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会议上
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
摘要
本文件载述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三月六日所提出三条问题作出的回应。我们已另外发出有关附属法例的拟稿及『香港的第三代流动服务-竞投安排及关乎「有连系的竞投商」的规则摘要说明』。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提供其在三月六日所索取的全部资料,以协助该委员会作出考虑。
就所提出的三条问题作出回应
问题1:
条例草案第2条 — 请考虑修订《电讯条例》拟议第7(12)条,以反映有关的政策目的,即局长必须将由竞投或招标或结合两者所产生或得出的费用,视为发出第三代流动服务牌照的一个决定因素。
答复1:
我们已审慎考虑委员的提议。正如我们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的会议上所解释,现时共有三份文件规管收取频谱使用费的事宜。该等文件及各自的规管范围详载于附件1。
委员从附件1可见,《2001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所拟修订的《电讯条例》第32I和7(12)条为一项赋予一般权力的条文,其应用范围包括第三代流动服务发牌工作及日后须征收频谱使用费的发牌工作。因此,该等条文须能应付所有发牌工作,而非只针对第三代流动服务的发牌工作。就日后发牌工作而言,我们所选择的方法可能是竞投、招标或结合竞投与招标两者或其他方法。
如果招标为所选择的方法,则由于电讯管理局局长(下文简称「电讯局长」)须一并考虑投标者的技术建议,以及其所提出的可缴付的频谱使用费金额,才能选出成功中标者,所以电讯局长不能只把投标者所提出的费用视为批给牌照的决定因素。他必须同时评估有关的技术建议,并根据技术建议与所提出费用两者的综合评审后批出牌照。因此,在主体法例内强制规定电讯局长必须在所有情况下把费用视为决定因素,并不恰当。在主体法例内使用「可」字是恰当的做法。
就第三代流动服务发牌工作而言,附属法例拟稿将会清楚订明,在竞投中按照竞投条款和条件出价而产生最高共同专营权费百分率的四名竞投人,将会投得牌照(在三月二十三日向委员分发的附属法例拟稿第3(a)条)。由此可见,在第三代流动服务牌照竞投中出价最高者可投得牌照这一点,已订明于专为第三代流动服务而订立的附属法例内。
问题2:
请表列发出现行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所采取的决定因素及建议就发出第三代流动服务牌照所采取的决定因素,以资比较。
答复2:
请参阅附件2。
问题3:
请说明是否所有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均会获续期至同一指定日期,以及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升格为第三代流动服务牌照的安排。
答复3:
目前,有两批合共十一个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将在不同日期届满(附件3)。首批共五个以800/900兆赫频带操作系统的牌照将在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一月期间届满,而第二批共六个以1 800兆赫频带操作系统的牌照则全部在二零零六年九月届满。
委员请注意一点,《电讯条例》赋权予电讯局长延续或延长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的有效期最多三年。换言之,电讯局长可酌情延续或延长该等牌照的有效期,但以不超过三年为限。因此,电讯局长只可延续或延长首批牌照的有效期到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不等,但这仍较第二批牌照的届满日期即二零零六年九月为早。因此,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不可能全部均在同一指定日期届满。
不过,亦请委员注意一点,若把首批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则全部十一个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的届满期将会十分接近,即由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不等。电讯局长拟在二零零四年下半年或二零零五年上半年就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续期的条款和条件(例如800/900兆赫及1 800兆赫频带内的频谱是否要缴付频谱使用费),谘询业界的意见。届时,将会有更多资料(关于第三代流动服务市场的发展及是否有以800/900兆赫和1 800兆赫频带操作的第三代流动服务设备在市面上发售)可供进行较有意义的业界谘询。根据现时的政策目的,在二零零五年或二零零六年后获得续期的流动服务牌照将会是科技中立,故此我们不会限制获分配指定频带(即800/900兆赫或1 800兆赫频带)的营办商以第二代抑或第三代流动服务技术来提供服务。
[A:\Responses(Chinese) to Bills Ctte (6 Mar).doc]aw
根据《电讯条例》规管收取频谱使用费事宜的文件
权力依据
适用范围
说明
主體法例
擬就第三代
流動服務制定的附屬法例
電訊局長
擬藉公告訂明
第三代流動服務牌照的競投條款和條件
经《2001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所拟修订的《电讯条例》(下文简称「修订条例」)第32I、7(12)和32H(6)条
普遍适用于将会征收频谱使用费的一切发牌工作(包括第三代流动服务及日后的发牌工作)
一般赋权法例,以–
赋权予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订明频谱使用费的水平或厘定频谱使用费的方法(第32I(2)条);
赋权予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明该费用的最低款额及赋权予电讯局长指明有关的条款和条件(第32I(4)条);
订明电讯局长可指明何种条款和条件(第32I(5)条);
赋权予电讯局长视该费用为发牌的决定因素(第7(12)及32J(6)条)
修订条例第32I(1)条:电讯局长制定的法令
修订条例第32I(2)(b)条: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制定的规例;
只适用于第三代流动服务的发牌工作
特定法例,以便由–
电讯局长指定第三代流动服务的频带;及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指定竞投为厘定第三代流动服务频谱使用费的方法
修订条例第32I(5)条,及上文(ii)项所述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所制定的规例内第8(b)条
只适用于第三代流动服务的发牌工作
订明举行竞投的详细事项,包括–
参与竞投的程序和有关的预先评审准则;
有关相关竞投人的规则;
缴付保证金的方式(例如获某信贷评级的银行所发出的可接受票据、保证金款额及缴付保证金的最后限期);及
续期担保所采用的方式(例如获某信贷评级的银行所发出的可接受票据)
发出公共流动服务牌照的决定因素
注: (1) 电讯管理局局长上次是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邀请业界申领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经营在1 800兆赫波段运作的系统。该次发牌沿用一向行之有效的甄选方式,即以建议书的利弊作为甄选准则。有关该次发牌所采取的考虑因素载于下表「第二代流动服务」栏内。
(2) 对于第三代流动服务的发牌工作,我们已决定采用混合方法来甄选四家持牌机构,即预先评审然后再举行频谱竞投。
第二代流动服务
第三代流动服务
初步甄选准则
预先评审准则
财政能力
技术能力
管理及技术上的专门知识
公司结构
评级准则
客户服务及收费
技术质素
投资及财务
公司结构
推出服务时间表
履约保证金水平
为本港电讯业及整体经济带来的其他好处
所进行的研究以及建议书的质素
缴付指定的现金按金或提交信用证
承诺遵从竞投条款及条件下有关相关竞投人的规则
接受「开放网络」的规定
(就第二代流动服务持牌机构而言)
接受有关的强制规定,准许新加入的第三代流动服务营办商的客户以漫游安排接达其第二代网络
接受有关铺设网络的最低要求
承诺遵从竞投的条款及条件
(以上是现阶段的暂订主要准则,当局现正敲定有关细节。)
不以竞投为甄选方式
以竞投为甄选方式
初步入选的申请者会被评级及评分,获最高分数者将获发给牌照。
申请者须在频谱竞投中就附有相应的最低保证金额的专营权费百分比出价,以便当局从中选出最具商业条件者。
第二代流动服务牌照的届满日期
第一批(800/900兆赫)
第二批(1 800兆赫)
香港流动通讯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和记电话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和记电话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香港流动通讯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和记电话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数码通电讯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数码通电讯
二零零三年一月四日
新世界移动电话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香港流动通讯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二日
万众电话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汇亚通讯(Sunday)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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