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
相关法规介绍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第一部分
投资商业领域的商机
行业相关信息
• 目前在全社会社会消费零售总额中,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只占3%.将来目标是国有、民营、外资三分天下。
• 按照“商品流通业十五发展规划”,连锁店05年全国铺将达10万个,销售额7000亿元。
• 截至04年,累计商业领域外资金额突破30亿美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0多家,分店2200家。
广州商机
经济环境好 * 市场繁荣 * 消费力强
• 中国三大商贸中心之一
• 市场规模庞大,业态丰富,集聚功能显要
• 04年GDP4115.81亿元,全国第三,人均
GDP38565元,居全国第七
• 0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675.05亿元
广州业态特征
• 网点多
商业网点十几万个 ,商业网点密度高
• 行业齐全
连锁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等形式
•消费快速增长
大型超市销售额大幅增长,一季度百佳同比增长24.3% ,
天河城同比增长21.3%。
广州吸引外商重点投资的领域
• 三大工业支柱产业
(汽车、石化、电子)
• 六大发展领域
(物流、石化、电子、钢铁机械、生物制药、汽配)
• 七大现代服务业
(物流、金融、会展、商贸、酒店、旅游、中介服务)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政策介绍
我国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政策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l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
点办法》
l
l 2004年1月1日,CEPA的颁布实施
l 2004年6月1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l 2005年4月2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要点
法规的适用对象 :
• 外国公司、企业
•
其他经济组织
•
个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范畴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05.02.01)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一般不超过40年。
经营业务范围
•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商业企业申报流程
招工
入资并聘请会计师验资
银行开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意见
意见
海关注册备案
财政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
地税登记证
国税登记证
工商登记证
报市工商局审批
批准证书
市场司
报市经贸委
报省经贸委
外贸司
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报市外经贸局
向区外经贸局申请
零售企业在省外经贸厅审批
设立商业企业应报送文件
• 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则提供身份证明;
• 投资各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 对中国投资者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进出口商品目录;
•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但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开设店铺应报送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COPY);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协议,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个别经营产品提示
§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并应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 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
§ 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符合当地加油站规划及相关管理要求。#
§ 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有待开放领域
§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 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零售企业禁营烟草。
非商业领域外资企业如何增加商业领域业务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 领域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日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
分销经营范围的通知》
(2005年4月2日颁布)
《通知》要点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报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
应填表格
• 表一:《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 表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
表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
相关承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
•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
•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商检等有关法规。
•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如实填写表格,提交准确的合法的材料.
例:生产厂商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 审批:明确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视不同情况向商务部或省商务部门报送修改的合同、章程、申请表、经营商品目录清单等,换领批准证书;
•
登记:到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增加分销业务)
•
商检、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变更。
提请注意
• 生产性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继续作为生产性企业的,其分销经营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30%;
• 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分销营业收入比例不作限制。
•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规划作统筹。
港商进入商业领域的方式
• 申办一家新的商业企业
(依据《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 )
• 在现有非商业领域企业的基础上增加商业领域的经营范围
(依据《办法》和《通知》)
• 申办个体户,从事零售业务
(依据CEPA、《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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