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515984 上传时间:2025-02-16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54.39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 (试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8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8 第二节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1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6 第四节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19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 第一节 防治规划、防灾方案 20 第二节 调查评价 22 第三节 监测预警 24 第四节 搬迁避让 29 第五节 工程治理 34 第六节 危险性评估 41 第七节 应急救援 43 第八节 责任认定 53 第四章 责任追究 55 第五章 附则 59 附表 60 附录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工作不当、失职、违纪、违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防治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当前地质灾害防治要加强对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的监管和限制,防止或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根据调查评估,需进行监测的就进行监测,需搬迁避让的就搬迁避让,需治理的就进行治理。 (四)群专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既需要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更离不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坚持群专结合,就必须做好地质队员驻守工作,确保做到监测有效、预警科学、处置及时,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 (五)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开展防治工作必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多种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组织的多种措施,综合防治地质灾害。 (六)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各级政府、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构建以政府为主体、部门具体实施、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参与的共同防治新局面。 (七)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按照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过错问责”的法治原则,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对负有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工作环节必须以国家及市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 地质灾害处置程序:接到群众报灾、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置意见、确定防灾责任单位,由防灾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并具体组织实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搬迁避让工作;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救灾工作。 (六)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优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编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置建议; (二)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研究; (三)参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并贯彻实施; (四)承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五)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六)做好应急资料准备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七)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有关的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及上报; (八)技术指导区县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调局安排涉及地质灾害的专项项目; (十)负责区县申报市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检查等。 第九条 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调查、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议书的提出; (二)对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进行全面规划,结合三峡工程建设,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峡工程库区专业队伍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专业队伍为主的监测网点,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群测群防为主,并与专业队伍指导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监测网点,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为减灾防灾预案的编制、修编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以三峡工程库区为基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为科研、教学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及防灾减灾方法技术范例; (五)指导协调全市搬迁避让工作; (六)负责地质灾害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后期维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 区县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负责区县群测群防体系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及简易应急处置工程,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下级上报的险情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工作; (五)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十一条 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工作,对群测群防员或乡镇(街道)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负责拟定本区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及“群测群防”的宣传、培训 工作; (四)负责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监测等有关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节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二)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防灾演练,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运行经费; (三)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搬迁避让工作; (五)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六)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安置灾民,作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负责足额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质量监督。 (二)市政主管部门: 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场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三)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 (四)水利主管部门: 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移民主管部门: 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彭水、酉阳的移民迁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六)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时,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限期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民政主管部门: 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区县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八)成铁重庆办事处: 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当地质灾害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复铁路交通。 (九)公安机关: 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卫生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助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十一)气象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期发布全市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十二)财政主管部门: 负责筹集调度防灾救灾资金,确保防灾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 依法负责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地质灾害监管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开展日常实地巡回检查,发现疑似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报请国土部门组织专家或驻守地质队调查确认; (二)组织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隐患点监测记录和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前兆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四)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和单点防灾预案,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五)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应急队伍,确定村级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完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两级群测群防网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监测员进行管理;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开展隐患点应拆未拆房屋的督促拆除工作; (七)保护、维护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等专用设施,及时更换损毁的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简易监测设备; (八)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及时组织足够力量赴现场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速报,应急处置完成后再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确定群测群防员,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对群测群防员的监管; (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五)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六)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片区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片区负责人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担任;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 (三)指导、管理和监督群测群防人员做好巡查、排查和群测群防等各项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 (五)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区域的巡查和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认真做好监测数据记录,利用群测群防手机上传至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发现险情或灾情立即发出警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传隐患点规模、类型和有关重要事项,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配备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告知本隐患点临灾报警信号、应急转移路线和避灾安置地点,每逢重点防范期来临时,提醒点上群众加强防范; (三)及时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搬迁避让工作;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六)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七)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协助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节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工作职责: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守区县,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日常培训、演练和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协助区县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测绘、应急监测和排危抢险等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四)做好其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工作职责: (一)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 (二)配合驻守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对乡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四)指导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五)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为应急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监测预警措施; (七)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一节 防治规划、防灾方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组织制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实际,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定期对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高规划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县国土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和发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地质灾害等级及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质灾害险情等级;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第二节 调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同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包括调查、排查、核查等,本手册特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出资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勘查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并监督和指导区县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排查工作。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国土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和排查核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等部门应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要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落实调查工作经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等方式确定调查工作的承担单位,承担调查工作的单位应该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成果及资料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应按年度实施,每年汛期前各区县(自治县)应完成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区县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排查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排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需要,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委托驻守区县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承担排查工作的单位应该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查核查工作,并对排查核查成果及资料负责,同时及时配合区县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第三节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七条 监测预警是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制定防灾预案、落实专人或专业单位进行监测,当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的一种防灾方法。 第三十八条 按监测人员、监测要求、精度等的不同,监测预警可分为群测防监测和专业监测两类。 群测群防监测是由受威胁群众为监测人员开展的简易监测工作,包括简易地面形变监测、宏观巡查等精度相对较低的监测。 专业监测是由专业监测单位技术人员采用专业监测设备开展的监测工作,包括地面形变监测、地下水监测、地应力监测、深部位移监测等精度相对较高监测。 第三十九条 所有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纳入本区县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对其中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应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 第四十条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确定监测责任单位,由监测责任单位具体确定监测人员并实施监测预警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如为自然因素诱发,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测责任单位,如为工程建设诱发,则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指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由三级监测网点构成,即县级监测网、乡镇(街道)级监测网、村组级监测网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专家和驻守地质队员协助区县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市地灾防治中心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事务性工作,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地环总站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指导工作,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确保第一时间将雨情、水情和工作要求通知到区县。 第四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本区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本区县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部署,组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施,接受上一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片区负责人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组织群测群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接受上一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群测群防员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驻守专业地质队员指导下,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排查、巡查、预警预报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群测群防员应当正确合理使用群测群防专用手机,并及时准确按规定通过专用手机报送地质灾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是否实施专业监测由区县国土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后确定。 第四十九条 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确定需开展专业监测的,区县国土部门为监测责任单位,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项目业主。 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及项目业主,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测责任单位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监测工作经费,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的轻重缓急、项目大小,采取邀标或直接委托方式,从重庆市三峡地防办备案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单位中选定具有测绘工程资质的队伍具体实施专业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监测单位下发任务委托书,为监测单位提供准确的地质调查资料。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按照监测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支付监测费用,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对监测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测单位受监测责任人委托,按照相关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开展专业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监测责任人委托书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严禁伪造数据成果,对观测数据成果质量负责; (三)结合地质灾害实际科学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变形情况及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监测结论及建议; (四)及时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及委托单位上报监测信息; (五)地质灾害变形加剧或出现其它险情时,应及时按规定发出灾险情预警信号,并同时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片区负责人上报; (六)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七)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配合应急救援分队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本级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但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并发布预警。 第四节 搬迁避让 第五十四条 搬迁避让是把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范围内或因地质灾害已造成损失的群众及财产撤离到安全地带,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和减少地质灾害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搬迁避让包括搬迁安置与应急避险。 搬迁安置是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内或因地质灾害房屋受损的群众主动搬迁至安全区进行永久安置; 应急避险是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时或特殊气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将受威胁的群众临时撤离到安全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搬迁避让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和本行业的搬迁避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搬迁避让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第五十七条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经费群众自筹,政府适当补助”工作原则,采取分散安置、货币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工作目标。 第五十八条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实施对象包括: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损的群众; (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 (三)受地质灾害潜在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群众。 第五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县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规划、制定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并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六十条 搬迁安置工作的步骤: (一)搬迁群众主动书面申请,所在村社提出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搬迁群众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审核、汇总,送区县国土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实施方案,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区县国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抽验,进行验收结果公示,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和用地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置选址工作,既要考虑选址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又要充分考虑地质安全; 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驻守人员指导下认真做好集中安点的选址工作,要把搬迁安置与场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既要充分考虑地质安全,又要充分考虑交通、环境卫生、生产条件等; 对地质条件差、选址十分困难的地区,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进行规划的局部调整,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跨村、乡镇(街道)异地选址建房; 搬迁安置建设用地可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限制、可先行使用,在搬迁安置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应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对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一)项目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整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人畜饮水、乡村公路、农网改造、土地整理、红层找水及其他扶贫资金,全力推进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建设; (二)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搬迁安置群众的具体问题,按规定及时为搬迁安置群众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和不动产权证,解决农村医疗保险和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尽可能减免搬迁安置群众的相关税费;加强搬迁安置群众就业技能培训,积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