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07cpa经济法郭守杰习题讲义05.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44956 上传时间:2024-03-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93.50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07cpa经济法郭守杰习题讲义05.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07cpa经济法郭守杰习题讲义05.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五部分 企业破产法 (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184)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手写板图示0501-01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手写板图示0501-02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P184)   1.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申报的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判断题)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财产(P187)   【基本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手写板图示0501-03   (一)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不受时间的限制。   【相关链接】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财产的收回 手写板图示0501-04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四)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191)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破产清算   1.别除权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手写板图示0501-05 手写板图示0501-06 手写板图示0501-07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手写板图示0501-08 手写板图示0501-09 手写板图示0501-10   六、案例解析   【案例】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手写板图示0501-11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手写板图示0501-12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手写板图示0501-13 手写板图示0501-14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手写板图示0501-15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手写板图示0501-16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手写板图示0501-17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手写板图示0501-18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405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手写板图示0501-19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疑编号2405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40501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疑编号240501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40501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4050106: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答疑编号24050107: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手写板图示0501-20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   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620万元(11000-500-4800-180-220)。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答疑编号24050108: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手写板图示0501-21   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8919元。计算公式:4420÷9620×200=918919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5600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负债总额(11000万元) +管理人追回的财产(400万元) 其中:撤销权90万元 出资不实80万元 无效行为230万元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98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 =破产财产6000万元(5600+400)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980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500万元 建设银行300万元 丙公司180万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200) -职工债权(18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税款(220万元) =可以支付普通债权的财产4420万元(6000-980-200-180-220) =普通破产债权9620万元(11000-980-180-220)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注册会计师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