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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467049 上传时间:2025-02-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4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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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纳税登记表; 6、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此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六、此表一式三份(地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二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此表,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和“适用会计制度”为选择项目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国标行业”为选择项目栏,请按照分类标准将选中内容的编码填入“□”内。 2、“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址。 5、“国标行业”栏:纳税人按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气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J-金融业: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科学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6、“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7、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8、“经营范围”栏:纳税人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列明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以下内容由纳税人填写 声明:本业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业主签字: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机关 开业/设立日期 证照名称 发照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实际生产 经营地址 青岛市 区(市) 路(小区、镇、村等) 号 楼座、单元、户号等: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其中固定工人数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 □□ □□ 单位性质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适用会计制度 □不建账 □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 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 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 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 □ 是 □ 否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税务登记须知及相关政策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合税务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向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四、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六、税务登记证件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七、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八、在国税机关办理联合登记的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应纳税种鉴定表》,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在地税机关办理联合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和账号(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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