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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六年十月
第一部分
大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通过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3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7.7.2发布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实施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1.24通过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3.22发布实施
6、《城市供水条例》1994.7.19发布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通过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6.9通过
2、《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8.1通过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5.26通过1997.11.29修正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1.28通过
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5.26通过
6、《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7.7通过2004.7.29批准
7、《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1995.6.29通过1995.7.28批准
8、《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2001.10.30通过2001.11.30批准
9、《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1995.12.5公布
10、《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1.20通过2004.6.30修正
(四)部门规章
1、《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6.9颁布
2、《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7.29发布
3、《取水许可水质量管理规定》1995.12颁布1997.12.23修正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5.1施行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4.3颁布
6、《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6水财〔1990〕16号文件公布
7、《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2.21发布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11.30公布
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发布
10、《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8.25印发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4.21发布
1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1.7发布
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11.13颁布
1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5.26发布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10.29发布
1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11.9发布
1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11.9发布
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11.9发布
1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4.16发布
20、《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9.10颁布
2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4.16发布
2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2005〕304号通知发布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文件发布
2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6.24发布
25、《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12.28发布
2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第513号文件发布
27、《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3.4发布实施
2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发布水办〔2005〕480号修正
2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发布实施
30、《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1995.9.6公布
(五)政府规章
1、《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4.10.6发布实施1997.12.26修正
2、《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1997.12.4发布2004.6.27修订
3、《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7.12.28发布1995.11.14修订发布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2.26印发
5、《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3.12.7颁布
6、《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5.6.23发布2000.1.25修正
7、《关于同意大连市暂不改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费时间的批复》2001.12.3印发
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1.27公布
9、《关于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区防护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9.11印发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0.12印发
11、《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9.8.28发布实施
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水价格的通知》2001.7.27公布
13、《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5.11.7公布
14、《关于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1997.5.15印发
(六)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1995.11.3印发
2、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财政厅、物价局《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1991.3.20公布
3、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10.23印发
4、《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2.14印发
5、辽宁省物价局、水利电力厅《辽宁省河道资源收费暂行办法》1987.9.9颁布
6、《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998〕162号文件发布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5.10.8印发
8、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改进采砂管理费征收办法报告的通知》1993.2.18公布
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1996.7.25印发
10、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印发
11、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河道资源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8.3.26印发
12、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6.6.1颁布
13、大连市水利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5.28公布
14、大连市公用局《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12.30印发
15、大连市计委能交发《关于调整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1996.6.11公布
16、《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6.4.24印发
17、《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2005〕27号文件公布
18、《大连市举报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5.5.8印发
19、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27号
二、本部门为协助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通过1996.5.15修正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9.27通过
(四)部门规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颁布实施
三、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四)部门规章
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五)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4、《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5、《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6、《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7、《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
8、《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9、《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
10、《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11、《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2、《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
13、《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大连市水务局(水政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水
政
法
规
处
水行政法规建设规划
职权执法
行政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发法》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①拟定水务行政法规建设规划,报局领导审批;②参与和拟定水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承办行政复议
职权执法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大连市(不含市管)的水事案件
接到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②进行调查取证;③拟订行政复议决定;④报局领导审批。
重大许可事项、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职权执法
其他
大连市政府令第43号《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连市市管水行政许可事项
大连市市管水事案件
对水域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和供水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许可事项进行备案审查;
对吊销许可证、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单位罚款2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大连市水务局(水政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二)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水
政
法
规
处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
①对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及水法宣传
职权执法
其他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①参与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②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
河道采砂许可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大连市(不含市内四区)的市管河道上进行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会同市河道管理处、河道所在地的河道主管部门勘验现场;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将批准书返还大厅发放;④将批准书抄送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和许可事项所在地的河道主管部门。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直接从河流、天然沼泡和地下(含地热、矿泉)取水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1、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2、跨区(市)县取水的;3、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水的;4、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5、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6、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会同区市县水资源主管部门现场勘验;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将批准书返还大厅发放;④将批准书抄送水政监察支队和许可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许可批准的取水量、取水用途、节约用水、计量、退水等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市管范围取水未经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二)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取用城市地下水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持有取水许可证,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用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
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年度取水总量,按季度核定用水计划。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许可批准并按照规定下达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取水用途、节约用水、计量、退水等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市管范围取用城市地下水未经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三)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凿井取用地下水资质核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辽宁省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其批准后,方可实施凿井工程。”
1、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2、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地下水的;3、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4、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查勘;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将批准书返还大厅发放;④将批准书抄送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经过核准的凿井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辽宁省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管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四)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计划用水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大厅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②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及水量分配方案,对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核定水量。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许可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制定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
对市管范围用水未经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征收水资源费
职权执法
行政征收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2、《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
市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①地下水:居民生活0.2元,工业、行政事业0.35元,经营服务业0.5元,自来水公司0.2元,位于保护区或自来水管网区内加收0.2元。
②地表水:居民生活0.1元,其他0.11元。
③地热、矿泉水:居民生活0.4元,工业1元,行政事业1.3元,经营服务业1.5元,特业6元。(单位:立方米)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五)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扩大排污口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市管河流、水库新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②根据河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发放审批文件;④将审批文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许可批准的排污口设置、排污总量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市管河流、水库新建或者扩建排污口未经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汛前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六)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权执法
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①具有审查权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发放审批文件;④将审批文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⑤不具有审查权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大连市区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对本行政区内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①实地巡回检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情况,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计量仪表配置及运行情况,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运行、使用情况等;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对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强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①调查取证;②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③强制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大连市水务局(供水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供
水
管
理
处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引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水供水设施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引水供水设施的保护工作。”
以大型水库、河流为水源所建成的向市内四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为主的各种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①对按区域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的引水供水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农村水利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农
村
水
利
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市级管理、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县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人
受理申请后①审查申请材料,勘验现场;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发放审批文件;④将审批文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征收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占用灌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一次缴纳开发补偿费:(一)农田每平方米1.00元至1.50元;(二)菜地每平方米1.20元至1.70元;(三)园地每平方米0.80元至1.30元。具体标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类型、规模、结构、工程量、施工条件确定。”
对已批准的申请人依据标准收费
①负责占用面积的测算,费用的征收;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根据征费核定意见核收规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对占用市级管理、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县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①实地巡回检查,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水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项目
受理申请后①审查项目单位上报的开工申请及相关材料;②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发放审批文件;④将审批文件抄送水政监察支队。
水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①实地巡回检查,汛前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水库监督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
①实地巡回检查,防汛期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大连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6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监督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①实地巡回检查,防汛期组织专项检查;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①参与和拟定紧急防汛期内征用物资,调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工作方案;②报局领导审核。
大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7
水
土
保
持
办
公
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高新园区等区域;跨县(市)、区或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含十公顷)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
审批大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申请后①现场审核方案报告表(书)的准确性;②对方案报告表(书)审查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检查验收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极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检查
①不定期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情况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②建立检查日记;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进行检查验收。
大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二)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7
水
土
保
持
办
公
室
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防治费
授权执法
行政征收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治理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费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对水土保持方案已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据标准收费
按水土保持方案所示数据收取补偿费及防治费。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生产建设项目
每平方米一元至两元;
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罚款2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到水政法规处办理备案审查。
大连市水务局(河道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8
河
道
管
理
处
河道采砂管理
委托执法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对已许可的申请人依据标准收费
①负责采砂面积、深度、方量核定,费用的征收;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③将征费核定意见返还大厅,核收规费。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委托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对许可批准的采砂面积、深度、方量、作业方式等进行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⑥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水政监察支队。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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