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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欣旺炉芯加工厂财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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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沙县欣旺炉芯加工厂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企业财务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企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业,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企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止清楚,按期报账。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企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完成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牧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临督企业财务计划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企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企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帐必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基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蒹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报送负责人。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负责人监交。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负责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 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所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负责入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扣除完毕后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应文字性报告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 不论均须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 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外,财务入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资中扣还。 第二十六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会计审核时 间、天数无误并报负责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三十条 凡是本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加以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摄、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负责入批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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