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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培训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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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培训学习资料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责任指标 1、 当年和上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下达率达到80%以上; 2、 当年和上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到80%; 3、 本年度依法征收并进入财政专户的社会抚养费按上年度违法生育人数(含补报)人平达到2万元以上;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立案文书的规范要求 1、立案文书除询问笔录等必须手写的材料外,其他材料一律在电脑上填充用A4纸打印。 2、当事人姓名、出生时间要准确无误,与身份证相符,并增加身份证号码。 3、处罚决定书适用处罚条款一定要准确,2009年3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依据旧《条例》二胎第33条、多胎第34条,2009年3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对象依据新《条例》41条,特殊情况适用42条、43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送达回证签字要规范合法。 4、报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是在处罚决定书下达2个月后6个月内,对逾期未征收到位但又必须申请强执的人员要重新下达处罚决定书,并注意文书时间前后吻合一致。 六、社会抚养费管理与使用 1、 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开据湖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并在当日内及时存缴财政专户。 2、对没有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各镇(场)直接代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存入财政专户,按入库总额的80%返还各镇(场),20%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集中用于全县范围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实行“每月一返还,年终总结算”。 3、对县人民法院参与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大队直接征收,按实际征收金额的50%返还各镇(场),50%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法院执行费用及用于全县范围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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