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波大学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全员聘用制,在认真总结我校前两轮人员聘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第三轮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
一、指导思想
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强化对教书育人的要求,促进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育人格局。
2.强化目标,服务地方。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目标,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教学科研人员主动为地方经济服务。
3.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教学、科研、服务地方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按照设置的岗位数量进行竞聘,进一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
4.和谐发展,凝聚团队。有效稳定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吸引高层次人才,使各类人员都能够获得发展,促进团队建设。
二、教学科研教辅岗位的类别、层次和级别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辅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课教学、教辅等三类。
2.岗位分一级到九级,其中一级到四级为校聘岗位,五级到九级为院聘岗位。教学科研类一、二级岗位按设定岗位和非设定岗位进行设置,其中的非设定岗位主要面向各学院中的骨干教师,其他级别的教学科研岗位均为设定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学和教辅岗位均为非设定岗位。
3.根据学校现阶段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特级岗位、资深岗位,由学校聘任。特级岗位为共享院士或省、市、校特聘教授,聘任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资深岗位是教学督导、学科和专业建设指导等重要工作的承担人岗位,均为非设定岗位。
4.公共基础课教学类岗位最高为二级,教辅类岗位最高为三级。
三、岗位的设置
(一)校聘岗位的设置
1、校聘岗位的设置数量
本轮校聘岗位控制数为342个。其中,一级18个,二级88个,三级116个,四级岗位120个。
(1)教学科研类岗位中,一级18个,二级86个,三级106个;其中非设定岗位一级4个,二级26个。
(2)公共基础课教学类岗位中,二级2个,三级5个。
(3)教辅类岗位中,三级5个。
(4)四级岗位共120个,由学院按本院实际,设教学科研类、公共基础课教学类、教辅类岗位,各类岗位数量由学院分解。
2、校聘岗位的设置办法
教学科研类一级到三级设定岗位:按照学院所承担的学科建设、教学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学科基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情况设立。四级岗位按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一定比例设置到学院。
用量化办法计算学院的重点建设任务分。计分时,采取合理归并、档次就高、酌情追加的办法(赋分标准及计算结果见附表1和附表2)。跨学院或跨学科进行的建设任务,分数根据实际贡献计算到相应的学院。按照分数及学校投放的一到三级岗位总数计算出每个学院一级到三级岗位数。然后,按照1:4:7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设置一、二、三级的设定岗位。
承担省级及以上的学科建设、教学建设任务的学院,以及拥有校优势特色学科的学院,可设置一级岗位。其它学院一般不设一级岗位。
学校将岗位数分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做适当调整后,设置到下属各基层组织。分解后的设置方案须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岗位数调整后的固定岗位津贴总数不得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固定津贴总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须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若总岗位数不够,可适当追加非设定岗位。
(二)院聘岗位数量控制办法
1、学院教学科研、教辅现有人数为总岗位控制数。
院聘岗位数等于学院总岗位数减去校聘教学科研教辅岗位数,再减去被聘为学院领导的教学科研人员数。
2、院聘各级岗位的设置应结合学院学科梯队的结构来进行。五、六、七级岗位数原则上各控制在院聘岗位数的30%以内,八-九级岗位原则上控制在院聘岗位的10%-20%。
3、学院的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学院应严格按照岗位数实行聘任。
四、岗位应聘基本条件
(一)校聘教学科研岗位
1、岗位共性条件(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师德高尚、学风严谨,认真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一、二级岗位的教师还应该具有比较厚实的学术积累和比较丰富的学术经历,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2)组织或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各类学科、专业建设,参加各类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或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并做出与所聘岗位相称的贡献(教学科研类非设定岗位不作要求)。
(3)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若无特殊情况,教授、副教授(专职科研人员或原应聘在科技开发推广岗位的人员除外)每学年均为本科生开课。
(4)组织或作为主要骨干参加科研工作,近三年应发表科研成果或获得专利。
(5) 承担校内外的公益性服务工作。
2、标志性水平条件(应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
(1)一级岗位标志性水平条件
A. 近三年以第一申报人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列前三位);
B. 近三年获得1项省科研成果一等或二等奖(均排名第一)、或1项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1项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列前三位);
C. 近三年立项并主持的年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75万(工科)、50万(理科)、25万(文科);或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且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主持1项社会服务项目,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
D. 近三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
(2)二级岗位标志性水平条件
A. 近三年以第一申报人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
B.近三年获得1项省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均排名第一),或1项省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列前三位);
C.近三年立项并主持的年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45万(工科)、30万(理科)、15万(文科);或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且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主持1项社会服务项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
D. 近三年入选各类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
E.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
(3)三级岗位标志性水平条件
A.近三年以第一申报人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或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排名前三),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排名前二)。
B.近三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市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教学成果二等奖;
C.近三年立项并主持的年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30万(工科)、20万(理科)、10万(文科);或开展产学研合作并且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主持1项社会服务项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
D. 近三年入选各类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和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E.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三)指导的学生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4)四级岗位标志性水平条件
A.近三年获得1项市厅级科研、教研项目(列前2位),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列前三位);
B.近三年获得1项市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教学成果二等奖(均列前三位);
C.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横向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社会服务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
D. 近三年入选各类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和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E.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三)指导的学生获省部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
3、工作业绩条件
(1)一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60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72当量课时。
(2)二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35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08当量课时。
(3)三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20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16当量课时。
(4)四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10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52当量课时。
(三)校聘公共基础课教学岗位
1、在公共基础课教学岗位工作,承担公共基础课和量大面广的技术基础课教学任务,应为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主要骨干。这些公共基础课为:公共英语、思想品德课、大学数学、公共体育、计算机基础。
2、共性条件、标志性水平条件和工作业绩条件按照教学科研相关岗位的聘任条件。
3、标志性水平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或科研奖励可以用同级的教学研究、教学建设项目或教学成果代替,教学科研工作量可以等值相互转换,但是可相互转换量不超过同级岗位规定值的60%。同时,在聘期内教学效果至少一次达到A级。
(四)校聘教辅类岗位
1、在教学辅助岗位工作,承担实验室、图书馆、学报的重要建设任务,应为市级以上实验教学中心与实践基地、图书馆、学报的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
2、共性条件、标志性水平条件和工作业绩条件参照教学科研关键岗位的聘任条件,但教学工作不作要求。
(五)应聘院聘岗位基本条件
1、按学院实际,院聘岗位可以设立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课教学、教辅等三类岗位。
2、各级各类岗位的共性要求:
(1)师德高尚、学风严谨,认真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
(2)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加各类学科、专业建设,参加各类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或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3)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参加一定的科研工作。
(5) 承担校内外的公益性服务工作。
3、院聘岗位教学、科研业绩要求:
(1)五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6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52当量课时。
(2)六级岗位: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30分,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52当量课时。
(3)七级岗位:参加过一定的科研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52当量课时。
(4)八级岗位:参加过一定的科研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44当量课时。
(5)九级岗位:参加过一定的科研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08当量课时。
4、五级岗位为学院(单位)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课教学和教辅工作的主要骨干,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院聘六、七级岗位为学院的的基础骨干,一般应具备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院聘八级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初级职称。院聘九级岗位为见习人员及其它人员。
5、刚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可聘任到五级岗位;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可聘任到七级岗位。
(六) 应聘资深岗位基本条件
1、对学校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或学术造诣较深,能够指导学科建设及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带领年轻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或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较高教学水平,能够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积极参加校内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作,乐于承担教学、科研、学生、民主管理、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公益性工作,特别是能开展校内咨询、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工作。
2、一般为年龄超过57周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分流调整与未聘人员的管理
1、在岗或新调入的教学科研人员,尚未具有高校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2年内转评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原则上应及时转岗或调离。
2、学院应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分流和调整。凡经学院聘任审议委员会评议和表决,对不同意聘任其为教学科研岗位的票数达到2/3以上者,可调整其岗位或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对上一轮聘期中年度考核出现过“不合格”且事后无明显改进,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本轮聘任时根据情况作降级聘任或不聘处理。
4、在岗位聘任工作结束时尚未聘任到岗位的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宁波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组织机构及聘任程序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学校成立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有关专家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组织部、工会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党委书记和相关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职责是:
(1)审议批准学院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
(2)对校聘岗位应聘人员进行审议,确定竞聘岗位拟聘人选;
(3)负责研究校聘岗位聘任的有关问题。
2、学院成立院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由学院的党政领导和新一轮的一二级岗位人员组成,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党总支(下属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其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
(2)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及有关事宜;
(3)提出校聘设定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审议;
(4)实施院聘岗位的聘任。
(二)校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设定岗位由学院公布,非设定岗位由学校公布;
2、个人报名应聘,填写《宁波大学校聘岗位应聘表》;
3、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4、由学院在本单位的内部网页对一、二、三、四级岗位应聘者的材料进行公示,时间3天;
5、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设定岗位一、二级和非设定岗位应聘者进行竞聘答辩,提出拟聘人员候选人;
6、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校聘岗位一、二级拟聘人员名单;
7、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聘任一、二级岗位人员名单;
8、学院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对校聘设定岗位三级及以下应聘者进行竞聘答辩并进行审议,提出拟聘人员候选人;
9、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校聘岗位三、四级拟聘人员名单;
10、拟聘人员名单作全校公示(同时通知各学院),时间3天;
11、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四级岗位名单;
12、校长与受聘人签定岗位聘任合同。
特殊情况下校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对应聘人员直接进行审议和聘任。
(三)院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由学院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提出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核确定后公布。
2、个人报名应聘,填写《宁波大学院聘岗位应聘表》;
3、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4、学院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组织竞聘答辩,审议决定拟聘人员名单;
5、对拟聘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时间3天;
6、拟聘名单报送学校核准;
7、校长授权院长与受聘人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七、投诉和申诉
1、学校设立岗位聘任工作投诉、申诉受理小组,该小组由校工会和监察审计处领导与法律专家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应聘、聘任工作中的投诉、申诉,并就投诉、申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送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审议。
2、学校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对投诉、申诉进行审议后形成的决议是终审决议。
3、任何投诉、申诉都应以事实为依据并用书面形式,投诉者要签署真实姓名。不署名的投诉不予受理。
八、有关规定:
1、 岗位聘期为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其中在聘期内新调入人员和调整岗位的人员,其岗位聘期一律到2008年12月31日止。
聘任人员的退休和延期退休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聘期自然终止。
2、本轮聘期中原则上不搞增聘。若设定岗位空缺,应公开招聘。在公开招聘时可优先聘任学院内新晋升教授人员(限聘任到三级岗位),或新获得博士学位人员(限聘任到五级岗位)。
3、在第二轮聘期中新调入的校聘岗位人员,如本人不竞聘比原岗位级别高的岗位,则可在设定岗位按原岗位延聘一个聘期,如本人应聘比原级别高的岗位则须按新岗位条件参加竞聘。
4、在第二轮聘期担任正处级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教学科研教辅人员按相应的管理岗位考核。如第三轮聘期继续聘任正处级管理岗位可以保留原聘教学科研教辅岗位,按所聘的管理岗位考核,并须完成教学科研教辅岗位的共性职责要求。在外面挂职锻炼的教学科研人员,第三轮聘期可以按原教学科研岗位延聘。。
5、担任学院副院长、教辅单位行政副职领导的“双肓挑”干部,应就聘教学科研教辅岗位,最低可以聘为四级,若正高人员担任副院长最低可以聘为三级。
6、专职辅导员参照管理人员聘岗办法进行聘岗和考核。
7、聘任中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几条规定:
(1)在各级岗位聘任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课堂教学效果优秀(以学校评价结果或相关奖项为依据)或获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校内服务工作获得过相关奖励者优先考虑。
(2)学院副处以上“双肩挑”干部在教学科研岗位应聘基本条件中教学工作量减半计算。
(3)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但教学科研工作量应达到同级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和。
(4)科研工作量或者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业绩标准时,可以按照2:1关系相互替换折算,但是最多可相互替换工作量不超过同级岗位工作业绩条件规定值的40%。
(5)涉及到的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均应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均以进入宁波大学财务为准。
(6)超标准完成或多项完成标志性成果的教师,工作业绩条件可以放宽到规定值的70%。
(7)精品课程、重点教材建设项目按同级别教研项目对待。
(8)标志性水平条件中,教师指导的学科竞赛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财会信息化、结构设计、机械设计、程序设计、软件设计竞赛和挑战杯竞赛。
8、基础教育学院的岗位聘任条件根据本文件精神和该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9、科技学院的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聘任工作由科技学院自行安排。
10、浙东学者的聘任工作同步进行。
九、本文件经宁波大学第二届双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次校党委会审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教学科研教辅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试行)》(宁大政[2003]00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教学科研重要建设任务赋分一览表
附表2:各学院教学科研设定岗位计算结果
宁 波 大 学
年 月 日
附表1:教学科研重要建设任务赋分一览表:
类别
各项建设任务赋分
1
重点学科
省重中之重100,省重点学科A类60、B类40分,市重点学科30、扶植25, 校重点学科10;
2
优势特色学科
学校优势特色学科75,后备优势特色学科35
3
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100,培育基地80;教育部重点实验室80,省级重点实验室60;市级30,培育基地25
4
创新基地
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75
5
专业建设
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80,省部级40,市级25,一般专业10
6
教学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
国家级教学类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实践教学基地80,省部级40,市级25,
7
学位点
承担硕士点建设和管理任务25
附表2:各学院教学科研设定岗位计算结果:
学院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总数
1
商学院
2
5
8
9
24
2
法学院
1
4
6
7
18
3
师范学院
4
6
3
13
4
体育学院
1
3
5
6
15
5
文学院
5
8
4
17
6
外语学院
1
2
5
13
21
7
传播学院
3
4
7
8
理学院、非线性中心
3
10
18
11
42
9
工学院
1
5
6
5
17
10
信息学院
3
6
14
11
34
11
建工学院
4
4
8
16
12
海运学院
3
3
4
10
13
生命学院
2
7
10
7
26
14
医学院
2
5
3
10
15
基础教育学院
3
12
15
16
国交学院
2
2
4
总数
14
60
106
109
289
教学科研类设定岗位计算办法:
1.X为全校总分数,Xi为各学院总分数;
Y为全校教学科研类设定岗位总数,Yi为各学院岗位总数;
Yi=Y*Xi/X (Y暂定为168)
2.按1:4:7的比例,计算出各级岗位的理论值(保留小数1位)
3.若岗位数<0.5,该岗位数*2后类加到下一级岗位数;若岗位数>﹦0.5,可以设该级别岗位,但下一级岗位数要相应减去不足部分;
4.若某学院不符合设立一级岗位的条件,则一级理论岗位数*2后类加到二级岗位数
5.在考虑建设任务的多重性,对承担其他各项建设任务的,暂按50%赋分。
6.根据特聘教授岗位、岗位数量矛盾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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