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雲林縣國民中學校長候用人員申請甄選評分標準表
中華民國 91年 1 月 28 日九一府教學字第910400033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4年 12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09404076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5年 10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095040722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報
姓名
性別
籍貫
省 縣
市 市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絡
電話
(公):
(宅):
現服務單位及職稱
現職到
職日期
年 月 日
通訊處
最高學歷
初任職
到職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報考條件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五 條規定之任用資格。
2.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3.服務成績優良。
評分項目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自填分數
學校核分
縣市甄選小組核分蓋章
備 註
學 歷
(最高30分)
獲有博士學位者
30
1. 學歷部分採最高學歷計分,如有雙重資格一律擇一計分。
2. 經歷部分除在山地、離島任教年資暨具有原住民族籍並在山地中等學校任教年資另加積分外,其餘各欄位之年資如有重複,一律擇一從優計分。
3. 高等考試類別如有重複,一律擇一從優計分。
4. 特殊貢獻人員、模範公務人員及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均以最多採計一次為限。
5. 最近五年之計算依甄選儲訓要點之規定。
6.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始予採認;公務人員成績考核則以詮敘機關核定者為限。
7. 教育人員之獎勵,以與教育有關事蹟,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
8.處室主任包括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圖書館及補校(進修學校)主任。
獲有碩士學位
28
師範校院研究所(含政大教研所)進修滿40學分者
26
大學研究所進修滿40學分者
24
獲有學士學位者
22
經 歷
(最高36分)
中等學校校長,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教育行政機關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積滿一年給4分
中等學校主任、執行秘書,國民小學校長,教育院系專任講師,教育行政機關薦任七職等職務人員
積滿一年給3.5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代理主任或科主任、童軍團長、教育行政機關薦任六職等職務人員
積滿一年給2.5分
中等學校教師兼導師,教育行政機關委任職務人員
積滿一年給2分
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一年給1.5分
曾在山地或離島地區中等學校任教
積滿一年再另加1.5分
具有山地族籍並在山地中等學校任教
積滿一年再另加1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兼主任
積滿一年給1.5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積滿一年給1分
服 務
成 績
(最高十九分)
考核
(最高五分)
學校教師最近五年成績考核
四條一款
一次給1分
四條二款
一次給0.5分
學校校長、職員或教育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
甲 等
一次給1分
乙 等
一次給0.5分
獎懲
(最高十四分)
獲行政院保舉最優人員或省府特殊貢獻人員
一次給4.5分
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教育廳特殊優良教師
一次給3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大功者
一次給4.5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功者
一次給1.5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五年獲記嘉獎者
一次給0.5分
最近五年曾受申誡處分者
一次扣0.5分
最近五年曾受記過處分者
一次扣1.5分
考試加分
(最高八分)
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
文教行政職系
5分
非文教行政職系
4分
經國中主任甄選儲訓及格取得證書者
3分
特 殊
加 分
(最高七分)
擔任國中處室主任經歷
(每一處室主任滿二年以上)
二處室主任1分,三處室主任2分,四處室主任3分,五處室主任4分
擔任國中訓導主任年資(自81學年度起算至94年12月31日止)
積滿一年給0.5分
擔任督學課(股)長以上年資
積滿一年給1分
積分總分
縣市甄選小組審查結果
(小組出席人員核章)
雲林縣 國民中學校長: 人事人員: 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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