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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信息预警与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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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信息预警与处置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09 14:45:15     录入:襄汾县    浏览次数:270 第一条 为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廉政风险动态防控机制,依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局、办、中心应在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监控,建立信息预警机制。 第三条 信息预警机制,是指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通过日常管、随机查、定期议、群众评、严格考等方式,对干部职工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实施预警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重解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息预警机制的建立,主要运用信息监测、定期自查、随机抽查等手段。 第五条 信息监测。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施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干部职工在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及岗位职责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信息监测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利用述职述廉述险,掌握干部职工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与不足; (二)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问题; (三)利用信访举报、行政投诉、政风行风热线等手段及舆论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各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根据网络监控信息,掌握干部职工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定期自查。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上报襄汾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县纪委宣教室)。 自查重点突出以下内容:风险点查找是否进行了动态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措施的落实是否取得积极效果;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如何解决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抽查通过明查暗访、单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控结果的运用。通过信息预警机制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按照“各单位副科以上干部的三级风险点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处置,其他风险点本单位处置”的原则,及时采取后期处置措施,避免问题的扩大化、严重化。同时,要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防控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要及时修正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未落实的,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针对通过信息预警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我县制定的处置原则,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及时纠正工作中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处置办法主要有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警示提醒。各单位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干部职工在一、二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个别举报、社会上有个别反映; (二)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情节轻微的; (三)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四)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单位认为有必要提醒的。 第十二条 警示提醒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访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思想、政治、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约谈,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做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函询。针对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干部职工发出函询,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 (三)重点提醒。针对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腐败风险的重要关口,以提醒书或面谈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 第十三条 诫勉纠错。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各单位干部职工在一、二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诫勉纠错: (一)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二)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诫勉纠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告诫劝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干部职工,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纠正偏差。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诫勉纠错的期限根据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各单位干部职工在三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责令整改: (一)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第十七条 责令整改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二)强制履行。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八条 责令整改的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第十九条 处置结果的运用。 (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二)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襄汾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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