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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报销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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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沂沭河局财务〔2010〕34号 关于调整沂沭河局机关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沂沭泗局《关于调整沂沭泗局机关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沂局财务[2007]12号)要求,结合沂沭河局机关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至出差地城镇和乡村的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硬卧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5、乘坐长途客运硬座车,按实际乘坐客运车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二、住宿费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一般应住宿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其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严格按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同性别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可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特殊情况下超标准须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局长审批后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除特别规定外,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为: 1、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沂沭河局管辖范围内出差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沂沭泗局所属的(管辖范围内)其他单位出差的,不分途中和驻勤,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5元。 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取伙食费的收据,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报销,不实行定额包干。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沂沭河局管辖范围外(不含沂沭泗局及所属单位)其他地区和单位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四、公杂费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沂沭河局管辖范围内出差的,不报销公杂费。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其他地区和单位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局机关工作人员带车出差或有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特殊情况下出差需乘坐出租车的,出租车票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批,报销时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日期以外的出租车票不得报销。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临沂市区的交通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逐次写明事由,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批,并注明同意张数及金额。 五、特别规定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局机关工作人员凭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外出参加会议,凡会议通知中没有注明食宿自理的,一律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局机关职工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的,可报销至外地来回路途交通费和学习期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00元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4、经批准参加各类干部培训(含党校、行政学院等)的,一般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特殊情况须凭培训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予以报销。 5、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临沂市区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到市区以外出差中午确需在外就餐且接待单位不统一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 六、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 七、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实行。未及事项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等规定执行。 附件1:淮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财经[2006]129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办财经[2007]21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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