共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态。一种产品产出之前或刚刚产出而没有买主之前,它的身份并没有打上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烙印,它的身份是中性的,可以成为私人产品也可以成为公共产品,只有当它被公共需求所购买之时,它的身份才被确定为公共产品。例如,一座花园,被政府购买,成为公园,即成为公共产品;被私人购买,成为私家花园,即成私人产品。又如,当一条道路被政府购买,提供社会使用,便是公共产品;如果它被一个企业购买,作为营利的工具,向行人收费,则又变成私人产品了。
公共需要可以转化为公共产品。作为公共需要的价值形态的公共需求以两种形式分配出去,一种是购买性支出,从而直接转化为公共产品;另一种为转移性支出,这部分支出,在其形成结果上,可以有两种:其一还是用来购买公共产品,例如,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贴,一般还是主要用于购买性支出,另一种虽然为了公共需要的目的而支出,但其最终结果归个人使用。例如,对企业补贴的支出,用于社会保障救助穷人的支出,最终形成私人产品。所以,政府需求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从最终结果上,公共需求却转化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两类产品。当然,政府需求的绝大部分都转化为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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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1]
公共产品的提供目的不同,供应种类繁多,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差异较大,因此,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应实行不同的定价原则。
(一)零价格原则
零价格原则适用于那些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征税以保证其全额费用外,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时不应再额外收费,只能实行零价格,免费使用。
(二)损益平衡原则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任何行为主体对某项产品的提供都要求保本,而且在可能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盈利。然而,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来讲,追求利润目标是不恰当的。因为定价高出成本,等同于对受益人征税。当然,定价过低,一方面政府必须实施较大的财政补贴,加重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必然影响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补偿成本是公共产品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补偿成本意味着公共产品应按损益平衡的原则定价,即按平均成本定价。因为平均成本能够保证商品提供者恰好收回全部成本,既不亏损也不盈利。显然,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这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因为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表明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但是,为了保证提供者不亏损,只能按平均成本定价。
公共产品按平均成本定价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群体巨大,涉及面极广,更是由于按平均成本核算与按边际成本核算对象邮电、铁路这样的部门来讲经营绩效迥然不同。如铁路部门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能相差一倍多,因为铁路建设投资的成本是固定成本,与运量的大小无关,它只构成平均成本而与边际成本无关。因此,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铁路经营必然是亏损,而长期的亏损必然导致铁路供应数量少、质量低、服务差,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可见,按平均成本定价虽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但至少能达到次优。
(三)受益原则
对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自来水、民用煤气、民用电等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是比较合理的。按照受益原则,只有当某项公共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可以用货币度量的具体受益、而且收费的标准不超过受益量时,对此项产品的定价才是合理的。偏离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相当于对消费者的额外征税。
目前一些真正体现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偏低,收费不足以抵补成本。自来水的定价就是典型例子。自来水作为私人产品,其成本应该包括水的提取、净化和分配的全部费用,而自来水的价格也应该按全额成本来确定。但从历史上看,我国对自来水的定价明显低于其成本,实际上是按亏损收费。由于价格不能补偿生产的全部成本,一方面造成生产萎缩,供不应求,虽然名义价格不高,但各种名目的变相收费,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紧缺的水资源定价过低,人为地造成资源的短缺和浪费,为经济腐败提供了机会。可见对象自来水这类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和收费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另外,按受益原则定价时需要考虑受益者的付费意愿。因为付费意愿反映了受益者对公共产品受益情况的主观评价。当某种产品出现过度消费或消费不足时,表明该项产品的定价水平低于或高于付费意愿。此时,应对该项产品的定价作出调整。
(四)供需均衡原则
对某些不可储存的物品和劳务,如电力、电话和运输服务等,按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利于保持合理的消费结构。因为这些物品和劳务在其供给的时间内,需求可能发生旺时和淡时的现象,对于这些产品采取高峰负荷定价法,即在高峰负荷时采用高价,低谷负荷时采用低价,有利于缓解其供求紧张的矛盾。此外,对各种收费公路采用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助于缓解公路拥堵,提高车辆通行率和安全度。
外部性理论是经济学术语。外部性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Externality)或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正外部经济效应)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负外部经济效应)。外部性概念的定义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难题,有的经济学家把外部性概念看作是经济学文献中最难捉摸的概念之一。
目录
定义
现象
发展
意义
演进
编辑本段定义
经济学家把外部性概念看作是经济学文献中最难捉摸的概念之一。所以,有的干脆就不提外部性的定义,如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 、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等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是不下定义就来分析这一问题往往是困难的。因此,经济学家总是企图明确界定这一定义。 但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定义: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
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用数学语言来表述,所谓外部效应就是某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即: 这里,j 和k 是指不同的个人(或厂商),Fj表示j的福利函数,是指经济活动。这函数表明,只要某个经济主体Fj 的福利受到他自己所控制的经济活动Xi 的影响外,同时也受到另外一个人k 所控制的某一经济活动Xm 的影响,就存在外部效应。
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这就是作者对外部性的定义。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编辑本段现象
无论在自然科学还是在社会科学中,分类都是促使问题研究引向深入的基础。根据外部性表现形式的不同,外部性可以从下列七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外部性的影响效果
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绝大多数经济学教科书都讲到,外部性可以分为外部经济(或称正外部经济效应、正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或称负外部经济效应、负外部性)。外部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外部不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例如,私人花园的美景给过路人带来美的享受,但他不必付费,这样,私人花园的主人就给过路人产生了外部经济效果了。又如,隔壁邻居音响的音量开得太大影响了我的休眠,这时,隔壁邻居给我带来了外部不经济效果。
(二)外部性的产生领域
生产的外部性与消费的外部性生产的外部性就是由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外部性,消费的外部性就是由消费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性。以往经济理论重视的是生产领域的外部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关于外部性理论的研究范围扩展至消费领域。从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生产的外部性与消费的外部性两种分类出发,可以把外部性进一步细分成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消费的外部经济性、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四种类型。
进一步进行细分,外部效应又可以分成八种类型:生产者对生产者的外部经济,如水果园园主与养蜂场场主的关系;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外部经济,如花园式厂房对周围居民区居民的影响;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外部经济,如居住环境的改善大大增加生产性投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外部经济,如私人花园对过路人的影响;生产者对生产者的外部不经济,如上游的化工厂对下游渔场的污染;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外部不经济,如建筑施工对夜间休息的居民的影响;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外部不经济,如空调的噪声对隔壁牙医的看病带来的影响;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外部不经济,如隔壁邻居放声高歌影响自己的休息。
外部性理论
(三)外部性产生的时空 代内外部性与代际外部性通常的外部性是一种空间概念,主要是从即期考虑资源是否合理配置,即主要是指代内的外部性问题;而代际外部性问题主要是要解决人类代际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尤其是要消除前代对后代、当代对后代的不利影响。可以把这种外部性称为“当前向未来延伸的外部性”。这种分类源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代际外部性同样可以分为代际外部经济和代际外部不经济。
现在的外部性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同一地区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纠纷,而是扩展到了区际之间、国际之间的大问题了,即:代内外部性的空间范围在扩大。同时,代际外部性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淡水短缺等,都已经危及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第(1)期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
(四)产生外部性的前提条件
竞争条件下的外部性与垄断条件下的外部性鲍莫尔不仅对竞争条件下的外部性作了分析,还对垄断条件下的外部性作了考察,他认为竞争条件下的外部经济问题与垄断条件下的外部经济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举例道:“当一个厂商扩大规模将会提高工业中一切厂商的运输效率时,这种扩大如果由一个厂商单独去做可能没有利益,但如果该工业为一个人所独占,那就仍然会获得利益。”这就是说,竞争性部门中一个厂商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不一定就是垄断者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
米德在他1962年发表的《竞争状态下的外部经济与不经济》一文中全面分析了在竞争条件下生产上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绝大多数的外部性理论都是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进行阐述的,因此,鲍莫尔对竞争条件下和垄断条件下的外部性问题作了系统分析十年后,米德仍然就竞争条件下的外部性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外部性理论
(五)外部性的稳定性 稳定的外部性与不稳定的外部性关于外部性理论的文献绝大多数发表的是稳定的外部性。所谓稳定的外部性是指可以掌握的外部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协调方式,使这种外部性内部化。
1978年,格林伍德与英吉纳发表了《不稳定的外部影响、责任规则与资源配置》一文,分析了不稳定的外部性。他们的分析方法是这样的:假定一个厂商对另一个厂商的影响是任意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厂商就会遇到风险,厂商在考虑最大化问题时,就要把外部性的分担和对自己的风险态度都估计在内。于是,究竟采取协商方式来解决还是采取合并方式来解决,这取决于厂商对于风险的预期。不稳定的外部性的另一种情况是科技成果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及其副作用的暴露需要一个潜伏期,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类很有可能被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巨大威力所蒙骗。例如,DDT的发明与使用。DDT于1874年由瑞士化学家米勒合成1938年米勒发现了它的广谱高效杀虫能力,对农业虫害和居家杀虫能够发挥神奇的作。1942年开始大量生产并实用化。因此,1948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奖给了米勒。这时,它所带来的是极大的正外部性。
但是,DDT是一种难降解的有毒化合物,长期使用会在环境及生物体内积累,造成环境污染。研究表明,长期使用DDT的地方,其农产品、水生动物、家畜、家禽体内都有DDT残留,进入人体后会积累在肝脏及脂肪组织内,产生慢性中毒。这时,它所带来的却是巨大的外部不经济效应。正因为如此,各国都已经禁止这种农药的使用。
(六)外部性的方向性
单向的外部性与交互的外部性在OECD编写的《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一书中提出了这一分类。
单向的外部性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例如化工厂从上游排放废水导致下游渔场鱼产量的减少,而下游的渔场既没有给上游的化工厂产生外部经济效果,也没有产生外部不经济效果,这时就称化工厂给渔场带来的单向的外部性。大量外部性属于单向外部性。
交互的外部性是指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利接近某一资源并可以给彼此施加成本(通常发生在公有财产权下的资源上)。例如,所有国家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彼此之间都有外部不经济效应。这就属于交互的外部性。
交互的外部性的一个特例就是双向外部性。双向外部性是指两个经济主体彼此都存在外部性,主要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甲方和乙方相互之间的外部经济;二是甲方和乙方相互之间的外部不经济;三是甲方对乙方有外部经济效应而乙方对甲方有外部不经济效应,或者反之。例如,养蜂人与荔枝园园主之间的关系,蜜蜂要酿蜜,离不开花粉,也就是说荔枝园园主对养蜂人具有外部经济效果;相反,荔枝花开后要结果,离不开蜜蜂传授花粉,这时,养蜂人对荔枝园园主具有外部经济效果。当然,养蜂人与荔枝园园主之间给对方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果的大小是不一定相等的。如果两者正好相等,就说明外部经济效果相互抵消。如果两者不相等,说明有的经济主体从中占了便宜,有的经济主体从中吃亏了。
(七)外部性的根源
制度外部性与科技外部性新制度经济学丰富和发展了外部性理论,并把外部性、产权以及制度变迁联系起来,从而把外部性引入制度分析之中。朱中彬把这种外部性称为“制度外部性”。制度外部性主要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本身极易产生外部性;
第二,在一种制度下存在、在另一种制度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或反之),这是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
第三,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由于禁止自愿谈判或自愿谈判的成本极高,经济个体得到的收益与其付出的成本不一致,从而存在着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
我国谚语“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就包含着制度外部性的意义。制度外部性实质上就是社会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在改革过程中,制度外部性问题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分配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新增利益的问题:一是 “搭便车”———即为改革付出努力的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全部报酬;二是“牺牲者”———即在改革中某些人承担了别人应该承担的成本。前一种情况使改革缺乏动力,后一种情况使改革增加阻力。
科技外部性是一个尚未被人使用的概念,但客观上已经普遍存在。它大致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科技成果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这种产品的供给不足;第二,科技进步往往是长江后浪推前浪,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能够为其他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辟道路;第三,网络自身的系统性、网络内部信息流及物流的交互性和网络基础设施长期垄断性所导致的网络经济的外部性。
编辑本段发展
许多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济学家却不多见。论及外部性理论,三位经济学家的名字是不得不提及的,而且可以提到里程碑意义的高度。这三位经济学家的名字就是马歇尔、庇古和科斯。 (一)第一块里程碑——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
马歇尔是英国“剑桥学派”的创始人,是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马歇尔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这一概念,但外部性概念源于马歇尔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
在马歇尔看来,除了以往人们多次提出过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外,还有一种要素,这种要素就是“工业组织”。工业组织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分工、机器的改良、有关产业的相对集中、大规模生产、以及企业管理。马歇尔用“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这一对概念,来说明第四类生产要素的变化如何能导致产量的增加。
马歇尔指出:“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效率的经济。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在本章中,我们主要是研究了内部经济;但现在我们要继续研究非常重要的外部经济,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 ———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而获得。”他还指出:“本篇的一般论断表明以下两点:第一,任何货物的总生产量之增加,一般会增大这样一个代表性企业的规模,因而就会增加它所有的内部经济;第二,总生产量的增加,常会增加它所获得的外部经济,因而使它能花费在比例上较以前为少的劳动和代价来制造货物。”“换言之,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自然在生产上所起的作用表现出报酬递减的倾向,而人类所起的作用则表现出报酬递增的倾向。报酬递减律可说明如下:劳动和资本的增加,一般导致组织的改进,而组织的改进增加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效率。”
从马歇尔的论述可见,所谓内部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内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节约,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工作技能的提高、内部分工协作的完善、先进设备的采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费用的减少等等。所谓外部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减少,这些影响因素包括企业离原材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市场远近、市场容量的大小、运输通讯的便利程度、其他相关企业的发展水平等等。实际上,马歇尔把企业内分工而带来的效率提高称作是内部经济,这就是在微观经济学中所讲的规模经济,即随着产量的扩大,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而把企业间分工而导致的效率提高称作是外部经济,这就是在“温州模式”中普遍存在的块状经济的源泉。
马歇尔虽然并没有提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但从他对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论述可以从逻辑上推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及其含义。所谓内部不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内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增加。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增加。马歇尔以企业自身发展为问题研究的中心,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考察影响企业成本变化的各种因素,这种分析方法给经济学后继者提供了无限的想像空间。
首先,如上所述,有内部经济必然有内部不经济,有外部经济必然有外部不经济,从最简单的层面可以发展马歇尔的理论。
其次,马歇尔考察的外部经济是外部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由此自然会想到本企业的行为如何会影响其他的企业的成本与收益。这一问题正是由著名的经济学家庇古来完成的。
第三,从企业内的内部分工和企业间的外部分工这种视角来考察企业成本变化,自然会让我们想到,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与《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重要文献是不是受到马歇尔思想的影响。
(二)第二块里程碑———庇古的“庇古税”理论
庇古是马歇尔的嫡传弟子,于1912年发表了《财富与福利》一书,后经修改充实,于1920年易名为《福利经济学》出版。这部著作是庇古的代表作,是西方经济学发展中第一部系统论述福利经济学问题的专著。因此,庇古被称为“福利经济学之父”。
庇古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这种转变正好是与外部性的两类定义相对应的。
外部性理论
庇古通过分析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背离来阐释外部性。他指出,边际私人净产值是指个别企业在生产中追加一个单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产值,边际社会净产值是指从全社会来看在生产中追加一个单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产值。他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它在各生产用途的边际社会净产值都相等,而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但庇古认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之间存在下列关系:如果在边际私人净产值之外,其他人还得到利益,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反之,如果其他人受到损失,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小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庇古把生产者的某种生产活动带给社会的有利影响,叫做“边际社会收益”;把生产者的某种生产活动带给社会的不利影响,叫做“边际社会成本”。 适当改变一下庇古所用的概念,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效应时,边际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效应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诸如安装治污设施等所需的成本支出,这就是外部成本。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之和就是边际社会成本。当存在正外部效应时,企业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并不是由本企业完全占有的,还存在外部收益。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外部收益之和就是边际外部收益。通过经济模型可以说明,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纯粹个人主义机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庇古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是从马歇尔那里借用和引申来的,但是庇古赋予这两个概念的意义是不同于马歇尔的。马歇尔主要提到了“外部经济”这个概念,其含义是指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因其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单位成本的降低。也就是说,马歇尔所指的是企业活动从外部受到影响,庇古所指的是企业活动对外部的影响。这两个问题看起来十分相似,其实所研究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庇古已经对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既然在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的。于是就应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即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企业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即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企业以补贴。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采用的“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都是庇古理论的具体应用。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其理论基础也是庇古税。
庇古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庇古理论的前提是存在所谓的“社会福利函数”,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并能自觉按公共利益对产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然而,事实上,公共决策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庇古税运用的前提是政府必须知道引起外部性和受它影响的所有个人的边际成本或收益,拥有与决定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相关的所有信息,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定出最优的税率和补贴。但是,现实中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拥有足够的信息,因此从理论上讲,庇古税是完美的,但实际的执行效果与预期存在相当大的偏差。
第三,政府干预本身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支出大于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消除外部性就不值得了。
第四,庇古税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寻租活动,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的扭曲。
(三)第三块里程碑———科斯的“科斯定理”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因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就是《社会成本问题》。而《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背景是“庇古税”长期以来,关于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被庇古税理论所支配。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多次提到庇古税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科斯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例如化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的环境纠纷,在没有明确化工厂是否具有污染排放权的情况下,一旦化工厂排放废水就对它征收污染税,这是不严肃的事情。因为,也许建化工厂在前,建居民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化工厂拥有污染排放权。要限制化工厂排放废水,也许不是政府向化工厂征税,而是居民区向化工厂 “赎买”。
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时,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既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样可以达到最优污染水平,可以实现和庇古税一样的效果,那么政府又何必多管闲事呢?
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 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
上述批判就构成所谓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这就是说,解决外部性问题可能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替代庇古税手段。
科斯定理进一步巩固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根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是美好的”这一经济理念。并且将庇古理论纳入到自己的理论框架之中: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不需要 “庇古税”;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手段要根据成本———收益的总体比较,也许庇古方法是有效的,也许科斯方法是有效的。可见,科斯已经站在了巨人———庇古的肩膀之上。有的学者把科斯理论看作是对庇古理论的彻底否定,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科斯理论是对庇古理论的一种扬弃。
随着70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具体途径,科斯理论随之而被投入到实际应用之中。在环境保护领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科斯理论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表明,“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要条件,政府干预并不一定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惟一方法。
科斯理论也存在局限性
第一,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有的还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有的还处于过渡经济状态,与真正的市场经济相比差距较大。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不断推销他们的污染权交易制度,但试行下来效果不佳。
第二,自愿协商方式需要考虑交易费用问题。自愿协商是否可行,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如果交易费用高于社会净收益,那么,自愿协商就失去意义。在一个法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经济社会,交易费用必然十分庞大,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这种手段应用的可能,使得它不具备普遍的现实适用性。
第三,自愿协商成为可能的前提是产权是明确界定的。而事实上,像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从而使得自愿协商失去前提。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科斯理论也不例外。尽管如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科斯奠定了外部性理论发展进程中的第三块里程碑,而且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远远不是局限于外部性问题,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
编辑本段意义
在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和新兴古典经济学家杨小凯那里,多次提到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外部性概念同义反复、外部性概念没有意义等问题。 在张五常的著作中把外部性概念说成是“模糊不清”的一个概念。他说:“如果外部性限于那些经济上很重要,但其行为权利没有清楚界定,因而并不在市场上交易的效应,那么它就非常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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