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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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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产地证申领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产地证申领员(以下简称申领员)的管理,规范申领员的申报行为,维护正常的产地证申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领员系指取得产地证申领员证,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办理产地证申报及领证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申领员的监管、年审等工作。 第四条 申领员在办理产地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领员资格 第五条 产地证申领人员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 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和基本外贸知识; (四)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领员备案登记 第七条 通过产地证申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方可申请申领员备案登记。 第八条 申领员备案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地证申领员申请书》(附件1)。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颁发《产地证申领员证》。 第十条 《产地证申领员证》是申领员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产地证申领员证》的,不得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 申领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产地证申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持申领员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地证申领员变更申请表》(附件2)。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根据相关人员资格条件颁发《产地证申领员证》或《临时申领员证》。 第十三条 申领员调往本辖区内其他企业从事产地证申领业务的,应当持调出和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及《产地证申领员证》,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领员遗失《产地证申领员证》的,应当在10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 第四章 《临时申领员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申领员系指未取得产地证申领员证,临时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的人员。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临时申领员证》: (一) 新备案登记企业法人授权的产地证手签人员; (二) 企业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更换的产地证手签人员。 临时申领员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申领员证》需填写《产地证临时申领员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临时申领员证》。 第十七条 《临时申领员证》有效期为3个月,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申请2人次《临时申领员证》,《临时申领员证》不得涂改和转借。 第五章 申领员职责 第十八条 申领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申领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产地证申领业务。 第十九条 申领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如实申报原产地证书,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和单证,做到货证相符,单单相符,准确录入产地证电子申报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签证费用; (三)及时查收产地证电子回执,按回执提示做好相关工作; (四)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原产地调查; (五)协助所属企业整理保存各种与产地证业务有关的单证,保存时间在三年以上; (六) 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产地证业务培训; (七) 承担其他与产地证申领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其辖区内申领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领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差错登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前1个月,申领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地证申领员证》和《产地证申领员年审表》(附件4)供年审。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申领员日常差错记录和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年审。经审核合格的,其《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领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产地证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通过重新审核的,其《产地证申领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其《产地证申领员证》不予延长。 第二十四条 申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至6个月产地证申领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转借或者涂改申领员证的。 第二十五条 申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产地证申领员资格,吊销《产地证申领员证》: (一)不如实申报产品或原料的真实原产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发票、产品成本明细单、提单和信用证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原产地证书的; (四)擅自涂改、添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申领员在从事产地证申报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8年 6月28日 附件: 1.产地证申领员申请书 2.产地证申领员变更申请表 3.产地证临时申领员申请表 4.产地证申领员年审表 附件1 产地证申领员申请书 本单位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注册号: )现正式授权下列人员代表本单位向贵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业务。本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证书填制准确无误,并对因不如实申报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职务: 文化程度: 彩照 培训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手签笔迹: 手机: 单位电话: 姓名: 性别: 职务: 文化程度: 彩照 培训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手签笔迹: 手机: 单位电话: 姓名: 性别: 职务: 文化程度: 彩照 培训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手签笔迹: 手机: 单位电话: 检验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附件2 产地证申领员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注册号 单位地址 法 人 法人电话/手机 申 请 人 申请人电话/手机 原申领员 拟变更申领员 更改原因: 单位法人代表: 申请单位: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检务处审核意见: (盖章) 附件3 产地证临时申领员申请表 编 号: 申请单位 产地证 注册号 照片 地 址 报检备案 登记号 法人姓名 法人电话/手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电话/手机 企业申明: 因本单位目前暂无产地证申请员,特申请办理临时申领员证,并保证安排人员参加下一期申领员培训、考试。本单位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产地证申领业务,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证书填制准确无误,并对因不如实申报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 位 法 人代表: 申 请 单 位: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检务处审核意见: (盖 章) 备 注: 1.此申请表须经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同一企业一年内限申请两人次。 2.临时申报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懂英语。申请时需提交1寸彩照2张。 附件4 产地证申领员年审表 申领员姓名 申领员证号 身份证号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代码 企业产地证注册号 申领员证颁发日期 参加培训时间 备 注 以下部分检验检疫局填写: 年审有效期: 年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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