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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一表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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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一表通 适用主体 所有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  金融机构破产 特别规定 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破产案件统一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提出 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法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人法申请重整)       债权人—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清算人应当向法院申请     启动程序 债权人提出申请—五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提异议—十日裁定是否受理 受理期限:上级人法批,延长十五日 其他人提申请—十五日裁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不得清偿 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受理后得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继续履行  视为解除合同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但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人法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诉讼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诉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管理人 人法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妥可申请更换 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有正当理由才可辞职且经人法许可 由个人担任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人法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履行未完成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财产的取回 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和或提供担保,取回自己的财产 他人可以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产(保管、仓储等)  不得主张抵消权 的情形 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还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抵消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人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破产费用优先 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申报债权期限 自人法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30日-3个月 补充申报 申报期内没有申报,可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前的分配不变  四类特殊债权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之日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债务人所欠的职工相关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单公示 连带债权申报 连带债权可由一人代表申报或共同申报   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其申报以其对债务人求偿权为限   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其申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为限(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出外)  债权人会议僵局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法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复议;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表决未通过的,应再表决一次,仍未通过交人法裁定. 债权人会议召集 (管理人提前15日通知) 第一次:由人民法院 以后:人法、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可申请人法撤销决议)  停止重整,宣告破产 A债务人的经济、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B债务人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 表决 草案分组表决  通过 通过: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草案,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改组债权额的2/3以上 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通过 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未通过 协商再表决,仍不通过,申请人法批准, 未获批准,则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违反重整计划-终止重整,进入破产宣告程序   重整期间 破产幸免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费用-社会保险费、税款-普通债权 董监高工资计算 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提存 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期满2个月-不受领-分配给其他债务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提存-破产程序终结满 2年-不受领-分配给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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